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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黑山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个人所得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判定标准

黑山个人所得税中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黑山永久居住或有日常住所,或其切身利益中心位于黑山的个人。在一个税收年度内,在黑山居留的时间不少于183天的个人应被视为黑山的居民纳税人。

配偶双方为独立纳税人,并且不以家庭为单位合并纳税。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被视为独立纳税人,黑山民法从纳税的角度规定合伙企业为透明实体。

2.3.1.2征收范围

黑山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收入依法纳税。境外的雇佣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来源于不动产的收入、商业性和专业性收入、资本利得应全额纳税。

黑山对境外的财产不征收财产税。

(1)应税所得(分类和具体范围)

根据黑山法律规定,以下类别收入为应税收入:

·雇佣收入;

·商业性和专业性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投资收入(如:股息、利息);

·不动产收入。

除了股息和利息,所有类别的收入应汇总合计。汇总的年度应税收入按标准税率纳税。

①雇佣收入

― 工资

雇佣收入包括各类职业赚取的各种报酬。

根据黑山法律,某些收入免征所得税,包括:

·每日差补;

·疾病或死亡补助费,有上限要求。

― 实物性福利

实物性福利以收到时的市场公允价值为基准征税。

― 养老金收入

养老金免征所得税,公务员收到的养老金除外。雇主代替雇员支付的包含在雇佣收入中的强制性养老保险费,应代扣代缴所得税。

― 董事酬劳

董事酬劳与雇佣收入的征税方式一致。

②商业性和专业性收入

商业性和专业性收入包括商业活动、专业服务和其他独立性服务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原理与公司所得税一致。商业性和专业性收入应包含在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标准税率纳税。

来源于已登记游客的租赁所得,可一次性扣除50%。如果合同是与旅行社或当地旅游组织签订的,同时满足每年入住率至少达到60天,可一次性扣除70%。

③投资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股息和利息所得的总金额按照9%的税率依法缴纳最终预提税。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或租赁费的付款人为法律实体,则适用税率为9%的最终预提税。其他情况下,该类所得应纳入汇总应税所得额之中,并享受一次性扣除30%的优惠政策。

④不动产收入(资本利得)

自2011年1月1日,出售不动产、股权和其他参与权产生的资本利得,需依法纳税。计税基础与出售价格和购置成本不同。

资本利得的应税所得额通过评估确定,并按9%的税率征税。

(2)免税所得

免税收入包括奖学金(有一定限制条件)、各类社会性分配(如:失业津贴)、裁员费和退休金(有一定限制条件)、养老金和残疾抚恤金、以及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收入。

2.3.1.3税率与应纳税额

根据黑山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雇佣所得、商业性和专业性收入、不动产收入(资本利得)、投资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1)标准税率

居民取得的股息、利息和法人实体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年度汇总,按照9%的标准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预提所得税税率

股息、利息和法人实体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收入适用9%预提所得税税率,税款由付款方代扣代缴。

(3)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

特别说明的是,现行税法下,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中720欧元以内的部分,适用9%的税率;超过720欧元的部分,适用11%的税率。

2.3.1.4税收优惠

自2014年1月1日起,向位于欠发达地区的起步期公司(除从事农业、运输业、造船业、钢铁业以及渔业的公司)的雇员支付的薪水,享有8年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期。在这期间免征的税额不高于200,000欧元。

2.3.1.5税前扣除

汇总所得一般没有扣除额。贷款利息费、人寿保险保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均不得税前扣除。

2.3.1.6其他

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对已支付的境外所得税可进行税收抵免。抵免额限于该来源于外国的利润在黑山的应纳税额。

税收协定提供的双重课税减免条款优于国内的税收减免政策。

2.3.2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黑山的收入缴纳所得税。除非另有说明,非居民个人与黑山居民纳税人按相同的方式缴纳所得税。对非居民个人的资本利得不予征税。

对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总额征收最终预提税。股息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为9%,利息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为5%。

如果付款方为法律实体,特许权使用费和租赁收入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为9%。否则,该类收入适用于所得税的一般税率。特许权使用费和租赁收入可享受30%的一次性扣除。

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提前就各项收入来源进行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的预缴税为最终税款。非居民个人无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3.3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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