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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登记备案

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均应进行税务登记且取得纳税识别号。为享受协定的优惠税率,所得接收方应提供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证明,并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通常,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应由其扣缴义务人在黑山缴纳9%的预提税。满足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预提税可享受优惠的协定税率。

(2)增值税管理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黑山提供了货物或劳务服务,且在黑山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则其授权的税务代表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未在黑山设立机构场所,也未授权税务代表,则货物和劳务服务的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未在黑山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可以就进口到黑山境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

(3)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需就其从黑山收到的资本利得缴纳9%的预提税,除非税收协定给予更低的税率。

(4)财产转让

非居民企业需就其从黑山收到的资本利得缴纳9%的预提税,除非税收协定给予更低的税率。

(5)股息红利

非居民企业需就其从黑山收到的股息缴纳9%的预提税,除非税收协定给予更低的税率。

(6)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需就其从黑山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9%的预提税,除非税收协定给予更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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