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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税收制度概览

2.1.1 税制综述

缅甸纳税实行属地及属人原则,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按照财政部要求纳税。缅甸的财政税收体系包括对国内产品和公共消费征税、对收入和所有权征税、关税以及对国有财产使用权征税。四个主要项目下的税目分别为:

(1)生产及消费类:消费税、进口许可证费、国家彩票税、运输税、商业税、特殊商品税及印花税

(2)收入及所有权类:所得税、利润税和不动产税

(3)海关类:关税

(4)国有资产使用类:土地税、水资源税、灌溉税、林业、矿业、橡胶及渔业产品附加税

2.1.2 税收法律体系

缅甸政府与外资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共有6部,分别为《联邦税收法》《外国投资法》《所得税法》《商业税法》《关税法》以及《仰光市政发展法》。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2016年1月22日,缅甸立法部门审核通过了《2016年缅甸联邦税法》。其中,房地产交易方面的税收规定出现了较大调整。对于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人对其使用的房屋的购房款中未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的部分,应首先按照以下增额累进税率进行完税:对于未申报收入额在3,000万缅元(含3000万缅元)以下的部分,按15%的税率进行补税;对于未申报收入在3,000万缅元至1亿缅元(含1亿缅元)的部分,按20%的税率进行补税;对于未申报收入在1亿缅元以上的部分,按30%的税率进行补税。

根据缅甸2016年第146号印花税公告,印花税税率主要修改如下:

(1)出让或转让运输工具,为转让价值的2%;

(2)转让股权,为股权价值的0.1%;

(3)对于租赁合约的印花税征收采取以下办法:

表1 租赁合约印花税征收办法

租赁期 应缴印花税
1年以内 总租金的0.5%
1—3年(含1年) 平均年租金的0.5%
3年以上(含3年) 平均年租金的2%
10年以上(含10年) 首个10年平均年租金的2%
50年以上(含50年)) 首个50年平均年租金的2%

2017年2月,缅甸国家经济与计划发展部发布了2017年第2号公告,对2010年开始实施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修改。该公告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变化如下:

(1)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下调为15%(原为20%),向居民纳税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下调为10%(原为15%);

(2)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商品费用、服务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原为3.5%)。

2017年3月,缅甸立法部门审核通过了《2017年缅甸联邦税法》,该法案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享受商业税免税待遇的商品种类由86种增加到87种。商业税的起征点由20,000,000缅元提高至50,000,000缅元。另外,法案也调整了出口用玉石原石等特殊商品适用的商业税税率。

2017年7月,缅甸国家经济与计划发展部发布了2017年第76号公告,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生效。公告主要内容为:对于在仰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缴纳(原为25%);企业在申报其在仰光证券交易所上市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存在税款滞纳情况,可享受滞纳金免除待遇。

2017年8月,缅甸发布了2017年第19号公告,公告对缅甸《印花税条例》第二章有关印花税税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1)出售或转让不动产,印花税税率由转让价值的3%上调至5%,如出售或转让的不动产位于仰光发展区,加征2%;

(2)抵押债券,印花税税率由担保价值的1.5%下调至0.5%。

2018年3月30日,缅甸立法部门审核通过了《2018年缅甸联邦税法》。该法案于2018年4月1日起生效,法案将享受商业税免税待遇的商品种类由87种减少到86种,将享受商业税免税待遇的服务种类由29种增加到30种。同时,法案还对原可享受商业税免税待遇的商品及服务种类进行了细化,并对部分特殊商品的特殊商品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2018年6月,缅甸国家经济与计划发展部发布了2018年第47号公告,同时废止了2017年5月发布的51号公告。47号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与此同时,51号公告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仍然有效。根据47号公告,与联邦政府合营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包括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专业人士组织、企业组织、外国企业、外国组织、国内企业,在向缅甸居民企业支付商品或服务对价时,可以免除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2018年9月25日颁布的《2018—2019年缅甸联邦税法》于2019年4月1至2019年9月30日生效。该法案将享受商业税免税待遇的86种商品重新分类为42种,将享受商业税免税待遇的服务种类由30种增加到31种。同时,法案还对部分特殊商品的特殊商品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信息请参见本指南第2.4.2章节。

2019年6月7日,缅甸联邦议会颁布了《税收征管法》(TAL),并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该法案对反避税条例、公共条例和事先裁定,帐簿、凭证等管理及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1)反避税条例,即税务机关负责人有权终止具有欺诈性质或偷税逃税性质的活动或交易;

(2)公共条例和事先裁定

①公共条例,即税务机关可以就特定的税法条文向纳税人和社会提供释义;

②事先裁定,即税务机关可就纳税人提出的特殊税务事项出具裁定决议,且该决议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3)账簿、凭证管理,即纳税人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的账簿、凭证等,保管期限为7年(之前为3年)。如账簿、凭证等未能妥善保存,纳税人将被处以5,000至100,000缅元罚款;

(4)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6年内追征税款;如纳税人存在虚假纳税申报或少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12年内追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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