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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3.15.1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菲律宾全面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在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的国家缺少相应法律,有的国家刚刚起步,而菲律宾在未独立的1946年前就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与美国的法律法规相一致。1997年,菲律宾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RA8293),并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菲律宾是下列国家知识产权条约的签字国:《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48年布鲁塞尔版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修正案)》、《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菲律宾知识产权的核心法规是《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RA 8293),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知识产权办公室,第二章专利法,第三章商标、商品名、服务商标法,第四章版权法,第五章总则。

知识产权的执法单位有菲律宾贸工部、知识产权办公室和音像法规委员会。

3.15.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侵权处罚规定分两种情况:情节较轻时,可由上述执法单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000至10万比索)、吊销执照等。情节较重时(指损失超过20万比索,约合4166美元),可由当事人提起司法诉讼,由上诉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决,给以刑事处罚。菲律宾贸工部负责受理侵权投诉,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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