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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地金融业的投资有何规定?

3.9.1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根据2016年1月颁布的《金融机构法》,外资金融机构在缅甸设立代表处须在中央银行注册审批,且只能从事央行规定范围的业务活动,不得在缅甸境内从事银行业务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

若外资银行希望在缅开展银行业务,须向中央银行提交其国际信用机构评级材料、资产资本情况、书面保证书、国内监管机构的书面证明等材料,且实收资本不少于7500万美元。央行通过审批并发放执照后,外资银行可在缅设立分支机构或子行,从事银行业务。

需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也须向央行提出申请。对股比要求及外籍员工管理等方面无明文规定,但须遵循2017年《缅甸公司法》相关规定。

3.9.2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2013年颁布的《缅甸中央银行法》规定了缅甸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单位,负责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金融机构的审批、执照发放、行业管理等职能主要由中央银行负责实施。

2016年1月颁布的《金融机构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牌照申请、日常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017年7月7日,缅甸中央银行发布了4部条例,主要规定如下:

(1)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比率由12%下降至8%;核心资本比率要求保持在4%以上。

(2)资产分类和配置:贷款在到期应付后的0至30天无配置要求,到期应付后超过30天需要增加利率,到期应付后180天后成为不良贷款。

(3)大额风险敞口:(a)适用于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的风险敞口;(b)单一风险敞口不超过核心资本的20%;(c)全部大额风险敞口总额不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8%;(d)自该规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每季度向中央银行报告全部大额风险敞口(即核心资本的10%以上风险敞口)并将超过核心资本的20%的风险限制在规定的限额内。

(4)流动比率:大于20%。所有银行将有6个月的时间来纠正与新条例不符的地方。国有银行可以免于遵守某些要求,如大额风险敞口限制,但仍需遵守其他规定。此外,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央银行进行报告并向中央银行提交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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