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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有何法律规定?

3.9.1 环保管理部门

摩尔多瓦政府负责环境保护的部门是摩尔多瓦生态环境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摩尔多瓦法律制定有关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法规;代表国家进行环保评估并颁发涉及环保的许可证;对公共部门有违环保政策的决定提出终止建议;对产品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和验收阶段存在的违反环保政策的问题依法采取惩罚措施;参与国家投资项目设计和实施的招标;为在摩尔多瓦境内依法注册的所有形式的企业和单位无偿提供环保信息;协同政府依法参与建立、重组和撤销企业;依法组建国家验收委员会对已完工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并颁发证明书等。

网址:www.mediu.gov.md/ru/be
地址:?APARATUL MINISTERULUI str.Cosmonauilor,9,MD-2005
电话:00373-22204507
传真:00373-22226858
电邮:egreta@mediu.gov.md

3.9.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摩尔多瓦是大多数有关环保的国际协定的签约国,此外,涉及基础环保法律法规及涉及投资环境影响评估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作用的检验和评估法》、《自然资源法》、《大气环境保护法》、《生产和消费废物法》、《个别经营活动许可证法》、《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基金法》、《环境污染赔偿法》等。详细内容可查询网址:www.mediu.gov.md

3.9.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处罚规定】摩尔多瓦2002年出台了环境违法处罚细则,关于违规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非法砍伐价值超过10000列伊树木的人,将被罚款10000-20000列伊并处以社区劳动180-240小时,最高可处以3年以下监禁。非法砍伐森林的法人将被处以罚款20000-60000列伊。

(2)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的法人和个人,个人行为将被处以罚款6000-16000列伊,最高可处以5年以下监禁,公司行为将被处以罚款20000-60000列伊。

(3)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法人和个人,个人行为将被处以罚款6000-16000列伊,最高可处以5年以下监禁,公司行为将被处以罚款20000-60000列伊。

3.9.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摩尔多瓦针对环保评估的主要法律、规定有:1996年5月29日摩尔多瓦议会通过的851号《环境评估和环境鉴定法》,以及《关于环境问题评估的规定》(作为851号法律的附件加以执行)。

环评的机构是摩尔多瓦环境部污染防治局,地址:摩尔多瓦基希讷乌市宇航员街9号(COSMONCEUTIOSMONC)。

申请环评的手续:按照851号《环境评估和环境鉴定法》第18-19条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交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经济活动的完整资料,环评申请。从提交申请起45天内,有关机构将出具环评鉴定报告,根据环评项目工作量等确定环评费用。

【需进行生态评估的项目】根据《对生态环境作用的检验和评估法》相关规定,在进行下列项目的设计之前,必须进行生态评估:

(1)功率超过31800瓦的热电厂和取暖锅炉;

(2)拥有年生产能力1万吨钢铁或年生产能力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铸件的生产线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3)年生产能力50万吨的冶炼厂项目;

(4)以石棉为原料的水泥石棉瓦生产厂;

(5)化工、石油化工、纸张和纸浆再加工;

(6)药品和香精油生产;

(7)公路、高速公路、远程铁路和跑道长度超过2100米的机场项目;

(8)复杂的水利设施(港口、大坝和水库);

(9)石油和天然气高压输送管道;

(10)石油储存基地;

(11)食糖和油脂生产厂;

(12)肉、奶产品加工厂;

(13)年加工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罐头厂;

(14)农工牲畜生产企业(猪、牛、羊等大牲畜养殖企业);

(15)地上和地下的取水设施群(地下取水每天超过1000立方米,地上每天超过1万立方米);

(16)日处理能力超过1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

(17)面积超过500公顷的工业园区和葡萄种植项目;

(18)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灌溉项目和面积超过100公顷的土地排干项目;

(19)面积超过24公顷的封闭温室;

(20)垃圾处理和焚烧厂;

(21)有毒工业垃圾处理设施和场地;

(22)水道、河流、瀑布周围的建筑设施;

(23)年挖掘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的露天采矿(石、沙)场;

(24)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

(25)封闭式石灰石开采厂;

(26)军用靶场和用地;

(27)年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升的酒类生产厂;

(28)电压超过330千瓦的输电线路;

(29)厂房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无线电电子器件生产厂;

(30)初级皮革加工厂;

(31)厂房超过4000平方米的木材和家具厂;

(32)纺织厂、针织厂、制鞋厂。

【需获得许可的项目】实施下列项目必须获得摩尔多瓦生态环境部颁发的许可:

(1)废料的使用和加工;

(2)自然资源的使用:收集和出售稀有植物(包括药用植物)、动物幼崽(不包括猎物幼崽和非猎物幼崽如蜗牛、蛇、青蛙等);

(3)在大自然水域进行的鱼类工业捕捞;

(4)生态监控;

(5)水文监控;

(6)使大气分离的技术设备的使用;

(7)输入、输出在境内生产和使用《蒙特利尔协定》限制的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物质以及包含上述物质的产品;

(8)采矿项目;

(9)输出、保存、使用辐射源和放射物质(同卫生保健部协商)。

摩尔多瓦还有《大气层保护法》、《饮用水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和《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这些法律规定,发生涉及植物、动物、大气和水体等污染事故的肇事者除了承担必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要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物质赔偿,赔偿的额度由相关评估部门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弥补损失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制定,责任人补偿损失可采取自愿或诉讼裁决的方式进行。

为了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摩尔多瓦专门设置了国家环境基金和地方环境基金,政府对环保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加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环保责任压力。《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基金和地方环境基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国家环境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燃油税(1998年开征),地方环境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污染费、罚款等。国家环境基金在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支持国家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和执行、国家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地方环境基金则重点支持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等。在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摩尔多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金和地方环境基金之间必须建立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地方环境基金需将收取的环境费和罚金的30%上缴中央环境基金,而中央环境基金则采取资金返还措施,加强地方保护生态环境能力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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