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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相互协商程序指,“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 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 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 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

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如果主管当局认为所提意见合理但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摩尔多瓦的税收立法未就执行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做出特别规定。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目前没有现行的法规或惯例为相互协商程序提供指引。

5.2.4 启动程序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需在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税收行为产生之后的3年内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目前没有现行的法规或惯例为税务机关实施启动程序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步骤。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2001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正式生效。该协议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根据摩尔多瓦法律,法院判决是法院的处理行为,是诉讼的最终裁决,代表了司法的裁决。法院判决是法院执行的最重要的程序行为,其反映了参与者的所有诉讼活动,包括对参与者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5.2.6 摩尔多瓦仲裁条款

摩尔多瓦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未包含任何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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