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耳他双重国籍与中国国籍法:入籍前必须了解的法律框架
一、马耳他:允许双重国籍
马耳他公民法允许其公民持有外国国籍。通过CBM取得马耳他国籍的申请人,马耳他不向申请人的原籍国通报其马耳他国籍。马耳他自身不要求申请人放弃中国国籍作为入籍前提;但中国《国籍法》对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另有规定,相关分析见下一节。
二、中国国籍法的适用分析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与所有其他CBI项目的分析框架完全一致:
| 要素 | 马耳他CBM情况 |
|---|---|
|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 | ✅ 通过CBM取得马耳他国籍,符合"自愿取得" |
| "定居外国" | ⚠️ CBM 须维持马耳他住房、展示真实连接(申请期 8 个月 + 入籍后 5 年合规期),法律无明文居住天数要求——住房承诺产生与"定居"的表面相似性,但因不要求实际居住,实质上仍不构成"定居外国" |
马耳他 CBM 的特殊性:CBM 包含两段住房关联期——申请阶段的 8 个月居留卡持有期(须保持马耳他住房并展示真实连接),以及入籍后的 5 年年度合规期(租赁路径或购房路径均需维持至少 5 年)。两段时间内法律均未规定须实际居住满任何天数。这一住房承诺是否强化"定居外国"的第 9 条认定风险?
| 问题 | 分析 |
|---|---|
| "8个月居留卡持有期 + 入籍后5年合规期"是否等于"定居外国" | 中国法律对"定居"没有精确定义,通常理解为"以外国为长期、稳定的主要居所" |
| CBM的住房维持是申请期间的临时安排 | 申请完成后大多数人返回中国,不以马耳他为主要居所 |
| "定居"的实质判断 | 实践中通常看申请人的长期行为——户籍、家庭、财产、工作仍在中国者,通常不被认定为"定居外国" |
结论:CBM的住房维持要求,增加了与"定居外国"的表面相似性,但从申请人的整体生活安排来看,完成持卡期后返回中国生活的申请人,仍不满足"定居外国"的实质标准。
但这是风险最接近临界点的CBI之一——对长期在马耳他居住(达到税务居民标准)的申请人,"定居外国"的风险判断须单独、认真评估。
三、马耳他的信息渠道分析
| 信息渠道 | 马耳他情况 |
|---|---|
| 外交照会查询 | 存在(中马建交1972年) |
| 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 ✅ 有自动交换(欧盟CRS成员) |
| 欧盟DAC框架信息交换 | ✅ 欧盟内部强化信息交换机制 |
| 请求式TIEA | 存在 |
信息渠道是所有主流CBI中最透明的:马耳他不仅是CRS成员,还受欧盟DAC(行政合作指令)管辖,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务信息交换比CRS更系统化、更强制性。
CRS信息流向的是账户持有人所申报的税务居民国,而非其护照国籍。若申请人已建立马耳他税务居民身份并以马耳他身份开户,账户信息将流向马耳他税务机关,而非中国。反之,若仍以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开户,则信息将流向中国税务总局。格林纳达、圣卢西亚、瓦努阿图均为CRS成员国,这一逻辑同样适用——真正改变CRS信息流向的,是税务居民身份的迁移,而非护照的更换。
四、居留卡持有期的实操安排
CBM 包含两段住房与连接维持要求:申请阶段的 8 个月居留卡持有期(须保持马耳他住房与真实连接),以及入籍后 5 年的年度合规期(提交贡献合规报告,租赁路径或者购房路径都需维持至少 5 年)。这两段时间是中国申请人最需要实操规划的部分:
| 事项 | 建议 |
|---|---|
| 居留记录 | 保存出入马耳他的护照盖章、租房合同、银行账单等居留证据 |
| 家庭安排 | 通常仅主申请人须满足居留要求,配偶和子女的居留安排可灵活处理 |
| 工作安排 | CBM 8 个月持卡期不要求实际居住,对有内地企业的申请人干扰较小;如选择部分时间在马耳他实际居住,可能涉及远程办公或企业安排的临时调整 |
| 往返中国安排 | 持卡期间可自由往返中国;法律无明文居住天数要求,但须保持住房有效并能证明真实连接 |
住房维持与真实连接是认真的要求,不是形式:马耳他当局会核查申请人的住房合同、账单等真实连接证据,住房安排无法证明真实使用的申请,会被认定为欺诈性申请,后果严重。
五、双护照出行的实操建议
| 场景 | 建议 |
|---|---|
| 进出中国境内 | 中国护照(中国公民出入中国须持中国护照) |
| 申根区旅行 | 马耳他护照(欧盟公民,无入境检查) |
| 美国出行 | 马耳他护照(ESTA免签) |
| 英国出行 | 马耳他护照(免签) |
| 以马耳他公民身份在欧盟工作 | 马耳他护照(欧盟工作权无需工作许可) |
六、法律灰色地带的特殊考量
马耳他的法律灰色地带分析,须包含一个其他CBI不存在的因素:如果中国当局未来更积极地执行第9条,马耳他护照持有人因须维持马耳他住房并展示真实连接,比纯粹捐款的加勒比CBI申请人与"定居外国"的表面相似性更高。
这不是建议放弃马耳他,而是在整体框架下做知情决策的重要信息:马耳他护照价值最高,但第9条的灰色地带也最窄,特别是对真实居住马耳他的申请人。
七、结语
马耳他与中国国籍法的交叉,适用与所有其他CBI相同的第9条框架,但住房维持及真实连接要求使"定居外国"的表面相似性比纯粹的加勒比捐款路径更高。对仅完成部分居留要求后返回中国生活的申请人,当前法律灰色地带依然存在;对真实迁居马耳他的申请人,须在专业法律建议下评估第9条的实质风险,同时也须同步规划税务居住地的迁移。
马耳他护照的价值——欧盟公民权利、ESTA免签、英国自由行——一旦合法持有,是中国国籍法不确定性带来的不确定成本之外,最有力的"第二护照"保障。
返回 马耳他项目主页
免责声明:本文为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意见。各国政策、费用结构及双重国籍处理可能随时调整,具体应在申请前与授权代理及专业律师/税务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