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关税、消费税、房产税、不动产税等。黑山财政政策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发展基于低税率、宽税基和较少免税实体的税收体系。
黑山的税务局隶属财政部和地方政府。
黑山继续适用相关国家与前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及黑山联盟缔结的税收协定直至其缔结新规定。目前部分新的税收协定已经签署,还有一部分税收协定正在协商中。
黑山税收协定参考了经合组织(OECD)协定范本的大体框架,但在实际运用中有所不同。
黑山为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法典编纂传统,强调成文法及法理上的逻辑推理。黑山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审判模式采取职权主义,以法官为重心,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受成文法的严格限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税法实施:黑山税法继承自前南斯拉夫国家税法,吸收了英美税法与欧洲大陆税法的先进经验。税法实施中的基本原则是自主纳税,在纳税人未履行自主纳税义务或自主纳税发生迟滞或错误时,税务局方可依职权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
黑山目前颁布的税收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关税法》、《消费税法》、《房产税法》、《不动产税法》、《税收征管法》。
2016年12月31日起,黑山正式开始执行税收债务支付法。根据该法规定,税收债务可分60个月缴清,第一期应支付全部税款的10%。该项支付计划的执行方式以及每月支付的金额由纳税人提交申请。黑山财政部将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对此发布申请通知,纳税人应在申请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提交申请。
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进行电子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从授权机构取得数字证书并在税收管理系统中注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