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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根据缅甸1974年颁布的《所得税法》,个人、企业及其他团体取得的来源于缅甸的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居民企业(MIL公司)同样适用该所得税法。

缅甸实行单层所得税制,即股东从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合作组织机构及政府经济团体等法人团体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缅甸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适用于所得税法,为区别于主营业务所得,资本利得征收的所得税亦被称为利润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国有经济组织、合作社和经特别许可的外国组织,以及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等。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外国投资企业依法在缅甸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符合缅甸公司法或其它缅甸法律,且对企业事务的控制、管理及决策均在缅甸境内执行,则该企业为居民企业。MIL 公司被视为居民企业。

2.2.1.2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与境外的所有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3 税率

根据联邦税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居民及非居民企业需就净利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仰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缴纳。对于连续三年收入未超过1,000万缅元的中小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对于不动产租赁收入,按10%的税率纳税。出售不动产及动产或转让股权所产生的资本利得,计算方式如下:

资本利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出售价格-(账面价格-累计折旧))×税率

2.2.1.4 税收优惠

(1)投资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按照《外国投资法》注册成立并获得了投资委员会许可的公司,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由投资委员会决定。除个别战略性投资外,投资委员会对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司没有资本支出的投资门槛要求。

①根据投资地区不同提供不同的所得税免税优惠:

·不发达地区(1 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7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等发达地区(2 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5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达地区(3 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制造企业或服务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委员会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酌情考虑适当延长免税期;

③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的,该部分再投资利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机器、设备及厂房等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

⑤对于产品出口所得盈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幅度可高达50%;

⑥可将为外籍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企业应税收入中扣除;

⑦可将在缅甸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从企业应税收入中扣除;

⑧若企业亏损,可从企业亏损发生之年后连续3年内结转弥补亏损。

(2)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经济特区法》,激励措施包括:

①自由贸易区外资企业在前7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经济开发区外资企业在前五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

②企业在第2个5年销往海外的产品的盈利享受50%所得税减免;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海外销售盈利,其所得税在之后的五年可减免50%。

(3)MIL 公司优惠政策

根据《外国投资法》开展业务并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的MIL 公司为缅甸发展发生的研究费用、开发费用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缅甸所得税法规定收入分为专业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收益、资本利得、其他所得及未公开的所得等。其中资本利得需单独计算,来自于动产的所得视为经营所得,利息收益同样被视为经营所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应税收入总额扣除各项可抵扣费用后的所得。

在获取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缅甸财政部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规定、修订或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以及适用税率,无论该收入是以缅元的形式还是以外币形式取得。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保险政策收到的保险收入;

(2)除资本利得和从企业取得的收入之外的偶然和一次性所得;

(3)从合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合作组织机构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

(1)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2)折旧;

(3)利息;

(4)为获取专业服务而支付的成本费用;

(5)捐赠支出(向宗教、慈善机构或基金组织捐赠发生的支出,在不超过营业收入总额25%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特许权使用费等。

不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资本性支出;

(2)私人性质的支出;

(3)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4)支付给公司、合作组织机构及其他法人组织机构成员的款项;

(5)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

(6)为取自身利益而向政府官员或其相关人员赠送礼品或提供业务招待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公务员包括缅甸公务员及外国政府公务员,立法、司法和行政人员,政府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以及国际公共组织人员);

(7)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8)其他不合理支出;

(9)捐赠支出。

其中,不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包括:

(1)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宗教团体或慈善机构提供的捐赠支出;

(2)以获取货物或服务、利益或机会为目的的捐赠支出;

(3)直接向学校、图书馆、医院或公共场所捐赠发生的支出,或直接向社区捐赠器械发生的支出;

(4)向私人公司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

(5)向政府机构和部门捐赠发生的支出;

(6)向个人、部门主管、公务员及其家属捐赠发生的支出;

(7)用于传统节日及体育活动的捐赠支出;以及;

(8)向海外宗教组织及慈善团体捐赠发生的支出。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税前扣除,具体请参见下表:

表2 资产折旧率汇总表

资产种类 折旧率(占原值或价格百分比)
1.建筑物
a. 一类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和特选材料重工建造)  
  (i)工厂 2.5
  (ii)其他建筑物 1.25
b. 二类建筑物(中等重型施工强度)  
  (i)工厂 5
  (ii)其他建筑物 2.5
c. 木构建筑(瓷砖或波状钢房顶)  
  (i)工厂 10
  (ii)其他建筑物 5
d. 竹构建筑物 其重置成本可作为日常经营支出
2.家具及建筑物内的固定设施
a. 杯具、玻璃器具,棉布及塑料布 5
b. 用于宾馆、电影院和寄宿公寓的银器、厨房设施,家具及配件 6.25
c. 各类机器设备 2.5—20
3.机器及器具
a. 一般 5
b. 机器设备及各类工具 2.5—20
4.交通工具    
a. 飞机 12.5
b. 水运 5—10
c. 陆运 10—20

未在上述表格中列明的机器设备、工具以及其他资本性资产,每年按照资产原值的5%进行折旧。

资本性资产的损失和法人联合体的损失份额除外的其他损失都可以从当年的其他收入中抵扣。在一年之内无法全部抵扣的损失可以结转至未来三年进行抵扣。

资本性资产的损失和法人联合体的损失份额不得抵扣收入,也不得进行结转。

2.2.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2.1.7 资本利得

缅甸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对出售、交换或转让资产取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并以该项交易所使用的货币缴纳税款。

上述所指的资产指企业所拥有的任何土地、建筑物、车辆和其他资产,同时也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资产。如果无形资产也符合资产的定义,也应就其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在计算资本利得时,下列支出费用允许从资本利得中扣除:

(1)资产净值(仅适用于经营性资产);

(2)资本性资产改建支出;

(3)购置资产时发生的支出费用。

根据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出售、交换或转让资产时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合理的证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市场价格对交易价格作调整。当资产的初始成本无法确定或该资产是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时,可以以取得该资产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初始成本。

资本利得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如下:

一般企业出售、交换和转让资产取得的所得,无论以缅元或外币形式,统一以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石油石化类企业出售、交换和转让资产取得的外币形式所得,按照下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表3 资本利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类型 资本利得(缅元) 税率
一般企业 所有 10%
石油石化类企业 小于等于100,000,000,000 40%
100,000,000,001至150,000,000,000 45%
大于等于150,000,000,001 50%

同时,对于居民企业出售、交换和转让资本资产取得的所得不超过1,000万缅元的,无需缴纳所得税;超过1,000万缅元的,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居民企业取得资本利得时应就该资本利得以缅元缴纳相关所得税税款。MIL 公司以外币形式取得的单笔收入需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官方汇率换算成缅元,以外币形式取得的多笔收入需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官方汇率平均值换算成缅元。

2.2.1.8 其他

(1)取得的本国货币(缅元)收入: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需就其取得的本国货币(缅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取得的外币收入:

根据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居民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取得的外币收入,需就其取得的外币收入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汇率换算成缅元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收入属于分期付款的,应当按照收款日当天的平均汇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3)租赁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外币收入:

租赁土地、建筑物、汽车、机器和其他财产取得的外币收入,应按规定换算为缅元,并按照10%的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4)MIL 公司:

根据所得税法相关规定,MIL 公司需就其取得的收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必须用缅元支付。以外币形式取得的单笔收入需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官方汇率换算成缅元,以外币形式取得的多笔收入需按照取得收入当天的官方汇率平均值换算成缅元。

MIL 公司将取得的留存收益在一年内再投资的,免征所得税。

(5)汽车销售:

汽车销售商需要就销售汽车取得的利得部分征收10%的所得税。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但有来源于缅甸收入的企业。缅甸通常将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视为非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应当仅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2.2.3 税率

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的经营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非居民企业以外币形式取得收入,则应按照外币计算缴纳所得税。若该外币收入为非居民企业通过租赁境内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亦无需兑换而直接以该种外币按照25%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出售、交换和转让资产取得的所得,无论以缅元或外币形式,统一以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2.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缅甸境内的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2.2.5 其他

非居民企业取得资本利得收益应可以以取得的外币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

2.2.3 其他

2.2.3.1 纳税年度

根据《2018—2019年缅甸联邦税法》第41条规定,所有纳税人(包含私营企业以及国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顺利完成财政年度改革的过渡,对在过渡期间(2019年4月1日—2019年9月30日)发生的纳税行为,纳税人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纳税。

2.2.3.2 企业所得税税率

表4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类型 企业经营所得 资本利得
普通企业 石油石化类企业
居民企业 25% 10%注1) 40%—50%的累进税率
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缅甸的境内分支机构) 25% 10%

注1):居民企业仅在交易额1,000万缅元以上的情况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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