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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对税收协定适用的影响

OECD 发起的 BEPS 行动计划是近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的根本性变革,15项最终成果已于2015年10月发布。为了响应这一计划,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也已开始行动,旨在堵塞国际税收规则漏洞,防止跨国企业以合法方式通过人为筹划向低税或无税地区过度转移利润。BEPS行动计划无疑对正在跨国经营或有意全球化的中国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BEPS 第 6 项行动计划主要是针对跨国集团滥用税收协定,特别是择协避税问题。跨国公司在跨国投资时,往往会在母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而这些中间控股公司的选址通常会在与母公司所在国(母国)和被投资公司所在国(被投资国)签订有较优惠的税收协定且本身课税较轻的国家,以利用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来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

第 6 项行动计划建议修改现有的协定以阻止上述协定滥用的现象。OECD 给出了 3 个可选方案,一是利益限制条款(LOB)及 PPT(主要目的测试)规则;二是仅 PPT 规则;三是 LOB 规则,加上能够应对融资导管安排的机制。各国可以自行决定希望采用哪一个规则。因为这些规则针对的是企业是否有资格享受整体协定待遇这一问题,大大提升了享受协定待遇的门槛,因此无论国家选择采用哪个选项,都将大大增加企业未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难度,很多过去设计的税务投资架构很可能会因此失效。

目前中国和墨西哥均已加入 BEPS 多边公约(详见2.1.3(1)),该公约已于2018年7月1日生效,中墨税收协定中的相关条款会被 BEPS 多边公约修改。因此中国投资者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投资架构,分析评估当前的投资架构是否有可能因为 BEPS 多边公约的执行而失效,并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失效或者降低失效后企业可能面临的成本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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