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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根据缅甸政府1990年颁布的《缅甸商业税法》,凡是从事需纳税的产业和服务性行业的非居民纳税人须到有关乡镇税务机关税务官员登记注册,并附开业通知书。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根据缅甸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给第三方的除工资性质外的其他款项,有义务代扣代缴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不应因实际纳税义务人拒绝承担该等税款而被免除。

非居民企业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为最终税款。如果适用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由其所属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预提所得税税率如下:

表17 预提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

费用类型 居民企业
(包括内资及外资企业)
非居民企业
(非税收协定缔约国企业)
支付利息 15%
股利分红
特许权使用费 10% 15%
以下类型企业/组织基于投标书、合同、报价函或其他凭据的约定所需支付的商品或服务对价:国家组织、国有企业、发展委员会、企业组织、外国企业、外国组织、国内企业。 2% 2.50%

注:对于不使用税务自评系统(Self—Assessment System)报税的纳税人,如总支付费用不超过500,000缅元,则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使用税务自评系统报税的纳税人,在总费用额度不超过1,500,000缅元以内,可免于代扣代缴所得税。

表18 预提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2018年7月1日以后)

费用类型 居民企业
(包括内资及外资企业)
非居民企业
(非税收协定缔约国企业)
支付利息 15%
股利分红
特许权使用费 10% 15%
以下类型企业/组织基于投标书、合同、报价函或其他凭据的约定所需支付的商品或服务对价:国家组织、国家机构、内比都委员会、省/邦级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发展委员会。 2% 2.50%
以下与联邦政府合营的企业/组织基于投标书、合同、报价函或其他凭据的约定所需支付的商品或服务对价:国有资本注资的合营机构、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专业人士组织、企业组织、外国企业、外国组织、国内企业。 2.50%

注:如政府机构支付的总费用不超过1,000,000缅元,则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

目前与缅甸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包括:

(1)英国(已生效)

(2)老挝(已生效)

(3)马来西亚(已生效)

(4)印度(已生效)

(5)韩国(已生效)

(6)新加坡(已生效)

(7)泰国(已生效)

(8)越南(已生效)

缅甸和英国于1953年签订的税收协定是缅甸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第一份税收协定。该协定中并未就利息收入及技术服务费的税务处理进行任何约定,但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税费需在费用收取国,采用合理税率进行缴纳,同时规定股息所得免税。

缅甸与马来西亚的税收协定签订于1998年。双方约定对于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约定为税率10%。

1999年,缅甸与新加坡签订了税收协定。根据该税收协定,银行利息收入的税率为8%,其他类利息收入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为15%。但该协定没有对技术服务费做特殊约定。

目前缅甸政府已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总结如下:

表19 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表

项目 税率(%)
股息、红利所得 印度5%,韩国10%,马来西亚10%,新加坡10%(符合条件的公司按5%),英国适用零税率,越南10%,老挝5%,泰国10%。
利息所得 印度10%,韩国10%,马来西亚10%,新加坡10%(符合一定条件的按8%),英国适用零税率,越南10%,老挝10%,泰国10%。
特许权使用费 印度10%,韩国15%(符合一定条件的按10%),马来西亚10%,新加坡15%(符合一定条件的按10%),英国适用零税率,越南10%,老挝10%,泰国15%(符合一定条件的按10%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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