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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 贸易主管部门

【经济部】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经济部管理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制度,负责对贸易进行监管,负责原产地规则以及进出口许可和配额的实行;对贸易保护进行调查,并对国外发起的相似调查向国内出口商提供咨询;负责对外贸易谈判,建立出口促进机制。

【对外贸易委员会】作为联邦公共行政部门的国内咨询机构,对外贸易委员会参与关税、非关税措施、出口限制的现有法规以及法规草案的审议,负责签署对于上述措施立法的非约束性意见和建议,并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公开磋商。对于改变关税税率的政策,对外贸易委员会还必须向总统以及享有贸易控制权的联邦议会提交有关的推荐意见。如果这些意见被接受,改变关税税率的政策将会以法令的形式签发,并在政府公告上予以公布。

【财政部】主要职能是研究和起草联邦收入法案,征收联邦税,制定财政激励措施并估计其对政府收入的影响,指导联邦海关、监察和财务警察的服务等。

除上述机构外,直接或间接参与贸易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部门还包括农业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及食品部,外交部,卫生部等。此外,墨西哥政府还就某些贸易政策问题,与一些民间机构进行磋商,如对外贸易协调协会(由工业、农业和服务领域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和国际贸易谈判咨询理事会。

3.1.2 贸易法规体系

《对外贸易法》是对墨西哥宪法第131条款的具体化,共分3章29条,并含暂行条例(相当于附则)条款3条。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解和促进对外贸易、国家经济、国民生产的稳定以及其他一切有利于国家的目的”。基于此,《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关税形式的限制措施,并对具体适用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对外贸易法》自颁布以来,成为墨西哥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相配合,共同规范了墨西哥的对外贸易制度。

《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颁布,近年来每年进行修改更新。其他来源于墨西哥宪法的对外贸易法律还包括2014年重新修改的《联邦经济竞争法》(基于宪法第28条),以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采购、租赁和服务法》和《公共工程和相关服务法》(基于宪法第134条)等。除了上述法律以外,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法》和《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等。

同时,在墨西哥已签订的自贸协定中也包括了相应的法规内容,如“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等。这些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都是墨西哥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法规性文件,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外资流入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此外,墨西哥涉及对外贸易比较重要的法规还有《证券市场法》、《投资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是依据世界贸易规则制定的,同时结合墨西哥本国对外贸易开放程度,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墨西哥的贸易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关税制度、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技术规则、标准化和动植物检验检疫、原产地规则及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等几方面。

【关税制度】《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是墨西哥关税制度的基础。1982年颁布的《海关法》规定,凡从事外贸业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缴纳外贸税。海关法还规定了各种外贸业务“不论其来源地或输往地”必须缴纳不同的税款。普通税根据《进口普通税分类表》征收从价税。《进口普通税分类表》的分类依据是布鲁塞尔关税理事会制定的《统一关税商品分类》

。墨西哥对进口商品征收7档从价关税率,即0%、5%、10%、15%、20%、35%和45%;但有10项产品(糖类、含糖超过90%的可可以及糖浆等)适用从量税率,45项产品适用混和税率(如浓缩牛奶、水果、精制食品和果汁产品等)。同时,墨西哥的进口关税还分为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墨西哥关税减免清单中所列产品经常会有调整。总统具有修改关税税率的权力。税率变化情况通过总统法令的形式刊登在《官方公报》上。墨西哥国内不生产的商品,可免税从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进口。

墨西哥《海关法》规定,进口商除了要缴纳进口税外,还需在完税金额的基础上再缴纳16%的增值税和0.8%的海关手续费。若进口商运抵墨西哥的实际进口商品超过商业发票所注明的进口量的10%,或者属于商业发票未列的商品,海关可将这些商品作为违禁品予以没收,同时对进口商处以罚款。

1986年以后,由于加入了关贸总协定,最高关税和平均关税分别降为50%和42%,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占海关税则号总数的比例则降至7%。1987年12月,政府把最高关税大幅降至20%。1995年墨西哥爆发金融危机后,塞迪略政府从1996年起又把最高关税升至45%(服装类),同时把关税税率分为上述的七个档次。

【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对外贸易法》第二章对进出口限制作了详细规定。目前,墨西哥根据《对外贸易法》,基于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共利益等原因,对17种不同税则号的产品以及相关来源国的产品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这些货物为:大麻(印度麻)及大麻制剂、吸食类药剂、硫酸铊、双乙酰吗啡、谷氨酸(味精)类产品等。此外,还禁止进口或出口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规定的许多产品。到2001年,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国内产业保护的目的,墨西哥对以下产品采取进口限制:武器、石油化工产品、发动机、某些重要机械、汽车、旧轮胎、旧机器、旧衣服、旧办公用品等。此外,这种限制也适用于优惠条件的进口、基于边境区域的特殊政策下的进口,特别是对于食品的进口。进口许可证由经济部签发。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7-25条的规定,进口许可证必须标明产品数量、价值,并且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对于旧汽车、旧机器的进口,经济部只有在没有国内产品替代的前提下,才签发进口许可证。另外,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进口许可的透明度,涉及进口许可的产品关税税则号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告。

另外,涉及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活牲畜、石油化工产品、放射性产品、濒危动物的皮革和肉等。

作为保护措施,目前墨西哥政府对海参出口实行严格的出口许可证制度,并在海关和人员出境时进行严格检查。

【铁矿石出口许可制度】墨西哥政府相关部门于2011年11月份出台了限制铁矿石(包括赤铁矿和磁铁矿)出口的政策,有关纳税人须在“部门出口商登记处”(Padrón de Exportadores Sectorial)上办理登记,铁矿出口企业必须到海关办理出口权审批手续——这需要矿业出口企业提交土地变更许可、矿权和环境评估报告以及经济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经墨西哥税务局、环保部、经济部矿业司联合审查,确保该企业铁矿石出口建立在自有矿山的基础上,且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在纳税、环保等方面都没有问题,才会颁发铁矿石出口资质证明。

2013年4月11日,经济部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发布的《关于修改在墨西哥经济部、国家计量中心、墨西哥地质服务局、矿业开发信托基金和联邦消费者监察局办理有关手续所需递交表格审批格式的协议》,其中对进出口许可证的授予实施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随着这一措施的出台,对海关税号26011101和26011201项下的铁矿石永久性或临时性出口,经济部外贸司须向矿业协调总司征询意见,且经济部有权掌握更多信息以全面评估申请。鉴此,目前出口铁矿石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当前矿权证持有人或申请人的矿山特许经营权证副本;

(2)矿权持有人已在矿业公共登记处获得矿山开采等特许经营权利的证明材料,矿权证主须在矿业公共登记处注册备案;

(3)采矿特许权框架下拟执行“开发计划”,包括工程施工和工作分工,以证明其具备在建议期限内承诺开采铁矿石量的提取操作能力;

(4)缴税证明、工程检测报告,以及生产数据报告,这些材料均作为《矿业法及其条例》中规定义务的履行证据;

(5)采矿特许权中已探明储量的证明,须由具备从业合格资质的地质工程师签署;

(6)用于阐释第3条中“开发计划”的地理参考平面图,采用1:5万的比例尺、ITRF2008地球参考框架和UTM投影;

(7)说明函,证明所递交文件均在宣誓条件下签署;

(8)如果利益相关方愿意,可以邀请经济部对矿区进行实地考察(费用由矿区利益相关方承担),考察对象包括:采矿特许经营权的制图位置、铁矿矿床情况、现有和计划执行的工程以及工作用设备确实存在等,在实地考察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应向调查机关提供上述各条中所列举内容的相关证据;

(9)如果情况需要,可出示收到有关单位根据矿权证持有人的建议任命项目负责工程师有关文件的书面确认函。

除以上条件之外,铁矿石出口暂没有其他关税配额、出口限制、通关环节壁垒、技术壁垒等贸易壁垒措施。

【技术规则、标准化和动植物检验检疫】墨西哥于1992年制定了《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并于1999年颁布了《计量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是墨西哥技术评估和标准化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墨西哥技术标准化分类的内容和技术规则评定程序。墨西哥有关技术标准方面的条例分为三类:技术规则、标准和参考标准。其中,参考标准是根据政府采购规则由联邦机构在购买货物和服务时适用的。

根据《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在可能发生非法损害的紧急情况下,技术规则代理机构可以获授权发布紧急技术规则,以防止进口此类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这种紧急技术规则的适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连续使用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第二次适用前,有关该技术规则适用效果的报告必须提交给经济部。此外,《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还规定,技术规则、标准和参考标准应该自生效起,每隔5年审议一次,审议的结果应当通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秘书处。如果没有通报,该规则将被终止使用,并由代理机构将该情况在官方刊物上公布。

墨西哥技术规则有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之分。强制性标准(NOM)又称为墨西哥官方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治欺诈行为而对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建立的。自愿性标准又称“墨西哥标准(NMX)”,主要用于指导消费者、生产者以及作为改善质量的工具。墨西哥标准体系由六家全国性私人单位和九个政府部门(经济部、农业部、通讯交通部、能源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劳动部、旅游部和社会发展部)组成。“墨西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协调标准实施,并通过标准化年度计划。该委员会也是墨西哥负责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机构,它代表墨西哥科研、工业、贸易和消费者在标准化方面的利益。“墨西哥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相符率约为65%。“墨西哥标准”每项初步方案都要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公众在60天之内可以提出质疑,“终审标准”也应在《官方日报》公布。

除《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外,墨西哥动植物卫生检疫法律框架还包括以下一些法律:1994年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法》;以及1999年制定的《产品服务卫生控制条例》;2007年的《联邦动物卫生法》;2001年农业农村发展渔业食品部修订的国内法规。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法规涉及用于防止疾病传入的措施。现在,墨西哥动植物检疫的措施基本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的有关规定。

【原产地规则】目前,墨西哥原产地规则包括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类。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与墨西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一个特别的原产地区域。这种原产地规则,遵循“充分加工和生产”原则,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关税税则号变更、地域生产附加值以及加工工序。在墨西哥,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进口产品,必须签发原产地证明。这种原产地认证的机制,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而有所不同。墨西哥与许多国家的双边协议(如:玻利维亚、智利、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尼加拉瓜)规定,出口商应当提供由非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认定证明。而在墨西哥与哥伦比亚、欧盟、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协议中则规定,原产地证明的认证机构应当是出口国家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墨西哥的经济部)。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原产地规定中,凡产品完全在此贸易区内生产的皆为NAFTA产品,但如能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也可视为NAFTA产品:(1)进口的材料经过转变而致使产品的关税分类有所改变;(2)货物在北美地区制造,但使用了地区以外的一种或数种材料组合,而成品并没有改变关税分类,但货品在区内的自制率达60%(以交易价格FOB计),或50%(以原料进口净成本计)者;(3)区域外原材料成本不超过成品价格的7%。除此之外,纺织品与汽车另有特殊原产地及自制率规定。

【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墨西哥的贸易保障和贸易救济的相关规定主要由下列法律和法规组成:墨西哥宪法第131条、1993年《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WTO《保障措施协定》、《海关法》及其相关条例、《普通进口货物税收法》及其相关条例和《建立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及其反补贴税证明的协议》。此外,墨西哥签署的各种地区或双边协定中也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规定。墨西哥政府部门认为,如果《对外贸易法》和WTO协议有冲突或有遗漏规定,则优先适用WTO协议。

《对外贸易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一套贸易防御体制,以反对倾销性和补贴性进口,经济部负责实施反倾销和产业安全调查,决定所需采取的保障措施。经济部在公布最终决定前,需征求对外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对外贸易委员会由外交部、财政部、社会发展部、农业部、经济部、卫生部、中央银行、联邦竞争委员会等部门组成,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反倾销税提出修改的建议,财政部负责征收反倾销税。

因进口增长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企业,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保障措施申请。申请者必须合法,其产品份额至少要占同类产品总量的25%。但在墨西哥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也有高于这个比例的规定。

当申请人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以下信息:申请者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的份额、销售量和销售额;近三年国内同类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同类产品国内消费情况;申请者企业财政情况;同类产品企业倒闭情况;企业亏损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和投资情况等。另外,申请者还要提交本产业竞争能力的分析报告,以及如何提高竞争力的改造方案。

根据墨西哥外贸法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分为两种:(1)正常程序:从接受申请之日算起的30天之内,经济部应当明确接受申请还是拒绝申请,并且要在墨西哥官方日报上公布相关决定。一旦明确接受调查,经济部应在公布之日起30天之内,通知有关方面提供证据,同时公布公共听证会的具体时间。从公布调查结果的第二天开始的260天之内,墨西哥总统将决定是否实施保障措施。(2)特殊情况程序:因进口的同类产品对墨西哥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联邦政府可以在公布调查日期的第二天算起的20天之内,采取预防保障措施。

墨西哥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依据受损程度或受损企业,调整其竞争能力所需时间而定。在墨西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墨西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规定了最长实施期限。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中,实施保障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8年。在双边贸易协议中,保障措施的最长期限为3年。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对某些产品可以延长1年。

3.1.4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

墨西哥动植物卫生检疫法律框架包括以下法律:1994年制定的《联邦植物保护法》;1999年制定的《产品服务卫生控制条例》;2007年的《联邦动物卫生法》;2001年农业、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及食品部修订的国内法规。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法规涉及用于防止疾病传入的措施。现在,墨西哥动植物检疫的措施基本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的有关规定。

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不同商品种类有不同的要求与规定,如对某商品进口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则可参阅墨西哥官方标准,该标准对进口植物及其产品和下游产品的一般要求作了规定。

动植物产品进口,需向入境海关的农牧卫生检验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技术检查程序,以证明入境产品的有关条件符合墨西哥官方标准和农业部要求。

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对野生动植物、林业产品与下游产品的进出口也有相应要求与规定。

目前,动物产品、农牧产品、食品、肉类的进口都需要接受动植物检验检疫。出口商应向墨动植物主管部门提交出口国主管政府部门签发的卫生认证原件,该原件必须注明产品的原产国;产品原料来源于健康动物;产品适合人类消费等。

墨西哥质检部门对进口检疫证书审查严格,如发现疑点,将与来源国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如检疫文件不真实,将移交法律部门,对货物进行销毁或退还处理。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墨西哥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和《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关税法》等。

为鼓励出口,墨西哥对主要出口产品基本免除出口关税。

进口方面,如产品原产国与墨西哥签有自贸协定,基本为零关税进口,其他国家则征收一定数额的关税。具体商品进口关税可查询相关网站:www.siicex-caaarem.org.mx/

墨西哥对进口商品征收7档从价关税,税率为0%、5%、10%、15%、20%、35%和45%;但有10项产品(糖类、含糖超过90%的可可以及糖浆等)适用从量税率,45项产品适用混和税率(如浓缩牛奶、水果、精制食品和果汁产品等)。同时,墨西哥的进口关税还可分为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墨西哥关税减免清单中所列产品经常会有调整。总统具有修改关税税率的权力。税率变化情况通过总统法令的形式刊登在《官方公报》上。墨西哥国内不生产的商品,可免税从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进口。

墨西哥《海关法》规定,进口商除了要缴纳进口税外,还需在完税金额的基础上再缴纳16%的增值税和海关手续费。若进口商品数量超过商业发票所注明进口量的10%,或者属于商业发票未列的商品,海关可将这些商品作为违禁品没收,同时对进口商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墨西哥是针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对原产于中国的多个税号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并不断提出新的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请关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及驻墨西哥使馆经商参处网站(mx.mofcom.gov.cn)。

为打击黑社会参与盗采盗运,2013年起,墨西哥政府对铁矿砂、木材、海参等产品出口采取特别限制措施,严格出口通关审查,出口商须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才能放行。根据墨西哥海关法规定,如监管部门认为必要,货物装船后海关仍可再次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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