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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缅甸是否可以获得土地?

3.7.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缅甸土地为国家所有,1991年11月13日缅甸政府颁布《缅甸关于中央空地、闲地、荒地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的命令》,同年12月12日,颁布《缅甸空地、闲地、荒地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

【土地使用权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符合条件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均可申请投资空地、闲地和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地税和利润税减免。申请者必须是缅甸公民,申请的组织,其成员必须全是缅甸公民,该组织必须是依现行法律成立的组织;提出申请的个人或组织,必须出具为拟申请从事的种植/养殖业拥有足够资金的证明;提出申请的个人或组织,必须出具拟申请从事的种植、养殖业实施细则。

【地税和利润的减免】对投资使用的土地将按以下规定免收地税。

(1)种植业

①种植长年作物,5年内免收地税
②种植果树, 3年内免收地税;
③种植季节性作物或工业季节性作物,2年内免收地税。

(2)养殖业

①用于养鱼业的土地,2年内免收地税;
②用于家禽牲畜饲养业的土地:
-如用于饲养水牛、黄牛和马,2年内免收地税;
-饲养绵羊和山羊,2年内免收地税;
-饲养猪、鸡、鸭,1年内免收地税。

【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已投资使用土地期限的规定:
(1)用于长年果树种植和园林作物种植的土地,从批准使用之年起,30年内有效;
(2)季节性作物,使用期无限;
(3)用于饲养鱼、家禽及牲畜的土地, 30年内有效。

3.7.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1987年《限制不动产转让法》,缅甸禁止外国人及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长期租赁土地(时长超过1年),但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的外国人或者外资企业可以长期租赁土地(最长不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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