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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税收制度概览

2.1.1税制综述

(1)税收立法

税法:墨西哥的主要税法包括联邦税法、公司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地方税法(如不动产税、转让不动产税以及工资薪金税)、防止和侦查涉及非法资金来源交易的联邦税以及联邦劳动法的修订案。

税务规定:根据墨西哥宪法,墨西哥总统有权颁布规定以推动法律的执行。税务规定制约个人及法律实体,但不得超过法律的限制。税务规定在解释和应用税法方面提供重要的指引。

一般行政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每年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决议(包括税务一般行政规定)以推动纳税人按规定履行义务。决议涉及征税对象、主体、税基以及税率,但不能够制约纳税人。

案例法:税务法庭需要遵循墨西哥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对税务问题的裁定。

(2)税务机关设置及联邦与地方的关系

根据墨西哥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州(市)政府均有权征税,这种模式被称为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地方一级包括州、市两个层面,但联邦政府却享有征收国内主要税种的权力,尤其是公司所得税,主要由联邦政府征收,任何一级地方政府都无权征收一般公司所得税。

1980年,联邦政府对税制结构进行大范围的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税制,国会还通过了《税收协调法》,明确征税权力绝大部分收归中央政府掌握。1986年和1988年,墨西哥政府两次颁布了税制改革法,从而加快了本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以此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经过几次大的调整与改革,墨西哥的税收体制日渐完善。目前,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绝大部分,而州及以下政府的税收收入规模则较小。

然而,墨西哥实行的税收体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税制,因为墨西哥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将联邦政府收入的大部分转移到地方使用,即中央掌握收入的绝大部分,而地方则拥有税收收入绝大部分的使用权。

墨西哥联邦政府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双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现行税收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有: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增值税、财产税(以资产为基础课征的最低税收)、进出口关税、工资薪金税(主要包括对工资课征的税收、社会保险以及工人住房基金)。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墨西哥现行税收体系分为联邦税和地方税。其中,联邦税包括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增值税、财产税、进出口关税、工资薪金税。另外,联邦税收中还包括一些针对矿产资源和特殊商品及服务而课征的税种,例如对酒精饮料、烟草、汽油、电信服务和汽车征收的消费税。地方政府包括州和市两级政府,其有权征收的税种包括不动产税、工资薪金税、不动产交易税、经营资产税等,还包括其他各种产权登记、经营许可证发放等收费。

(2)税法实施

墨西哥税收管理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Servicio de AdministraciónTributaria,SAT)。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是评估和征收联邦税和关税,而各个州或市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家税和地方税。目前联邦和各州市已经签订协议协调税收,同时在行政方面合作达成一致。

根据墨西哥宪法,墨西哥总统有权颁布税务规定以推动法律的执行。税务规定制约个人及法律实体,但不得超过法律的限制。税务规定在解释和应用税法方面提供重要的指引。

税务机关有权每年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决议(包括税务一般行政规定)以推动纳税人按规定履行义务。决议涉及征税对象、主体、税基以及税率,但不能够制约纳税人。税务法庭需要遵循墨西哥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对税务问题的裁定。纳税人可以就特定事项申请事先裁定及事后裁定。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1)墨西哥加入 BEPS 多边公约

墨西哥于2017年6月7日加入《为执行防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之税收协定条款修订的多边公约》(“BEPS多边公约”)。该公约是OECD/G20“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项目”)中关于税收协定条款修订的执行措施,通过多国签订多边协议而达到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目标,提高与税收协定相关的反BEPS措施的实施效率。BEPS多边公约共39条,七个部分,分别为:

·公约适用范围及名词释义

·关于防范混合错配(HybridMismatch)的条款

·关于防范协定滥用的条款

·防止利用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进行避税的条款

·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

·关于公约生效、修订等事项的条款

其后,墨西哥发布其关于BEPS多边公约所做的保留与声明,主要包括:

·关于第4条(双重居民实体)的保留:墨西哥对该条的全部内容做出保留,即不适用“除个人以外的人成为两个或多个缔约管辖区的居民,需由缔约管辖区各方相互磋商以确认该实体在协定项下被认定为哪一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之条款;

·关于第6条(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目的)的保留:墨西哥针对第6条第1款做出保留,声明该条款不适用于墨西哥所签订的已经将“防范双重不征税或低税负”列为协定宗旨的税收协定;

·关于第7条(防止协定滥用)的保留:墨西哥针对第7条第1款及第8至13款做出保留,墨西哥声明该条第1款不适用于墨西哥所签订的已经将“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为获取协定利益之安排”排除在协定适用范围之外的税收协定;第8至13款不适用于墨西哥所签订的已包含类似条款的税收协定;

·关于第11条(税收协定对居民国征税权的限制)的保留:墨西哥声明该条款不适用于墨西哥所签订的已包含类似条款的税收协定;

·关于第14条(合同拆分)的保留:墨西哥针对该条款的全部内容进行保留;

·关于第16条(相互协商程序)的保留:墨西哥针对第16条第2款第2项做出保留,因其仅计划达到OECD/G20BEPS项目关于争端解决的最低标准;

·关于第17条(相应调整)的保留:墨西哥声明该条款不适用于其签订的已经含有类似条款的协定;

·关于第35条(开始适用)的保留:墨西哥针对第35条第4款做出保留。

(2)墨西哥颁布转让定价文档新要求

自2016年起,根据BEPS项目第13项行动计划,墨西哥开始实行新转让定价文档要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提交关于集团关联交易的主体文档(Master File)与本地文档(Local File)信息申报表,年度收入超过120亿墨西哥比绍的实体还需提交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上述信息需在相关纳税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如无法通过信息交换机制获得国别报告时,有权要求相关实体提交其所在集团的国别报告。若相关实体未能履行上述申报义务,其将被禁止与联邦公共行政机构或总检察长办公室缔结协议的资格,亦有可能受到其他措施的惩罚。

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

·主体文档应包括跨国企业集团业务概述,其中包括全球业务性质、整体转让定价政策以及全球收入及经济活动的分配情况,以协助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存在重大转让定价风险。一般情况下,主体文档应提供跨国企业集团的相关概述,以便在跨国企业集团的经济、法律、财务以及税收背景下考虑其转让定价安排;

·本地文档需提供有关具体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为主体文档的补充,其有助于确保影响纳税人在特定税务管辖地的主要转让定价安排政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包括:具体交易的相关财务信息、可比性分析以及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国别报告要求提供企业集团开展运营活动的所有税收管辖地范围内与全球收入分配、纳税情况以及相关税收管辖地经济活动指标相关的信息,该报告还要求列示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名单及其财务信息、所属税收管辖地、注册地(如有异于所属税收管辖地)以及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

(3)投资费用扣除新政

2017年1月18日,墨西哥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总统令,允许纳税人在2017或2018年度中任一年度扣除其新发生的投资费用,前提是纳税人在前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超过1亿墨西哥比绍。这项税收激励措施不适用于针对交通工具、办公家具、航空器等项目的投资。针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如果其投资收益仅发生于投资作出的税收年度,则该投资费用可在该年度完全扣除。

(4)个人股息预提税

墨西哥2016年经济法案引入颁布新墨西哥实体向墨西哥个人税收居民分配的股息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但如果分配股息的利润产生于2014、2015或2016年度且该利润进行再投资并于2017年或之后年度进行分配,则该预提税率将根据以下规定加以降低:股息于2017年分配,预提税率为1%;股息于2018年分配,预提税率为2%;股息于2019年或之后年度分配,预提税率为5%。

(5)个人可选视同公司缴纳所得税

自2016年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获得工资、租金或利息收入的可申请视同公司缴纳所得税,前提是该纳税人的所得不超过法定限额。该制度一经选择,只可适用10年,届满之后,纳税人必须作为参与经营活动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根据2018年的联邦收入法(Ley de Ingresos de la Federación),选择适用该制度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根据第三方交易的类型确定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同时,纳税人还可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抵扣,抵扣的金额根据纳税人适用该制度时间长短确定。

(6)预约定价安排

2016年10月14日,墨西哥与美国税务局就客户工业出口推动计划达成新协议。该协议旨在通过基于两国税务局一致承认的转让定价方法提高该计划下预约定价安排的效率,从而有效消除双重征税。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纳税人有权在该计划下申请预约定价安排:(i)纳税人必须符合客户工业出口推动计划的要求,且年均收入低于12亿墨西哥比绍;(ii)纳税人必须在美国设有一个主要办公室。

(7)联邦税法的修订

2018年6月25日,墨西哥对联邦税法(Federal Tax Code)第69-B条款进行修订。原69-B条款规定,当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税务收据时并未拥有相关资产、人员、基础设施,或提供服务、生产、营销、交付货物的能力,或经营场所,税务机关将认为该税务收据对应的交易行为是不存在的。

此次规定修订内容为,被认定为属于69-B条款范围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额外5天的时间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税务机关必须在50天内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进行评估,在该评估期间的前20天内,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收到税务通知的10天内提供更多的文件和信息;若税务机关在50日内未作出决议,则应认为税务机关原先的推定并不生效;当税务机关发现个人或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提供服务或接受货物,或没有修改其纳税状态时,将确定相应的应缴税款等。税务机关必须每3个月在官方公报及其网站上公布69-B条款的不合规纳税人名单。此条例在公布后30日内生效,在该法令生效之前开始的任何程序,将按照程序开始时生效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8)税款抵销制度/净额结算制度

2018年12月15日,墨西哥国会批准了2019财年的收入法案,该收入法案中涵盖对在墨西哥适用的税款抵销制度/净额结算制度的重大变化。

截至2018年,墨西哥联邦财政法允许纳税人将所有联邦税的优惠余额以及在月度和年度申报表表中的余额作为抵免金(“普遍抵免”)。在墨西哥,抵免金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现金流管理工具,例如,用增值税优惠余额来抵免所得税或其他联邦税,而非频繁退税。

“普遍抵免”允许墨西哥实体通过对所得税负债进行净额结算来管理经营现金流(例如,增值税或优惠消费税余额)。墨西哥退税程序时间和形式的不确定性使得普遍抵免成为墨西哥企业的一个重要工具。

2019年,联邦收入预算局取消了“普遍抵免”,改为只允许纳税人抵免相同税收性质的余额,并同时取消了应该由非居民(即取得来源于墨西哥收入的非居民)直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却委托第三方进行代扣代缴的情况下的抵免资格。例如,如果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优惠余额,同时存在预计应缴纳的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则纳税人需要缴纳所得税,并要求按月退还增值税或将该增值税计入增值税负债的贷方余额。

墨西哥税务机关发布的管理规定促使那些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税收优惠余额的纳税人抵消应纳税额,但有如下前提:该优惠余额来自除进口税外的其他联邦税并受同一主管部门管理,且没有规定具体的指定用途。

(9)北部边境地区税收优惠

2018年12月31日总统令公布了墨西哥北部边境地区居民纳税人在2019年和2020年财政年度适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旨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①所得税优惠

法令规定,在满足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要求与授权的前提下,居住在该地区或在该地区经营的纳税人可以获得所得税应纳税额三分之一的税收抵免(所得税率降低至20%)。

虽然上述税收抵免不适用于已经享受税收优惠制度的纳税人(如加工厂、信托机构等),但它代表了一项重要利益。

②增值税优惠

法令针对在北部边境地区开展的应税行为和活动,给予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50%的税收抵免。为了促进该优惠,法令将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8%。

上述优惠存在不适用项目(出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且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纳税人必须满足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要求并且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授权。

(10)债券及资本利得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优惠

非居民企业通过购买墨西哥居民企业在股票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由支付利息的居民企业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2019年1月8日发布的总统法令规定,如果该利息是在投资者中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支付,则墨西哥居民企业可以获得税收抵免。抵免金额等同于拟代扣代缴税金100%,相当于居民企业无需就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

此优惠仅适用于向与墨西哥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内的居民支付的利息。

上述税收抵免不应被视为墨西哥纳税人或外国居民的收入。此项税收优惠不可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如果墨西哥纳税人在所属财政年度内没有使用此项优惠,该抵免权将失效。

①利息

墨西哥居民企业向非居民支付利息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该利息是在投资者中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支付,则墨西哥居民企业可以获得税收抵免。抵免金额等同于拟代扣代缴税金100%,相当于居民企业无需就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该抵免权的使用不应被视为累计收入。

此优惠仅适用于向与墨西哥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定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内的居民支付的利息。

②资本收益

外国居民转让墨西哥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所得,按照10%的优惠税率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该股份转让需通过该墨西哥公司首次公开募股进行的,且该墨西哥公司之前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售股份的墨西哥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相当于100万墨西哥比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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