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规则,居民纳税企业的利息支付可以抵扣应税所得。然而,资本弱化规则可以限制抵扣因向非居民关联方借款支付的利息。当非居民关联方向纳税人的借款超过纳税人股本金额的三倍时,纳税人就超过部分向其支付的利息不可用于抵扣,即适用的债资比为3:1,同时,该利息也不会重新被分类为推定股利。
在计算该比率时需考虑权益净额(包含相关年度净收入或者损失)以及所有符合条件的带息负债。纳税人可以选择将CUCA(资本金账户)、CUFIN和CUFINRE账户期初和期末余额之和除以2从而得出权益净额。纳税人一旦选择这种计算方法,五年不得改变。
资本弱化规则不适用于:
-符合金融体系法规规定要求的金融机构;
-纳税人受到税务局的有利裁定,认可其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价格。
2016税收改革规定资本弱化规则不适用于对发电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的纳税人。
根据资本弱化规则,不会将利息支付重新分类为股利。然而,所得税法第11款规定,居民纳税子公司向非居民母公司支付利息时可能被重新分类为股利并按规定缴税。
如果居民纳税公司或者非居民纳税公司在墨西哥的常设机构向居民或者非居民关联方支付利息,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税务局重新分类为股利:
-债务人书面无条件承诺还款日或者部分还款日完全由借款人自由决定;
-因为利息超出市场价值,因此不可抵扣;
-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干涉其管理;
-当有收益时才产生应付利息或利息金额由收益确定;
-背对背贷款且贷款有现金或者现金存款作担保;
-利息利率超过市场利率时,超过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比交易中应支付利息的部分将被重新分类为股利;
-涉及某些情况下向股东提供的贷款;
-涉及背对背贷款(还有非居民或者居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