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是 OECD 的成员国并遵循 OECD 转让定价指南。在墨西哥国内法未对某个转让定价事项进行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参考 OECD 转让定价指南。墨西哥企业所得税法第179条和第90条分别针对法律实体和自然人规定了“关联方”的定义。第179条规定:
“若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两方同时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其管理、控制或资本,则应认定该双方为关联方。合资经营模式下的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应认定为转让定价语境下的关联方。”
上述定义适用于所有墨西哥居民法人、非居民在墨西哥所设常设机构以及拥有来源于墨西哥所得的非居民。
第90条的规定与第179条类似,仅增加了在海关法下被认定为具有联系的两方也应在转让定价语境下被认定为关联方。该定义适用于所有墨西哥税收居民自然人,但是小规模纳税人被明确排除在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畴之外。
墨西哥转让定价规则所约束的交易范围为墨西哥境内外关联方缔结的所有种类的交易,无论所涉对象为有形或无形资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交易:
-购销: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
-支付或取得:与商标、专利、专门技术或技术协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或取得:与常规管理、技术服务、专业咨询等行政服务、集团内服务、销售代理服务及采购服务相关的服务费;
-金融收入或费用:融资利息、保险或再保险;
-租金收入或费用:机器或设备;
-购销:货物或不动产(如交通工具、建筑物、土地、机器或设备)。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提交转让定价信息表,披露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纳税人是否进行过转让定价研究、纳税人所适用的法规或协定规定、转让定价四分位区间及其最终定价结果,以及转让定价分析中所选可比对象的数量。纳税人需提交两份关于关联交易及同期资料的年度问卷调查。除此之外,纳税人需在第76号表格中披露超过500万墨西哥比绍或超过公平交易价格20%的转让定价调整。最后,纳税人需填写披露关联交易细节信息的一份附件表单,包括关联交易信息、交易定价是否遵从转让定价原则以及转让定价调整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