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有关商务纠纷和争议解决制度遵循以下法规条例:(1)各联邦实体的《民事诉讼法》和《联邦民事诉讼法》,以及《商业法》(包括对商业终裁的监管);(2)《联邦行政程序法》(包括相应的复审申诉程序)和《联邦行政争议程序法》(包括宣判无效);(3)“安帕罗”判决或保护令(针对官方侵犯个体公民权的行为)。另一方面,墨西哥的仲裁体现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比如《商业法》和《联邦民事诉讼法》。
在国际范围内,墨西哥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拉美一体化组织(ALADI)的成员,而且还签署了多项国际仲裁条约,如《泛美国际商业仲裁公约》,也称《巴拿马公约》。墨西哥于1993年参加《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并于2008年6月得到宪法承认,至此彻底解决了多年来在学术和实践界关于其合宪性的探讨,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符合国际法律框架的安全保障。同样,墨西哥于1993年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法》。关于仲裁法庭,除了国际商业领域惯常使用的“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有一些其他的国家法庭,如“国家商业委员会”和“墨西哥仲裁中心”。
墨西哥尚未加入《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
《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17条规定,任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具有通过法院寻求及时、彻底和公正的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外国公司)都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到法院寻求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权利。审理及裁决执行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地域司法管辖权、争议金额、诉讼阶段及罪行的轻重程度等。关于成本,从宪法角度讲,诉诸法律的权利是免费的,其主要取决于聘请律师的成本。
墨西哥承认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的判决决议。程序取决于事件性质、地域司法管辖权、争议金额、诉讼阶段及争议程度等因素。总体而言,《联邦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非商业性质的私人仲裁裁决和判决的执行权限的适用条例,前提是不违背墨西哥公众秩序。墨西哥司法界存在有利于仲裁的意见,即仲裁裁决应被墨西哥法院所承认,因此也可以说在全拉美,墨西哥是仲裁领域最先进的国家之一。至于对外国司法管辖权内判决进行有效承认的程序,《联邦民事诉讼法》上指出,应根据所认可的外国判决、裁决或决议所涉事件而定。
近年来,中资企业在墨遇到法律问题增多,包括商务纠纷,如货款回收、运输船滞留,也包括用地、税收、用工、环保等相关问题。墨西哥法律较为繁琐,诉讼周期较长,且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随时可就一些细节问题提出司法保全,由上一级司法介入。企业在进行项目可研、风险评估阶段,对当地企业进行充分了解,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当地有经验的律师和管理人员,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