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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墨西哥税务局2017年4月12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有关申报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内容及申报要求的正式规范文件。

根据墨西哥所得税法规定,与关联方(在墨西哥或境外)进行交易的公司,若其应纳税收入在2016财年达到708,989,920墨西哥比绍,在2017财年达到755,898,920墨西哥比绍,在2018财年达到791,501,760墨西哥比绍的,须在次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相应年度的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此外,墨西哥跨国企业集团的应税收入达到120亿墨西哥比绍,须同时提交国别报告。

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准备并保存其关联方交易的同期资料从而证明该交易基于市场价格进行且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同期资料需包括:(i)关联方的名称、地址、住所以及证明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文件;(ii)每种交易中纳税人承担的功能或进行的活动、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的有关信息;(iii)关联交易的信息和资料以及相关金额;(iv)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每种交易的可比交易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和资料。

在2014财政改革之后,墨西哥税务局在2015年公布纳税人在转让定价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相关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外国关联企业相关活动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状况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墨西哥已根据BEPS的要求对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三层文档(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进行规定,并要求纳税人在次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前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披露表。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纳税人需在其转让定价信息披露表单中披露以下信息:

-相关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纳税人有义务在每个月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对上月发生的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申报,此类交易/活动共有36种,包括融资交易、转让定价(当相关交易额超过原始交易额的20%或超过500万墨西哥比绍)、合伙人或股东变化、公司重组等;

-外国关联企业相关活动信息披露:该类披露主要是关于纳税人与外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包括纳税人登记号、外国关联企业的名称、所处国家、交易类型、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较对象的工业分类代码、可比较对象的数量、转让定价四分位范围、被测试对象的利润水平等;

-会计信息披露:纳税人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选择披露其会计情况:(i)纳税人留存收益超过1亿墨西哥比绍,(ii)纳税人财产价值超过7900万墨西哥比绍,

-(iii)每月在岗员工超过300人;

-财务状况信息披露:该类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类似,差别在于前者只能由注册会计师填写,满足特定条件的纳税人必须进行财务状况信息披露。

自2016年起,根据BEPS项目第13项行动计划,墨西哥开始实行新转让定价文档要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提交关于集团关联交易的主体文档(Master File)与本地文档(Local File)信息申报表,年度收入超过120亿墨西哥比绍的实体还需提交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信息申报表的基本内容如下:

-主体文档申报表应披露纳税人5个主要产品或服务,以及占跨国公司总收入5%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此外,应对与企业有关的业务重组、集团组织结构、经营概况、财务状况、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转让定价政策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本地文档信息申报表应披露申报企业的信息,包括:组织结构、企业战略与经营活动概述、关联交易信息;申报企业的金融信息以及作为可比对象的交易或企业信息;跨国集团供应链的描述;纳税人主要的竞争对手;跨国集团无形资产运营策略;纳税人与各关联方的合同副本;关联方交易的功能性分析;所选转让定价方法的详细说明;对可比对象搜寻方法及信息来源描述;被测试方(纳税人或其关联方)和可比公司的财务信息;境外关联方的财务和税务信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签订的预先定价协议和其他税务裁定的清单等。

-国别报告要求从集团层面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企业集团进行运营活动的所有税收管辖地范围内与全球收入分配、纳税情况以及相关税收管辖地经济活动指标相关的信息;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所得额、税前利润或亏损、有效税率、实际税负、股东权益、累计利润或亏损、雇员数量、固定资产或商品。

-墨西哥税务局在BEPS基础上发布了有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的规定,该规定较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具体如下:只与境内关联方进行交易但超过应税所得门槛的企业也必须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墨西哥本地文档要求对所有与境内关联方的交易进行测试;本地文档要求披露供应链中各环节的活动是否为常规活动或增值活动,以及供应链中各环节利润分配情况;功能和风险分析必须以交易活动为基础;必须披露某些财务和税收数据;本地文档需要确认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本地文件必须用西班牙语编写等。

提交本地文档的截止日期是所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对于跨国公司,提交国别报告及主体文档的截止日期下一年度的12月份。境外跨国公司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不符的,提交主体文档及国别报告的最后期限具体如下:

-财政年度在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或12月结束时,截止日期为所属财年下一年的12月31日;

-财政年度在1月份结束时,截止日期为所属财年下一年的1月31日;

-财政年度在2月份结束时,截止日期为所属财年下一年度2月份的最后一天;

-财政年度在3月份结束时,截止日期为所属财年下一年的3月31日;

-财政年度在4月份结束时,截止日期为所属财年下一年的4月30日;

-财政年度在5月份结束时,截止日期为所属财年下一年的5月31日。

4.2.3 其他要求

纳税人应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准备完毕转让定价主体文档与本地文档信息申报表,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上述同期资料,纳税人需在1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该期限有可能经申请延长至25日。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如无法通过信息交换机制获得国别报告时,有权要求相关实体提交其所在集团的国别报告信息申报表。相关实体需在接到通知之后120日内提供国别报告信息申报表。

墨西哥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通常包含信息交换条款,如墨西哥与澳大利亚、奥地利、德国、卢森堡、新西兰、荷兰和英国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

墨西哥与许多国家签订信息交换协定,如阿鲁巴、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2014年10月29日,墨西哥签署协定接收因财务原因居住在国外的墨西哥人的财务信息。自2017年起,墨西哥将在该协定项下开始获得境外墨西哥人的财务信息。

墨西哥财政与公共信贷部通过墨西哥税务局签署《关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多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并于2015年11月19日将该标准纳入国内法。通过该协议,墨西哥将在自动、互惠的基础上与超过50个国家进行财务信息交换,其中包括开曼群岛、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英国等。

墨西哥税务局在2016年1月12日公布了墨西哥行政程序规则第25和25-Bis附件,旨在实行《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下墨西哥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一般性识别与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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