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表...............
修订表...............
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法案2024年................
瑙鲁2024年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法案
条款表
章节—标题
第一部分—初步
1简称
2开始
3定义
第二部分—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身份
4获得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身份
第三部分—申请和登记公民身份
5授予公民身份的权力
6申请公民身份
7家属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
8代理人提交的申请
第四部分——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计划
9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计划
10项目办公室的成立
11项目办公室的职能
12首席执行官和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
13项目办公室的权力
14该计划的独立审计员
第五部分代理人的任命和许可
15代理人许可
16向代理人授予许可
17代理人须缴纳的年度许可费
18吊销执照
19项目办公室支付代理费
第六部分—公民身份证明和宣誓或确认书
20公民证书
21宣誓或效忠
第七部分—放弃或丧失公民身份
22放弃国籍
23取消公民身份
24在某些情况下禁止剥夺公民身份
25扣押、注销和退还瑙鲁旅行证件
第八部分—登记官和公民登记册
26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登记处
27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登记册
第九部分—杂项
28项目办公室的记录保存
29注册主任应保存和维护的记录
30条例
修正表
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法案2024年第15号已于2024年8月20日获得认证并生效。
修订法规生效日期
这项法案旨在规定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身份以及其他相关目的。
本法案可被称作《2024年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法案》。
本法案自议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在本法中:
“代理人”是指根据本法第五部分获得许可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人”是指根据本法申请公民身份的人,可以作为主要申请人或受抚养人;
“申请”是指根据本法提出的公民身份申请;
“受益所有人”具有与《2017年受益所有权法》赋予其相同的含义;
“公民身份”是指第4条规定的瑙鲁共和国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身份;
“公民法”是指2017年Naoero公民法;
“捐款”是指根据本法向国库基金支付的捐款;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与2011年《解释法》赋予其相同的含义;
“受抚养人”是指:
(a)主申请人的配偶,为一夫一妻制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
(b)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未满18岁的子女,包括领养子女;
(c)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子女(包括领养子女),年龄在18岁至30岁之间,未婚,由主申请人全额抚养;
(d)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子女,该子女年满18岁,身体或精神有残疾,与主申请人一起生活并由主申请人全权抚养;
(e)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年龄超过55岁,并由主申请人全额赡养;
或者
(f)主申请人或配偶的未婚且从未结过婚的兄弟姐妹;
“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身份”是指根据本法授予的共和国公民身份类别;
“许可证”指根据第15条授予代理人的许可证;
“部长”是指负责司法和边境管制的部长;
“警察证明”是指由申请人及其家属居住的每个国家或国家的国家犯罪记录保存机构或执法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及其家属犯罪记录状况的声明;
“主申请人”是指作为单独申请人或作为家属,承担为其受赡养人缴纳供款的责任,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承诺书;
“计划”是指根据第9条设立的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计划;
“项目办公室”是指根据第10条设立的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计划办公室;
“登记册”是指秘书长根据第8部分建立和维护的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登记册;
“注册官”是指根据第26条设立的办公室;
“部长”是指司法和边境管制部长;
“国库基金”是指宪法第58条所称的基金。
如果一个人已经或打算在瑙鲁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对社会、经济、工业、商业、气候保护或改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发展或利益做出重大贡献,则他或她可以获得瑙鲁共和国的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身份。
(1)部长可与内阁磋商,向根据本法申请公民身份的人授予公民身份。
(2)如果一个人以任何方式参与第23(1)(b)条所规定的事项,则不得授予其公民身份。
(1)公民身份申请必须按照规定的形式向计划办公室提出。
(2)申请人提出公民身份申请时,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3)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入籍:
(a)年满18岁;
(b)已经作出或拟作出捐助;并且
(c)满足该计划的要求。
(4)内阁可规定授予公民身份的其他要求或标准。
(1)主申请人的家属可以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公民身份,或者在主申请人获得公民身份后的任何时间申请公民身份。
(2)受抚养人应满足该计划和本法的所有要求。
(1)根据本法提出的公民身份申请必须通过代理人向项目办公室提出,并缴纳规定的申请费和尽职调查费。
(2)如果申请不是通过代理人提出的,计划办公室将不会考虑第(1)款规定的申请。
(1)特此设立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计划。
(2)本计划由计划办公室管理。
(3)该计划的目标是促进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和气候适应力,允许任何外国公民按照内阁规定的金额缴纳会费。
(4)根据第3部分的规定,根据第(3)款为计划目的作出贡献的人有资格获得共和国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身份。
(5)第(3)款规定的缴纳金额,在扣除第19条规定的代理人费用后,应由项目办公室在颁发公民证书之前缴入国库基金。
(1)特此设立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计划办公室。
(2)项目办公室对部长负责。
(3)计划办公室应向登记官提供根据该计划获得公民身份的人员的记录:
(a)申请人被授予公民身份时;以及
(b)每年7月31日或之前授予的所有公民身份的累积名单。
(4)项目办公室可以在共和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姊妹公司,这些办事处应通过共和国的项目办公室向部长负责。
(5)在共和国内设立的项目办公室应每年向部长提供其在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姊妹公司的最新清单。
(6)共和国的项目办公室和项目办公室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姊妹公司之间的安排完全是他们之间的安排,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涉及共和国。
(7)根据第六条提出的公民身份申请应由或通过在共和国设立的项目办公室提交给部长。
项目办公室的职能是:
(a)管理该计划;
(b)接收和处理根据本法提出的申请;
(c)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
(d)评估、评价和整理与申请有关的所有信息;
(e)向部长提出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建议;
(f)对代理人的聘用和许可进行评估、评价和尽职调查;
(g)收取费用并处理申请付款;
(h)为本法的目的发布指南、通告、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任何其他类似文件;以及
(i)内阁或部长赋予计划办公室的任何其他职能,或为实施本法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职能。
(1)项目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由部长任命。
(2)计划办公室可以按照首席执行官确定的条款和条件雇用此类工作人员,以履行计划办公室的职能或行使权力。
(3)当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或行使赋予他的权力时,部长可任命一名工作人员在首席执行官缺席期间担任首席执行官。
(4)首席执行官和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被视为不担任为瑙鲁服务的赚钱职务。
(5)首席执行官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包括办公室费用由计划办公室支付。
项目办公室、首席执行官和工作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或便利的行动,以履行职能并实现本法的目标。
(1)本计划应按照国际审计标准进行年度审计。
(2)为第(1)款的目的,部长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任命一名独立审计师,对该计划进行年度审计。
(3)独立审计师的费用和报酬由计划办公室支付。
(4)内阁可规定独立审计师报告中需要包括的事项。
(1)任何人在履行本法赋予计划办公室的任何职能或权力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被任命为代理人;并且
(b)已为此目的取得许可证。
(2)寻求成为代理人的人员应向计划办公室提出许可证申请。
(3)根据第(2)款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应当:
(a)按照规定的形式;
(b)提供有关信息;
(c)提供有关文件的副本;
(d)提供计划办公室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文件或详细信息;
(e)须缴纳规定的费用;并且
(f)遵守内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违反第(1)款的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应承担以下责任:
(a)对于个人,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或者
(b)如果是法人团体,罚款不超过50,000美元。
(5)如果法人团体犯有罪行,那么在犯罪时担任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或者声称以此身份行事的人,如发生以下情况,即构成犯罪,并应根据第(4)款(a)项承担责任:
(a)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是在董事、经理、秘书、官员或合伙人明知或罔顾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
(b)董事、经理、秘书、高级职员或合伙人通过其行为或不行为,授权、允许或同意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
(6)如果居住在共和国境外的个人违反本条款,计划办公室可根据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该人提起民事或任何其他允许形式的诉讼,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则可对该法人的董事或行使管理和控制权的个人提起民事或任何其他允许形式的诉讼。
(1)如果项目办公室确信满足本法规定的要求,则可以向代理人授予许可证。
(2)授予的许可或项目办公室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安排均专属于他们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涉及共和国。
根据第15条获得许可的代理人应:
(a)向计划办公室缴纳规定的年费;并且
(b)遵守其执照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办公室应撤销向代理人颁发的许可证:
(a)代理人的行为不道德或不专业,不符合对代理人所要求的标准;
(b)代理人严重违反项目办公室专门为代理人发布的任何指导方针、行为准则或道德准则;或者
(c)第17条规定的年费到期后30天内仍未缴纳。
(1)如果代理人根据本法成功提出公民身份申请,则代理人应获得规定的费用。
(2)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形式提交费用支付申请。
(1)部长根据本法向任何人授予公民身份时,总统应按照规定的形式颁发公民证书。
(2)公民证书仅在公民宣誓或确认效忠后颁发。
(3)根据本条颁发的证书是该人是公民的确凿证据。
(4)为签发瑙鲁旅行证件,须出示该证书的经认证副本。
(5)项目办公室应确保成功的申请人向项目办公室缴纳的政府捐助部分在颁发公民证书之前缴入国库基金。
(6)计划办公室应从财政部长处获得规定格式的书面付款收据确认书,财政部长应签发该确认书。
(1)根据本法获得公民身份的任何人均应按规定宣誓或作出效忠声明。
(2)如果一个人不能亲自宣誓或者确认效忠,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宣誓或者确认效忠:
(a)通过视听链接;或
(b)在公证人或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规定负责主持宣誓或确认的人员面前。
(3)根据第(2)款(a)或(b)项规定宣誓或声明效忠的人员,应当执行规定的誓言或声明,并将其提交给项目办公室。
(1)年满18岁的人可以书面向部长声明放弃其公民身份。
(2)部长可将根据第(1)款作出的所有声明登记在登记册中,自登记之日起,该人将不再是公民。
(3)如果该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另一个国家的公民,部长可以拒绝登记其放弃国籍的声明。
(1)部长经与内阁磋商后,可基于以下理由取消公民身份:
(a)公民身份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
(i)欺诈;
(ii)贿赂;
(iii)虚假陈述;
(iv)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或
(v)隐瞒任何重要事实;或
(b)获得公民身份后:
(i)从事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及扩散融资相关活动;
(ii)因违反2023年《反洗钱和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法》而被定罪;
(iii)因违反2004年《反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法》而被定罪;
(iv)因涉及儿童的性犯罪而被定罪;
(v)成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列为高风险国家的外国公民;
(vi)该人本人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其委员会根据决议指定为受定向金融制裁的对象;
(vii)该人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其委员会根据决议指定受定向金融制裁的实体的股东或实际受益所有人;或
(viii)内阁规定的其他情况。
(2)在作出取消某人公民身份的决定之前,登记官应当:
(a)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考虑取消的理由或理由;并且
(b)要求该人说明不应取消其公民身份的理由。
(3)如果某人在通知送达后7天内仍未遵守第(2)款的规定,部长经与内阁磋商后应当作出决定,无需再通知该人。
(4)自该决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该人不再是公民。
(5)被取消国籍的,应当:
(a)公民证书被视为已作废并且无效;并且
(b)该人应立即将公民证书退还给登记官。
(6)如果公民身份被取消后30天内仍未归还公民身份证书,登记官应要求该人交回公民身份证书。
(7)根据第(1)款被取消公民身份的人无权退还根据本法缴纳的任何费用或捐款。
(1)根据本法获得公民身份的受抚养配偶在离婚后与非瑙鲁人再婚或主申请人死亡后,不得被剥夺公民身份。
(2)受抚养人不得因主申请人丧偶、离婚后与非瑙鲁人再婚或主申请人死亡而被剥夺或丧失其公民身份。
(1)如果有人放弃国籍或者被取消国籍,则该人没有资格获得或保留根据2011年《护照法》签发的旅行证件。
(2)根据《2011年护照法》,一旦某人放弃或取消其公民身份,秘书应立即扣押或取消其签发的任何旅行证件。
(1)设立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登记官。
(2)秘书兼任注册官。
(1)根据本法,登记官负责建立和维护瑙鲁经济和气候韧性公民登记册。
(2)登记册应当载明下列细节:
(a)授予公民身份;
(b)放弃公民身份;以及
(c)取消公民身份。
(3)为第(2)款的目的,登记册应包含以下有关人员的详细信息作为记录的一部分:
(a)姓名;
(b)地址;
(c)年龄;
(d)性别;
(e)若为儿童,则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详情;
(f)授予、放弃或取消公民身份的日期;以及
(g)在授予公民身份的情况下:
(i)颁发公民证的日期;以及
(ii)宣誓效忠或确认誓言时。
(4)登记官还应保存并维护已授予个人的公民证书的副本。
(1)计划办公室应保存并维护以下记录:
(a)公民身份申请;
(b)代理人的申请;
(c)获得公民身份的申请清单;
(d)被拒绝或延期的申请名单;
(e)财务记录;以及
(f)任何成文法律或法规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2)记录应保存并维护在:
(a)电子形式或数字形式;以及
(b)手动登记,或者如果是电子或数字形式,可以印刷形式制作。
(3)记录应自颁发公民证书之日起保存和保留7年。
(4)项目办公室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共享信息,除非执法机构、其他官方目的、共和国或任何诉讼程序需要。
(5)如果计划办公室停止在共和国的运作、终止该计划或废除本法,计划办公室应向注册官提供本法要求保存的记录。
(6)根据本法向共和国提供的任何信息,未经项目办公室事先同意或批准,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除非该信息作为法庭展品或证据需要。
注册官应保存并维护其收到的所有文件和信息的记录,包括整个项目期间项目办公室提供的任何信息,并在项目结束时继续这样做。
(1)内阁可制定条例,规定为实施或执行本法所必要或适宜的一切事项。
(2)在不限制第(1)款的情况下,法规可规定:
(a)提交、处理和批准申请的程序;
(b)本法所要求的任何表格;
(c)根据本法规定必须缴纳的任何申请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d)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