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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墨西哥主管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有:

(1)经济部外国投资局和外商投资登记处,具有外资管理和协调职能,具体负责外资的准入、登记等相关事项。

(2)外交部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副部长办公室,负责在限制地区外资投入的审批。

(3)财政与公共信贷部,负责授予外资企业纳税登记号等。

(4)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墨西哥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共同组建的非盈利性机构,作为一家外资咨询机构,对实施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定提出指导方针,对需要批准才可进行投资的外商进行评估且做出决定,并且帮助外国投资者到墨西哥寻求和发展投资机会。

(5)外贸、投资和技术委员会,墨西哥国家级咨询机构,旨在会同政府、机构和国内外私人机构促进墨西哥外贸、投资和技术发展。其主要职能是帮助和组织墨西哥国内外企业参加展会、进行谈判等,为外商提供投资机会。

官方投资促进机构为墨西哥投资贸易局(PROMEXICO),是墨西哥联邦政府负责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对外贸易以及引导本国企业国际化的机构。该局在墨西哥国内有35个地区代表处,在国外有52个代表处,它还负责派遣墨西哥驻外商务官员。

PROMEXICO网站(www.promexico.gob.mx)有投资墨西哥专栏和中文版子站,为墨西哥专业性的投资促进站点,介绍墨西哥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概况、法律框架、行业状况、商业中心和运营成本等,并且为投资者提供建筑材料、能源、印刷、纺织、旅游、水力系统以及其他方面的分类信息,帮助外国投资者寻找合适的项目。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规定:

(1)墨西哥国家控制的产业为:油气资源勘探开采所有权、电力系统规划、电力传输和配送、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无线电报、邮政服务、铸币及货币发行、港口、机场管制及监控等行业。

(2)允许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的产业为:国内陆上客货运及旅游运输(不包括信件及包裹运输)、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开发银行机构及专业及技术服务机构。

(3)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如下:
①最高可参与10%股份的:生产合作社。

②最高可参与25%股份的: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及特种航空运输。

③最高可参与49%股份的: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的贸易和制造企业(但用于工业及采掘业取得和使用炸药以及用于上述活动的炸药混合物的制造不在此限),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公司,占有农、畜、林业用地公司的T类股,淡水、沿海及经济专属区捕鱼(不包括水产养殖业)企业,港口综合管理企业,为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提供港口服务及具有内海与沿海航线的船务公司(不包括观光邮轮、疏浚开发及用于建筑、保护和港口业务的航运设备)船只,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广播电视。

(4)外资参与下列任一种行业超过49%的股份,须经外交部外资委员会审议核准:包括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公共机场特许经营公司,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法律服务公司,提供公共铁路运输服务。

(5)中性投资与信托。针对外国投资者在部分特定行业的投资限制,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人从事一种所谓的中性投资。按规定,经济部授权当地银行、证券经纪人、金融控股公司等发行中性投资文件,赋予投资者某些经济上的利益。但此类中性投资的投资者在股东会上不具投票权。

(6)墨西哥法律还规定,一般外资公司可在距边界100公里以内和距离海滩50公里以内的管制区购买土地,所购买的土地不可供居住使用。外国人如拟于管制区内购买供居住土地使用时,要以信托方式进行。依信托方式取得的土地,须经外交部批准,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期满可申请延期。

2014年10月31日,《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了《关于修订、增加和废除外国投资法条例和国家外国投资注册若干规定的法令》,其中对外资企业义务有影响的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表3-1:在墨西哥投资需注意的外资管理条例最新内容

  2015年1月28日以前 2015年1月28日(含)以后
第38条
针对公司注册信息的更新
对于修改公司名称、税务地址、经营活动、股东结构的通知,应在修改后的40个工作日内上报更新;
对于修改收入和支出季度报告的,应在每季度末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更新,且仅针对超过限额的情况
更新通知按季度,在每季度末之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且仅针对超过国家外商投资委员会(CNIE)所设限额的情况。
修改内容包括:名称、税务地址、经营活动和股东结构的修改;收入和支出
第41条
针对信托的更新
针对:信托管理人、信托物资、信托最终受益人;
时限:在修改后的40个工作日内
针对:信托管理人、信托物资、信托最终受益人,但仅针对修改的支付金额超过CNIE所设限额的情况;
时限:在修改后的40个工作日内
第43条
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的年度报告更新
在全年的前7个月递交:A-D,每年4月;
E-J,每年5月;
K-P,每年6月;
Q-Z,每年7月
针对所有含有外国投资的公司
在全年的前5个月递交:
A-J,每年4月;
K-Z,每年5月;
仅针对下列账户中的任何一项超过CNIE所设限额的情况:
总资产(起始/最终)
总负债(起始/最终)
产权资本(起始/最终)
收入(本国/国外)
支出(本国/国外)

资料来源: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相关法律规定】墨西哥与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27条和第73条、《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联邦经济竞争法》、《工业产权法》、《公司法》和《联邦劳动法》等。具体到各个行业和部门,有一些相应的行业法规。所有法律均可在墨西哥众议院网站(www.diputados.gob.mx)查询。

墨西哥宪法第27条规定,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允许在墨非限制区域购买不动产,但必须经外交部批准,与墨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只需递交一份申请,同意在购买不动产方面被视为墨西哥国民,不寻求本国政府的保护,如违背该约定,则购买行为无效。

【自然人投资】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合作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墨西哥合众国宪法》、人口法和《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根据《人口法》的规定,外国自然人符合移民类签证要求,可以在当地购买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以资金、设备或原材料等在当地投资。在边境和海岸线周边限制地区,与外国法人一样不得直接购买土地或其它不动产,只能通过信托方式,且经外交部批准,最长期间不得超过50年。

【投资形式】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对外资在当地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形式没有特别限制。国外投资者可购置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但法规规定的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除外,边境和沿海岸线区域不动产外商可以有期限租赁,但对外资购买有专门限制规定。投资形式可以是现汇、设备或技术投资。

【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墨西哥1965年开始制定促进北部边境地区出口加工的相关政策。目前执行的是1998年6月发布的《出口加工工业促进和操作法令》。出口加工项目审批由经济部负责,税务总局下属海关机构根据《海关法》进行监管。自2001年起加工区产品完税后可以在墨境内销售,受进口许可限制的产品须申请相关许可。

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墨出口加工业对促进出口和本国产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墨政府加强对出口加工项目企业的监管,并对享受墨与相关国家签署优惠关税协定的本地成分比例要求执行越来越严格。2014年起在当地进行电视机组装主要部件必须为当地生产,才能作为墨本地产品以优惠关税出口。墨西哥汽车和汽车配件生产企业越来越多集中在墨中西部地区。

【工业区的规定】墨西哥《工业园标准法》最初于1999年制定,此后经过三次修改, 目前执行的是2011 年修改后的标准即NMX-R-046-SCFI-2011。

(1)职能定位:工业园有利于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生产企业竞争力,促进其现代化,创造就业,保护环境,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促进研发,在国家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产业有序发展、增加税收提供了解决方案。

(2)工业园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
①用电设施标准:NOM-001-SEDE-2005
②污水处理标准:NOM-001-SEMARNAT-1996
③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标准:NOM-002-SEMARNAT-1996④经处理再利用的污水标准:NOM-003-SEMARNAT-1997⑤道路和外部区域公共照明标准:NOM-013-ENER-2004

(3)《工业园标准法》规定的其它要求:工业园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位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必须适当,并为运营提供长期管理服务。

(4)工业园建设:取得土地,提供图纸,获得环境评估许可,提供土力学及岩土工程研究报告,提供基础工程、区块划分、用水、污水、排水、电力、公共照明、通信规划,所在地主管部门许可和批准,园区外部规划。园内建筑面积不超过70%,2005年以后新建的工业园,距离街道距离不少于7米,与其它周边距离不得小于2.5米,距离装卸码头距离不得少于32米。绿地面积不低于5%。

(5)停车场:每200平米仓库一个停车位,每150平米生产区域一个停车位,每50平米办公室一个停车位,每1000平米厂区要有一个拖车车位。每个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少于25平米。

【二手设备出资规定】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对二手设备进口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进口二手设备须经济部批准。

墨西哥是发展中国家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制造业比较发达,当地市场竞争激烈,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是当地企业提高竞争力、保证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反垄断及并购审查方面的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联邦经济竞争法》,1998年墨西哥政府颁布了《经济竞争法实施细则》,对垄断行为、相关市场和实际权力的分析、企业集中、调查程序、咨询与意见的发布、案件的复审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定。同时制定了《竞争委员会内部规则》,对竞争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做出了规定。《联邦经济竞争法》基本与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反垄断法相一致,规定了企业经营集中度的有关内容,“集中”的定义包括并购、收购或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或其他任何经济主体之间对企业、协会、股票、公司份额、信托或资产造成集中的其他任何行为。上述业务或经济行为发生前应提前通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以便其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联邦经济竞争法》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准入门槛,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如有违反该法行为将受到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的严厉惩罚。随着近年来对该法的不断完善,逐步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联邦竞争委员会的审查能力。

2014年,墨西哥出台了一部新的经济竞争法,该法在原竞争法的基础上进行如下改变:(1)成立一个具有技术和管理自主权的调查机关,该调查机关将从决议机关——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中分出独立;(2)扩大反竞争行为的定义范围,明确指出禁止垄断、非法经营者集中,以及减少、损害或妨碍自由竞争的壁垒等行为;(3)提高办公效率和案件处理速度,要求将案件审理过程规定在更短的时间内。新的《联邦经济竞争法》中规定了打击垄断行为和促进产品、货物和服务自由竞争的措施和办法,将有效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及其他限制市场有效运行的行为。

《工业产权法》规定,墨西哥知识产权局和墨西哥国家作者版权局是墨西哥知识产权的主管机构。知识产权局是由墨西哥原工商部创立的独立机构,它依据墨西哥工业产权法负责专利和商标的注册,以及解决涉及此类问题的争端。它对专利的种类和保护期、商标的种类与保护期、申请程序、知识产权保护、许可证安排、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处罚等作出了相关规定。(www.diputados.gob.mx/LeyesBiblio/index.htm)

墨西哥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主要法规有宪法(第123条),联邦劳动法,劳动程序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仲裁法等;还有最低工资条例,工人保险条例法规,劳动安全与健康条例以及职员培训条例等。

外商可在当地以独资、合资的方式进行新建投资,也可并购当地企业。购置不动产,开发矿山和水资源,需将上述并购告知墨西哥外交部。

墨西哥有关兼并和收购当地公司、在当地并购上市的主要法律是《商业公司一般法》,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有其他适用法律,如《证券市场法》、《商法典》、《联邦民法典》、《联邦经济竞争法》、《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企业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及其条例》、《商业公司一般法》、《联邦经济竞争法及其条例》。

【外资收并购的主要流程】2011年12月15日,《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了《外国投资法》和《联邦公共管理组织法》的改革内容,包括进行相应的机构职能调整,自2012年6月16日起,公司法人在墨西哥使用或变更公司名称,以及使用公司名称,以及涉及公司清算、合并或分裂的通知,均由经济部具体负责。经济部开发了一套信息服务系统,为申请人履行必要程序提供便利,该系统已于2012年9月18日正式启用。有关主要操作方式和流程如下:

(1)如果申请人是公证机构或公共经纪人,则可通过办公窗口、网络或电话直接联系经济部商业规范司,窗口办公时间是工作日09:00-14:30;

(2)如果申请人是普通大众,成立可变资本股份公司(S.A. de C.V.)或可变资本有限责任公司(S.de R.L.de C.V.),则可通过专门的网站办理。网址:www.tuempresa.gob.mx

【中资企业并购】目前,中资企业在当地有收购项目。还在收并购总部在欧美国家的项目同时收购其在墨西哥的分公司。中国企业在墨尚未遇到因安全审查、反垄断等遭遇阻碍的情况。

3.2.4 BOT/PPP方式

墨西哥允许外资企业在墨西哥开展BOT、PPP。

【BOT方式】在墨西哥开展BOT的法律依据、主要产业、国家情况如下:(1)法律依据:墨西哥有关BOT方式的法律主要如下:

①《公共部门收购、租赁和服务法》(2000年1月4日颁布,最近一次修改2009年9月)。

②《公共工程及其相关服务法》(2000年1月4日颁布,最近一次修改2016年1月)

(2)行业类别:BOT涉及的主要产业部门如下:

①公路;
②能源(电力、天然气);
③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港口、机场、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
④专业医院、大学、监狱;
⑤铁路。

对于上述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可以开展BOT(Build,Operate andTrasfer)方式,也可以开展BOO(Build,Own and Operate)、BDO(Build,Develop and Operate)、BBO(Buy, Build and Operate)方式。

(3)开展BOT的外资企业:目前在当地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家,西班牙主要在公路和能源行业,日本也是在能源领域,美国则在基础设施的各个领域都有开展。典型项目案例有“墨西哥联邦区内环高架桥项目”(Viaducto Bicentenario) 和“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热电厂项目”(Pemex Cogeneración)。

这两个项目均由Obrascon Huarte Lain(OHL)集团开发,该集团是目前世界最大的特许建设集团之一,业务覆盖全球五大洲30多个国家,成立于1911年,至今已逾百年,是目前拉丁美洲基础建设领域最大私人投资方。

【PPP方式】2012年1月16日,墨西哥正式颁布《公私合营企业法》,并于2015年12月修改。随着该法的正式出台,墨西哥宪法、公共工程法、公共债务法、预算法、采购法、公共财政法典以及公共行政组织法等均有内容发生变化。

《公私合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公私合营项目指的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通过任何模式建立的长期合同关系,目的是使用全部或部分由私营部门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向公共部门、批发商、中介或最终用户提供服务,这些基础设施有助于增长社会福利和国家投资水平。此外,法律第3条规定,公私合营项目也适用于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开展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近年来,公私合营模式在墨西哥得到广泛发展,2014年美洲开发银行(BID)在一份基础设施报告中称,墨西哥、智利、秘鲁和哥伦比亚是拉美国家中环境最有利于以PPP方式开展基础设施的国家。如今,PPP广泛应用于公路、机场、港口、铁路等交通领域,发电等能源部门,以及医院,学校,监狱等多类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来说,APP项目期限在20-30年左右。

目前,墨西哥的APP实践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长期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Pidiregas)、提供服务项目(PPS)、特许经营项目(Concesiones)和资产利用项目(Aprovecho de Activos),其特点和对比如下表:

表3-2:在墨西哥APP项目主要特点

APP模式种类 Pidiregas PPS 特许经营和资产利用
负责单位 CFE(联邦电力委员会) 交通通讯部、卫生部、教育部等 交通通讯部
私有化机制 招标 招标 招标
主要特点 CFE有责任获得长期融资,并在工程完结交付后支付中标公示。 发包单位按实际验收的服务定期向投资商暨服务提供商付款。 资产利用得以通过从私营部门获得报偿,用于支付某些早期经营公路资产的欠款。
模式利用 较广泛,PEMEX(至2008年)和CFE是该模式的主要用户。 较广泛且分行业,主要用于医院、学校、免费公路等领域。 主要应用于公路项目,尤其是与收费高速公路有关的项目。
政府风险 政府承担风险,因为CFE(之前还有PEMEX)作为担保人签署合同,以确保投资者在长期收回投资。 私人投资商向政府提供服务,并承担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等有关风险。 由特许经营者全权负责项目建设、风险资金的获得和提供等。
主要结果 已授权的Pidiregas项目造成巨大的支出压力,因为税后的净资金流不足以支付有关费用。 因其较高的性价比,该模式已成为目前政府项目所采用的主流模式。 资产利用方案的金融优势在于可将获得的资金首先用于履行政府的公路赎回服务。

资料来源: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中资企业】目前,在当地开展PPP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西班牙等。中国公司在墨西哥主要以垫资建设为主,负责提供设备及部分项目建设。中国企业在当地主要参与墨石油公司(PEMEX)和联邦电力委员会(CFE)的招标项目,在能源领域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另外有部分企业为私人企业进行港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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