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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定义为有特殊关系的实体,各方可以对其交易的条件或者经济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在下列情况下存在特殊关联关系:

― 一家实体持有另一家实体至少25%的资本或者表决权;

― 两家实体存在从属关系或者一方受另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为同一家实体的两个子公司或者被同一个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纳税人需单独披露关联交易并且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人可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但在缺乏直接可比交易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成本加成法或者再销售价格法作为转让定价方法。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黑山的转让定价规则大体基于OECD转让定价指南。根据该指南,关联交易的基本类型主要包括:

― 有形资产的转让;

― 无形资产的转让;

― 劳务交易;

― 资金融通。

4.1.3 关联申报管理

黑山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其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披露其与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并将其与非关联方进行同样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将被纳入计税基础。

4.2 同期资料

黑山税法未对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做出具体规定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无。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无。

4.2.3 其他要求

无。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黑山的转让定价规则大体基于OECD转让定价指南。各实体间进行资产交易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或高于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的价格,被视为独立交易价格。独立交易价格与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税基。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黑山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各自披露其与关联方的交易,并与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比对。转让定价适用的主要方法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没有直接可比价格,也可使用成本加成法和再销售价格法。黑山转让定价规定不允许使用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

4.3.3 转让定价调查

对于纳税人未在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中披露其关联交易的行为,黑山税法中没有相应的罚款规定。

黑山税法中一般规定的五年法定时效同样适用于转让定价评估,即在次年起的五年内均可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评估。

黑山税务局随机进行税务审计。通常,税务审计为三至五年一次、覆盖全部税种。黑山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审计,因此通过税务审计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查的精确度有待商榷。

4.4 预约定价安排

黑山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定。

4.4.1 适用范围

无。

4.4.2 程序

无。

4.5 受控外国企业

黑山没有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

4.5.1 判定标准

无。

4.5.2 税务调整

无。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黑山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

4.6.1 主要内容

无。

4.6.2 税务调整

无。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黑山没有资本弱化相关规定。

4.7.2 税务调整

黑山没有资本弱化相关规定,但向非居民企业(不管是否为关联方)支付的利息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8 法律责任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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