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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

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法(谷歌翻译)

生效日期: 2000年6月2日
注意:这是一个非官方的翻译。 该法由总统签署
议会于2000年6月2日在和平共和国的Monitorul Oficial上发表
摩尔多瓦10.08.2000的第98-101号。
法律修改 : 法律没有。 2001年7月26日第417-XV号,法律编号。 2001年10月18日第551-XV号
议会通过这项法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概念
就本法而言,以下概念应用于表示:
儿童 - 未满18岁的人;
外国公民 - 是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而不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人;
无国籍人 - 既不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人,也不是另一个国家的公民;
入籍 - 根据这部法律要求给予公民身份,并习惯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
多重国籍 -由同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后裔 - 血缘后代
合法和惯常居住 –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永久居留合法化

第二条法律对象
本法应建立与债券有关的债券的法律框架,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第3条。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1)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应设立永久居留权
自然人与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和政治联系
摩尔多瓦,在国家和国家之间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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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应保留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领土和其他国家,以及在没有国家拥有主权的领土。
第4条对公民身份的限制
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不得是其他国家的公民,除非共和国提供的国际协定所规定的情况
第5条公民身份证明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应以身份证明卡,护照,孩子出生证明或者摩尔多瓦共和国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
第6条。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1)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共当局,同样享有社会,经济和社会的所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宣传和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以及通过国际协议
(2)仅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有权选举并被选举产生涉及行使公共权力的职位和法律规定参加公民投票的权利。
(三)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法律和国际协议建立的,摩尔多瓦给予的。
第7条。与公民身份有关的一般原则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规则应以下原则:
(a)每个人的公民权;
(b)不歧视公民,不论其理由如何获得公民身份;
(c)不允许任意剥夺某人的公民身份和改变公民身份的权利;
(d)避免无国籍状态;
(e)改变配偶的公民身份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影响,另一方配偶的公民身份或子女的公民身份,如果没有父母提出改变子女公民身份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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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公民的保护
(1)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享有保护在国内和国外都有国家。
(2)不得引渡或驱逐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来自这个国家。
第9条国际协定的优先权
如果有任何国际协议,国际协议应具有优先权,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的一方,提供除以外的规定,本法确立的。
第二章收购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摩尔多瓦
第10条获得公民身份的理由
(1)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应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a)出生;
(b)承认;
(c)领养;
(d)恢复;
(e)归化;
(2)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也可以通过摩尔多瓦共和国认可国际协定获得。
第十一条以出生方式取得公民身份
(1)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应为儿童:
(a)父母所生,或两人或其中一人是共和国公民摩尔多瓦,他/她的出生。
(b)出生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其父母是无国籍人士。
(c)出生在其父母所拥有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或者其中一个是无国籍的,另一个是无国籍的,如果该州不给予孩子公民身份,则该公民是外国公民。
(2)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发现的弃婴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在18岁之前将其视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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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通过承认获得公民身份
(1)获得并保留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个人摩尔多瓦根据以前的立法和获得公民身份的人根据该法律,应被承认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2)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认公民应为个人不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并希望成为共和国公民摩尔多瓦
(a)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或至少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
其中一位父母或祖父母出生于上述人群;
(b)1940年6月28日之前居住在北部巴萨拉比亚的人,Bucovina,Hertza Region和MASSR,他们的后代,如果他们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拥有合法和惯常的居住地;
(c)被驱逐出境的人或逃离共和国的人自1940年6月28日起,摩尔多瓦及其后裔。
第十三条领养取得公民身份
(1)无国籍儿童应自动获得该公民身份如果养父母是/或是通过收养摩尔多瓦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2)养父母,其中一人是共和国公民摩尔多瓦和另一个是外国公民,应共同决定孩子的公民身份。 如果他们未达成共同协议, 当一个孩子达到14岁这个年龄,考虑到他/她的利益,法院应当决定孩子与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关系,需他/她的同意,并由公证人证明。
(3)子女 - 由配偶领养的外国公民,两者或其中一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另一个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如果他/她可以成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放弃外国国籍,除非提供的情况除外,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
第14条。无效或取消的儿童的公民身份
采用
如果宣布无国籍或外国儿童的收养无效或无效,则儿童应被视为从未获得过儿童的国籍摩尔多瓦共和国,如果他/她是在国外的合法和惯常居民或如果他/她离开该国在国外永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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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监护权的子女的公民身份
既定
(1)受共和国公民监护的无国籍儿童摩尔多瓦将自动成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2)在配偶监护下的无国籍儿童,其中一人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和另一个无国籍人,应自动成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3)受配偶监护的无国籍儿童的公民身份,其中一人谁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另一个是外国人,应由监护人共同商定。 如果他们未能达成共识协议,法院应决定孩子的隶属关系,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考虑到他/她的利益。当一个孩子满14岁时,他/她的同意,由公证人证明,应该是必需的。
(4)子女 - 受配偶监护的外国公民,无论是一方还是一方其中谁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另一个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可以成为共和国公民,如果他/她放弃外国国籍,摩尔多瓦。
第16条恢复公民身份
(1)此前拥有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摩尔多瓦可根据要求进一步恢复所提供的要求
第17条第1款 (1),字母d),e)和f)。
(2)被剥夺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摩尔多瓦根据第23条(c)项,可能无法收回,而在其他地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他/她只能按照与......一致的方式追回归化的要求,但不早于五年的永久化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和惯常居住地剥夺公民身份。
第17条归化要求
(1)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可以根据要求授予达到18岁并且:
(a)虽然不是在这片土地上出生,但却在这里合法而惯常地居住至少在过去的十年里; 或者已经与共和国公民结婚摩尔多瓦至少三年; 或已经合法和习惯性地居住父母或子女至少三年(包括养父母和子女)
领养儿童)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或
(b)在共和国境内合法和惯常地居住摩尔多瓦在达到18岁之前已经五年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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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是无国籍人或公认的难民国家法律,并在该地区合法和习惯居住
摩尔多瓦共和国至少八年,和
(d)了解并遵守“宪法”的规定; 和
(e)充分了解民族语言,融入社会生活;

(f)失去或放弃另一个国家的国籍,如果拥有,则除外丢失或放弃不可能或不合理的情况请求。
(2)了解宪法和国家语言的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申请人应当作为由政府设立。
第18条国家语言知识水平
(1)如果是,则应认为某人知道该国家的语言人:
(a)充分理解会话语言和官方语言信息;
(b)讨论和回答社会生活的问题;
(c)能够阅读并充分理解任何社会文字性质,法律和其他规定;
(d)能够撰写关于社会话题的论述。
(2)审查公民身份申请后,下列人员应当不需要知道国家语言:
(a)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b)残疾人,其无效期限定为一段时间。
第19条。父母获得子女的子女的公民身份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1)父母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所生的子女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应获得公民身份与他/她的父母一起。
(2)如果只有一位父母获得共和国公民身份摩尔多瓦,父母应双方同意儿童的公民身份。如果父母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应作出决定将儿童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联系起来,考虑到他/她的兴趣,当父母故意作出声明时。
(3)在第 (1)和(2),孩子的同意,达到14岁,由公证人证明,应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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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拒绝公民身份的理由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不得授予个人,谁:
(a)犯下国际,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
(b)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c)因预谋罪而被判入狱,并已有
以前的犯罪记录或在审查时受到刑事起诉他/她的申请;
(d)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的活动,人们的健康或道德行为;
(e)是未达成双重协议的国家公民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在提供的案件中除外第17条第 (1),字母g)和第24条第。 (2)。
第三章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损失
摩尔多瓦
第二十一条公民身份丧失的理由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可能会丢失:
(a)放弃;
(b)剥夺;
(c)基于国际协议的理由,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一个党。
第22条放弃公民身份
放弃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应予以批准年满18岁的人,除非他/她:
(a)不得出示已获得或正在进行的证据获得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或保证获得另一个公民身份。 如果放弃公民身份的人尽管有保证,摩尔多瓦共和国仍未获批准获得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从而成为无国籍人,共和国总统令中与此人有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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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关于批准放弃公民身份的批准摩尔多瓦共和国应按照既定条款废除程序;
(b)被要求执行或正在执行活动或替代兵役,只要这个人合法居住
习惯性地在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二十三条剥夺公民身份
(1)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可以撤销给一个人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的决定,该人是否:
(a)以欺诈方式取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法院证明 的任何相关事实的虚假信息或隐瞒 ;
[法律部分排除的下划线部分。 [2001年10月18日第551-XV]]
(b)自愿加入外国军队;
(c)严重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承诺行为,
法庭证明;
[法律部分排除的下划线部分。 [2001年10月18日第551-XV]号]。
(d)自愿获得另一个未得出结论的国家的公民身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签订双重国籍协议,但未达成协议在一年内放弃任何州的公民身份;
(1)不得出于原因而剥夺公民身份段。 (2)如果该人因此将成为无国籍人,则除外由于第 (1)字母a)。
(3)剥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不得对配偶及其子女的公民身份产生任何影响。
第四章多重公民身份
第二十四条多重公民身份的案件
(1)摩尔多瓦共和国应允许多重国籍:
(a)在出生时自动获得的儿童的公民身份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
(b)同时拥有另一国公民身份的公民当通过婚姻自动获得其他公民身份时;
(c)儿童,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他们获得了通过收养的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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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这是由国际协议的条款产生的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一个缔约方;
(e)如果放弃或丧失另一国家的公民身份可能或不能合理地要求。
(2)为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另一个州的公民可以成为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的法令,如果他们不倒下,根据 20个字母a) - d)。
第二十五条多重公民身份的权利和义务
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在该地区摩尔多瓦共和国的领土,并合法拥有另一国的公民身份,享有与其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其他公民。
第二十六条多重公民身份的兵役
作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并且合法的人拥有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应受到罢免摩尔多瓦共和国,如果那个人合法地,习惯性地居住在其中
领土,不论另一方的豁免服兵役州。
第五章公共权力机构的权力
关于公民身份
第二十七条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的权力
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
(a)根据“宪法”的规定处理公民身份问题现行法律;
(b)在给予,恢复,放弃和发放的情况下颁布法令剥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并发送良好的,如果他们申请公民身份,申请人的答案是合理的,被拒绝。
第二十八条信息技术部门的权力
其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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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部及其下属机构:
(a)接收在该地区合法居住的人士,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本法的规定,申请公民身份,收集有关申请人的信息,草拟良好的理由,建议并提交给共和国总统,摩尔多瓦的决定与该部的建议一起,内政部和信息和安全局;
(b)确立拥有或不拥有该公民身份的权利,摩尔多瓦共和国居民合法居住的人,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
(c)准备剥夺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材料,并将其提交给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
(d)签发共和国领取或丧失公民身份的证明书,摩尔多瓦为在该地区合法居住的人,摩尔多瓦共和国;
(e)记录获得或失去公民身份的人,摩尔多瓦共和国;
(f)执行共和国总统的法令和决定,摩尔多瓦关于公民身份并签发相关文件;
(g)履行立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艺术。 28修改法律没有。 [2001年7月26日第417-XV]]
第29条外交部的权力及其
机构。
外交部,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机构:
(a)从在国外合法和习惯居住的人那里领取本法规定,申请公民身份,收集信息,关于申请人,草拟有充分理由的建议并提交,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与该共和国一起作出决定,信息技术部门的建议,以及信息和安全局;
(b)确立拥有或不拥有该公民身份的权利,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合法居住的人;
(c)提交关于剥夺公民身份的合理建议,摩尔多瓦共和国;
(d)签发共和国领取或丧失公民身份的证明书,摩尔多瓦对在国外合法居住的人;
(e)执行共和国总统的法令和决定,摩尔多瓦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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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履行立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艺术。 29修改法律没有。 [2001年7月26日第417-XV]]
第29/1条。 内政部的权力
内政部:
(a)收集有关申请人的数据,进行必要的控制,为了确定拒绝给予公民身份的理由,草案关于给予或恢复公民身份的建议摩尔多瓦共和国并将它们呈现给信息技术部门;
(b)确定非法拥有其他国家公民身份的案件,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并提交有关的提案,剥夺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
[艺术。 法律引入的第29/1号。 417-XV of 26.072001]
第30条。信息和安全局的权力
根据该法,信息和安全局起草,关于申请授予或批准的人的建议
恢复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以及结论,关于剥夺的提议,并将其提交给有关方面,机构。
第31条。公民身份和政治庇护委员会
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
总统下的公民身份和政治庇护委员会,摩尔多瓦共和国负责初步审查事项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有关。 它的运作程序应在总统批准的规定中确定,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六章收购和损失的程序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第32条公民身份申请
(1)申请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申请,表格应以政府规定的格式填写。未满18岁的个人的申请应经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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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她的法律代表的要求,由公证人证明,并且,同时在国外,应在外交使团或领事馆证明,摩尔多瓦共和国。
(2)如果代表年龄较大的儿童提出公民身份申请在14至18岁之间,儿童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公证人应当证明,并且在国外,应当在公证人身上证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
第33条提交申请的程序
(1)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申请应为,致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并且应该是,亲自或通过以权力为基础的律师提交的,由信息技术部公证人证明的律师,在申请人所在的地区,或外交使团或如果申请人合法居住,摩尔多瓦共和国领事办公室,而习惯性的国外。
(2)如果没有业务外交使团或领事办公室申请人所在的国家/地区,他/她可以提交相关的,向摩尔多瓦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
[艺术。 33修改法律没有。 [2001年7月26日第417-XV]]
第34条剥夺公民身份的提案
(1)关于剥夺的提案,建议和其他文件,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应提交给信息技术公司,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部门,以及由外交部直接或通过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
(2)如果是公务员,他/她的服务,或中央或地方公众当局确立了非法占有他人公民身份的事实各州,他们应分别通知内政部或外交部。
[艺术。 34修改法律没有。 [2001年7月26日第417-XV]]
第35条国家付款
(1)征收国家税收申请摩尔多瓦共和国由合法居住的人提交根据法律习惯于摩尔多瓦共和国;
(2)。 为公民身份申请征收的州税摩尔多瓦共和国由合法居住的人提交国外,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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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35修改法律没有。 [2001年7月26日第262-XV]条]
第36条。收购和恢复所需的文件
国籍。
(1)获得或恢复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应提交以下文件:
(a)申请表格;
(b)履历;
(c)来自居住地的证明,其中载有其家人的姓名成员;
(d)缴纳州税;
(e)各自大小的照片;
(f)不占有或放弃原国籍的证明书,
除第17条规定的情况外, (1),字母g); 证书
可以提出放弃另一国公民身份的批准在批准授予公民身份的决定发布后公共总统领导的公民和政治庇护委员会,摩尔多瓦共和国。 该决定应作为保证的依据获得该机构提供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被授权接受共和国公民身份申请摩尔多瓦;
(g)本法规定的其他文件。
(2)第5段所列文件的语言。 (1),应选入根据共和国的语言使用法,摩尔多瓦1989年9月1日第3465号。
(3)公共当局,知道申请人没有这样做的事实,符合授予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要求,应通知公民身份和政治庇护委员会,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
第37条。放弃公民身份所需的文件
(1)放弃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批准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 - 问卷;
(b)履历;
(c)来自居住地的证明,其中载有其家人的姓名成员;
(d)军事中心为合法居住的新兵提供的证明,习惯上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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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缴纳州税;
(f)确认拥有,取得或保证的证据,获得另一个公民身份。
(g)本法规定的其他文件。
(2)第5段所列文件的语言。 (1),应选入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语言使用法,1989年9月1日第3465号。
(3)放弃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父母可以申请保留其子女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
(4)如果父母双方都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则其中一人放弃公民身份,提交放弃申请的申请,摩尔多瓦共和国和他/她的孩子,另一个的公民身份,父母应出示其同意声明,由公证人证明。
第38条。处理申请和提案的时限
与公民身份有关。
(1)处理与之相关的申请和提案的时间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不得超过一年。 该时间表应在提交所需文件之日开始给予,恢复或放弃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权利,摩尔多瓦。
(2)有关公民身份的更新申请和提案应为仅在确定新的基本情况时进行审查。
第39条。效忠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誓言。
(1)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归化或通过恢复公民身份应在六个月内完成,从总统令的生效之日起,摩尔多瓦共和国,县长,或之前的负责人,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宣誓效忠摩尔多瓦共和国:“我(姓氏,姓名),出生(出生时间和地点),发誓要忠诚公民到摩尔多瓦共和国,神圣地尊重其宪法和其他法律,不采取任何会损害利益和行为的行为国家的领土完整“。
(2)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应从中获得宣誓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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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与公民身份变更有关的文件
(1)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人本法,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证书,信息技术部门,或外交使团和领事处。
(2)合法和惯常居住在该地区的人摩尔多瓦共和国失去了共和国的公民身份,摩尔多瓦应收到国家护照系统的身份证,根据信息技术部的人员身份部门。
[艺术。 40修改法律没有。 [2001年7月26日第417-XV]]
第七章关于公民身份的决定的上诉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41条。对共和国总统的法令提出上诉
摩尔多瓦
总统发布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法令摩尔多瓦共和国可以在上诉法院上诉,自该法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第42条。对公务员采取的行动提出上诉
拒绝接受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申请,违反时间表,违反处理程序
申请和执行有关此类问题的决定,拒绝批准公民身份,公务员采取的其他行动可以上诉法律下的法院。
第八章最终和过境规定
第43条。
(1)本法生效之日的待决申请应为根据其条款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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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在制定程序之前评估共和国宪法的知识水平,摩尔多瓦和国家语言由申请人的公民身份,摩尔多瓦共和国,此类评估应由该部提出
劳动,社会保护与法治下的家庭。
第44条。
政府应在五个月内:
使其规范性行为符合本法;
执行本法所需的规范性法案草案;
向议会提交有关立法生效的建议符合这项法律。
第45条。
本法生效后,废除下列内容:
1991年6月5日第596-XII号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法;
1993年5月26日第1462-XII号法,修改该法第2条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1993年6月8日第1474-XII号法,完成并修改了第2条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法;
1994年11月10日第278-XIII号法律第二条修正案完成一些立法行为;
1996年7月24日第961-XIII号法,修改和完成了关于的法律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1997年7月16日第2259-XIII号法,修改并完成了关于法律的法律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1991年6月5日第597-XII号议会关于议事规则的决定“摩尔多瓦共和国法”生效和执行,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身份;
1992年8月4日议会第1138-XII号决定批准解决公民身份问题的程序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
议员发言人
DUMITRU DIACOV
基希讷乌,2000年6月2日
第1024-XIV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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