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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销售税(Sales Tax)

2.4.1概述

2.4.1.1纳税义务人

销售税的纳税人指的是制造应税商品,并且在12个月内应税商品总销售额超过50万林吉特的注册制造商。

制造的定义:

(1)以手工或机械的方法,改变原材料的大小、形状、成分、性质或质量,将其材料转化为新产品,包括将零件组装成一件机器或其他产品。但是,制造不包括以施工为目的的机器安装或设备安装。

(2)石油制造,包括分离、提纯、转化、精炼和混合等一系列过程。

任何满足以下条件的制造商都应注册登记:

(1)应税商品制造商——12个月内,应税商品总销售额超过50万林吉特;

(2)从事应税商品分包工作的制造商——在12个月内完成的工作价值超过50万林吉特;

没有达到该销售额的制造商,或者获豁免注册的人士,可以自愿申请登记成为注册制造商。

2.4.1.2征税范围

销售税适用于整个马来西亚,但是不包括指定地区(纳闽、兰卡威和刁曼)和特殊地区。

销售税对以下应税商品进行单环节征收:

(1)由注册生产商在马来西亚生产并在本地销售、自己使用或处置的商品;

(2)任何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商品;

无论进口马来西亚商品是否被征收了关税或消费税,只要其属于应税商品具有纳税义务,都应征收和缴纳销售税。

2.4.1.3税率及免税项目

销售税是从价税,不同的应税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是5%或10%,石油行业的销售税给予特殊税率(具体商品税率见:www.customs.gov.my/ms/Pages/sst.aspx)。

2.4.1.4制度演变

马来西亚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消费税法案。新施行的消费税取代了原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商品和服务。而在2018年9月1日取消马来西亚实行的消费税(GST),恢复原所征收的销售税和服务税。

2015年开始实施的消费税(GST)与原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相比,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更广,除了少数属于豁免和零税率的项目之外,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被征收税率为6%的消费税。

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的销售税是对所有在马来西亚制造并在本地销售、自己使用或处置的产品和进口(除可免税商品外)商品征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税率是5%或10%,同时石油行业的销售税给予特殊税率,还有部分免税货物。

2.4.2应纳税额

2.4.2.1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1)对于在马来西亚境内生产并销售或者自己使用、处置的产品,按其销售额确认其销售价值。

(2)对于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应税商品,应税商品的销售价值应为以下数额之和金额:

①根据1967年《海关法》所确定的该商品的价值;

②该商品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如有的话);

③该商品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消费税(如有的话)。

2.4.2.2扣除范围

注册制造商为了生产商品而购入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包装品等投入品所含有的销售税,在其缴纳销售税时可以扣除。

表4 销售税扣除率表

分类 销售税扣除率
征收5%销售税的应税商品 应税商品购入时价值的2%
征收10%销售税的应税商品 应税商品购入时价值的4%

扣除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是购买自非关联供应商;

(2)购买自供应商的产品已经缴纳了销售税;

(3)从供应商处取得产品时应同时取得相关发票;

(4)从供应商处购买的产品应当用于申请销售税进项扣除的应税产品的生产;

(5)注册制造商应当将关于销售税扣除相关的所有记录保留7年,以确保税务官员可以随时检查。

2.4.2.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扣除额)×税率

2.4.3

其他

2.4.3.1 销售税的会计基础

(1)概述

①销售税是在应税商品被销售、处置、第一次被使用时征收;

②销售税注册制造商必须开具发票,除了买方应缴纳的应税商品的费用和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外,还应征收销售税。

(2)发票

注册制造商必须出具一份发票,列明所有如下细节:

①发票序列号;

②发票的日期;

③注册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

④购买应税商品者的名称以及地址;

⑤对销售的应税商品的充分描述;

⑥所提供的任何折扣;

⑦对于每种应税商品的描述,应区分应税商品的类型、数量和不包括销售税的应付金额;

⑧应支付的总额(不包括税费、税率和应纳税总额)必须单独列示,或应支付的总额含应纳税额列示;

⑨以马来西亚林吉特以外的货币表示的任何金额,在销售时必须以马来西亚当下的汇率换算成林吉特表示。

(3)贷记单/借记单

一份贷记单或借记单应当包含以下细节:

①在突出位置写明的“贷记票据”或“借记票据”字样;

②序列号和开具日期;

③注册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

④购买应税商品者的名称以及地址;

⑤出具原因;

⑥所出具贷记单或借记单的应税商品的描述、数量、价钱;

⑦不含税的总额;

⑧税率和税额;

⑨原始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2.4.3.2 纳税申报制度、惩罚制度等内容

(1)销售税申报与付款

销售税的申报:

①不迟于应税周期结束后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提交并支付;

②无论是否要缴税都需要提交申报;

③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提交;

申报的税款支付:

付款以电子方式或支票、银行汇票(寄往SST处理中心)来完成。

(2)应税期限

①纳税义务人的第一个纳税期应当从纳税人根据2018年法案的规定开始注册之日起至第二月的最后一天,随后的纳税期限应当在两个月内结束的任何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②尽管有第①款规定,总干事认为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对石油确定不同的纳税期限。

③除根据第①款规定所确定的应税期限外,应纳税人可就应税期限向署长提出书面申请。

④署长在收到根据第③款要求所提出的申请后:

a.准予申请,准予申请的期限为应纳税期限;

b.拒绝申请,而应税期限仍按照第①款规定计算;

c.改变应税期限的长短或改变应税期限的开始或结束日期。

⑤总税务主任可视情况,将应纳税人的应税期限调至任何应纳税期限,但先根据第①②③规定所确定的期限的除外。

(3)违规与罚款

违规:销售税逃税——意图逃税或协助逃税;

①首次违规——罚款为销售税额的10-20倍,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并罚;

②第二次及以后违规——罚款为销售税额的20-40倍,或监禁不超过7年,或两者并罚;

③提供与纳税责任相关的错误信息——罚款5万林吉特或3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④通过不当的方式获得税务退款——罚款5万林吉特或3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⑤对于未明确规定罚款的违规行为——每一项罪行须支付3万林吉特罚款;

对逾期支付的税款,罚款为:

①10%——首30天

②15%——第二个30天

③15%——第三个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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