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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商业税与特殊商品税 (Commercial Tax & Special Goods Tax)

2.4.1 概述

商业税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颁布并从1990—1991财年生效的《商业税法》(Commercial Tax Law)。商业税仅对商业税法案中列明的特定交易征收。特殊商品税的特殊法则由《特殊商品税法》规定。

商业税以销售收入、进口商品到岸价(即成本、保险和运费之和)及关税为计税基础。

2.4.1.1 纳税义务人

在缅甸境内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万缅元的纳税人需缴纳商业税。

2.4.1.2 征收范围

在缅甸国内生产特定的产品或提供特定的服务时需缴纳商业税,同时产品进口需缴纳商业税,其计税基础为产品售价或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商业税须以缅元缴纳。

2.4.1.3 税率

根据缅甸联邦税法,商业税默认税率为5%。部分行业,如:房地产开发商、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商业税税率为3%,黄金首饰类的商业税税率为1%。所有进项和销项商业税都可以互相抵扣。

对汽车征收的计税基础为车辆售价或税务机关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的价格。小轿车、工具车、旅行车、面包车相应的税收标准分别如下:

(1)排气量1501—2000cc为10%;

(2)排气量2001—4000cc以上的为30%;

(3)排气量4000cc以上的为最高标准50%。

2.4.2 税收优惠

出口商业税默认税率为0%,即出口环节不征收商业税,但电力、原油等出口时需缴纳出口环节的商业税。几乎绝大部分出口的商品都可以享受出口退商业税的待遇。

根据《经济特区法》,出口海外商品可在特定期间内享受商业税免税待遇,免除商业税。

同时,根据《2018—2019年缅甸联邦税法》,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下31种服务及42类商品享受商业税免税待遇。

表9 商业税免税商品目录

1 稻谷、大米、裂口豆、细糠、粗糠、稻壳、小麦、细小麦、粗小麦、各种玉米和各种玉米粉
2 豆类、鹰嘴豆、豌豆粉、豌豆糠、豌豆皮、花生(去壳或不去壳)、芝麻、花芝麻、花生油的残渣、芝麻油、棉花籽油、细糠油
3 大蒜、洋葱、土豆、香料(叶子、水果、种子、树皮)、调制香料、辣椒、辣椒粉、藏红花、藏红花粉、姜、熟罗望子、盐
4 各类新鲜蔬菜水果
5 茶叶(拉培)、干茶叶、干茶叶(甜茶)、加工包装的干茶叶
6 新鲜鱼虾、肉类及各种鸡腿、鸭腿
7 花生油、芝麻油
8 糖、甘蔗、棕榈糖、固体糖蜜、牛奶、炼乳、鲜奶及奶粉
9 鱼酱、鱼干和虾干、腌鱼和腌虾、虾麸、鱼粉
10 桑叶、蚕茧
11 活体动物、鱼、虾、陆生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及它们的卵、幼虫和幼体;水生植物及其种子;嫩枝;苔藓和藻类
12 农业用的化肥、杀虫剂和杀虫剂;牲畜用的喷雾剂
13 油棕榈、向日葵籽、棉花籽、南瓜籽、西瓜籽、腰果、槟榔、农作物品种、种子、苗木
14 棉花、法拉尔、塔纳喀尔和其他非特别的农产品、椰子油(非棕榈油)
15 椰壳的椰棕纱
16 木材、竹子、藤条的成品和未成品及木柴替代品
17 邮票,包括印花税票
18 国旗
19 石板、石板铅笔和粉笔
20 教科书、大学专业书籍、练习册和相应的绘图及纸张(每平方米40—80克)、铅笔、尺子、橡皮擦、削笔刀
21 药草或植物
22 蜂蜜和蜂蜡
23 X射线胶片、底片等X射线材料、医疗器械设备、棉花、绷带、纱布、其他外科材料、医院和外科手术用具、生活用杂品药品、人用药品等各种传统医药冰毒(仅限FDA批准的药物,法律或法规限制的药物类型除外,包括传统药物在内的药品原料)
24 避孕套
25 宗教串珠(珍贵珠宝制成的珠子除外)、宗教服装(藏红花袍等)
26 消防车、搜救车、殡仪车
27 当地或外国组织为缅甸捐资或资助的货物
28 由电力和能源部门向外国大使馆、联合国组织和外交人员出售的燃料
29 国内和国际航班使用喷气燃料
30 飞机和直升机的机器、设备及其备件
31 漂白物质(仅用于漂白的氯化氢)、制造洗衣粉和肥皂的原料
32 黄麻和其他纤维,橡皮膏
33 农具、农机及零配件、四轮拖拉机、饲喂动物、鱼、虾的原材料和成品、动物、鱼、虾的药品和预防药品、杂交种成分
34 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充电器控制器和太阳能逆变器
35 可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及商品,以及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为生产加工货物而运输的包装材料
36 国防和安全组织使用的武器、机器、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政府部门使用的各种火药、炸药及其零部件,在国防预算范围内采购的用于军队使用的货物
37 在政府举办的国内珠宝展上出售的纯金物品(金条、金块、银币)、玉、红宝石、蓝宝石、珠宝原料或加工珠宝
38 油渣
39 在出境地区向境外旅客以外币出售的免税商品
40 经联邦政府批准,由外交部提出,并由计划财政部下发许可的外交人员和驻外使领馆非外交人员在互惠基础上的商品
41 根据国家要求,毕丹省的商品免税
42 适用退税制度的进口货物,或者按照海关程序临时进口的货物

表10 商业税免税服务目录

1 经计划财政部批准后由外交部提出,并经联邦政府批准的,外交人员和非外交人员在互惠基础上的服务。
2 与国防部安全有关的出版服务
3 文化艺术服务
4 地方性或外国组织向缅甸捐赠、赠送资金的服务
5 停车位租赁服务
6 货运服务(除管道运输外的车辆、船舶、飞机、重型机械运输服务)
7 搬运服务
8 通行收费服务
9 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
10 公共交通服务
11 教育服务
12 书籍、杂志、期刊、报纸出版服务
13 医疗保健服务(除健身外)
14 缅甸传统按摩/盲人按摩服务
15 动物保健服务
16 公共便利服务
17 人寿保险服务
18 小额贷款服务
19 资本市场服务
20 缅甸中央银行所允许的金融服务
21 报关服务
22 彩票服务
23 社会用途物品租赁服务
24 葬礼服务
25 儿童托管服务
26 切割、制造和包装的委托加工服务(CMP服务),主要指由客户提供原材料,制造商将该原材料加工成产成品后返还给该客户的过程中获得的服务费收入,不含外购及资产的原材料。
27 机械化耕作服务
28 在无法连接国家电网的地区提供的小规模私人供电服务
29 向国家机关支付的授权许可费
30 根据国家要求,毕丹省的服务免税
31 向总统办公厅、联邦政府办公厅、皮达昂苏赫卢塔夫办公厅、皮杜赫卢塔夫办公厅、埃米奥塔赫卢塔夫办公厅、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工会选举委员会、工会检察长办公室、工会审计员和工会公务员、董事会、联邦各部、内比都理事会、缅甸中央银行、社会福利部、地区和州政府办公室提供的服务,不包括由国有企业或为国有企业提供的服务

任何被归类为特殊商品的物品会被征收不低于5%的特殊商品税。特殊商品包括烟草、酒精(烈酒、红酒和啤酒等)、香烟等。特殊商品,如酒精,是根据酒瓶的体积(容量)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进口商品以到岸价为基础计算进口特殊商品税。

表11 进口特殊商品所适用税率表

1 香烟 从6缅元/支至21缅元/支
2 烟草 60%
3 弗吉尼亚烟草、烤烟 60%
4 平头雪茄烟 0.5缅元/支
5 雪茄 80%
6 烟斗烟草 80%
7 槟榔咀嚼原料 80%
8 烈酒 从122缅元/升至销售额的60%
9 啤酒 60%
10 红酒 从81缅元/升至销售额的50%
11 柚木、硬木和混合木料 25%
12 除钻石和祖母绿之外的玉、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钻石及珍稀宝石 10%
13 以上宝石所制成的珠宝 5%
14 排量为1,500cc~2,000cc的货车、大型轿车、小型轿车、旅行车、双座轿车(小型皮卡除外) 10%
15 汽油、柴油及喷气式发动机料 10%
16 天然气 8%

几乎大部分特殊商品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待遇,即出口商品的默认特殊商品税率为0%。以下情况除外:

表12 出口特殊商品所适用税率表

1 原油 5%
2 天然气 8%
3 柚木和硬木 10%
4 玉原石 15%
5 除钻石和祖母绿之外的红宝石、蓝宝石、钻石、绿宝石及珍稀宝石原石 10%
6 玉及其它珍稀、制成品 5%
7 电能 8%

对持有或经营特殊商品而未主动申报缴税,或进行偷税漏税的,一经查处将直接罚款处理。如涉及是举报查处的,罚金的20%奖励给举报人,负责侦办案件的单位则为30%。

2.4.3 应纳税额

商业税应纳税额=计税基础 ×商业税税率

缅甸《商业税法》规定了对某些行业商业税的起征点或免税额度。在合作部门和私营部门,若销售和服务营业额没有超过下列标准,则不需要征收商业税。

(1)产品生产和国内销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销售额未达到50,000,000缅元;

(2)在一个财政年内,服务收入未达到50,000,000缅元;

(3)在一个财政年内,贸易额未达到50,000,000缅元。特殊商品税的税基是商品的出厂价、进口价或者销售价中的最高额。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对销售价进行调整,从而影响特殊商品税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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