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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是主管投资的部门。其主要职能:根据《缅甸投资法》的规定,投资委对申报项目的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进行审批、核准并颁发项目许可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帮助、监督和指导,同时也受理许可证协定时限的延长、缩短或变更的申请等。

缅甸投资委员会由相关经济部门领导组成,国家计划财政部下属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主管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投资建议分析及报批、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日常事务。

为提高外商在缅投资注册效率,于2013年在仰光、2014年在曼德勒、内比都开设国内外投资注册等业务的一站式窗口。窗口单位有计划发展部、商务部、税收部门、缅甸央行、海关、移民局、劳工部、工业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投资委等,为获准的国内外企业提供注册、延期及其他服务。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2016年10月颁布的《缅甸投资法》及2017年3月发布的《投资细则》对在缅投资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缅甸投资法》禁止对以下项目进行投资:

(1)可能带入或导致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进入联邦的投资项目;

(2)除以研发为目的的投资外,可能带入境外处于试验阶段或未取得使用、种植和培育批准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

(3)可能影响国内民族地方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投资项目;

(4)可能危及公众的投资项目;

(5)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6)现行法律禁止的产品制造或服务相关项目。根据《缅甸投资法》有关规定,缅甸投资委将制定并及时修订限制投资的行业。2017年4月发布的限制投资行业分为四类:只允许国营的行业、禁止外商经营的行业、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的行业。

只允许国营的行业包括:根据政府指令进行的安全及国防相关产品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及服务、仅限政府制定邮政运营主体运营的邮政服务及邮票发行、航空交通服务(包括航班信息服务、警告、航空咨询服务、航空管理)、导航、自然林管理、放射性物质(如铀、钍等)可行性研究及生产、电力系统管理、电力项目监管等9项。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使用缅语或缅甸少数民族语言的新闻出版业、淡水渔业及相关服务、动物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宠物护理、林产品加工制造、依据矿业法开展的中小型矿产勘探开采及可行性研究、中小型矿产加工冶炼、浅层油井钻探、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证件印制发行、玉石和珠宝勘探开采、导游、小型市场及便利店等12项。

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包括渔业码头及渔业市场建设、渔业研究、兽医、农业种植及销售和出口、塑料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使用自然原料的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易燃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氧化剂和压缩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腐蚀性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工业化学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谷物加工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糕点生产及国内销售、食品(牛奶及奶制品除外)加工及销售、麦芽酒生产及国内销售、酒精及非酒精饮料生产加工及国内销售、饮用纯净水生产及国内销售、冰块生产及国内销售、肥皂生产及国内销售、化妆品生产及国内批发、住房开发销售及租赁、本地旅游服务、海外医疗交通服务等共22项。

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包括:需经内政部批准的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成分生产及销售药品行业,需经信息部批准的使用外语出版刊物、广播节目等6个行业,需经农业畜牧与灌溉部批准的海洋捕捞、畜牧养殖等18个行业,需经交通与通讯部批准的机动车检验、铁路建设及运营等55个行业,等等,共有10个部委辖下的126个行业。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方式】2016年《缅甸投资法》将原有的《缅甸外国投资法》与《缅甸公民投资法》进行了合并。根据现行的缅甸土地相关法规,任何外国的个人和公司不得拥有土地,但可以长期租用土地用于其投资活动。新投资法规定,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并视情延长2个10年。

缅甸于2014年颁布《缅甸经济特区法》,2015年颁布《缅甸经济特区法细则》。缅甸资本市场并不完善,仅在仰光有一家证券交易市场,但根据规定,外商无法通过并购上市的方式进行投资。

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进程,2017年缅甸投资委员会公布了10个优先批准的投资领域。此外,缅甸投资委员会设在各省邦的分支机构将有权审批投资额低于60亿缅币或500万美元的项目。

3.2.4 BOT/PPP方式

目前,在缅甸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以电力行业为主,建设运营时间一般为40年。目前包括达吉达燃气电厂在内的许多中资电站均采用BOT的方式运营。

2015年12月,缅甸电力部与法国电力公司签署瑞丽-3水电开发项目谅解备忘录,双方采取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进行开发。法国将提供14亿美元,项目预计装机容量105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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