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注册企业后、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到国内税务局(BIR)领取纳税人识别号(TIN)。具体程序为:携带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企业登记证明(或在菲律宾经商证明)和市长许可证(或申请市长许可证的文件),前往对其营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BIR地区税务局(RDO),填写相应的表格,到RDO指定银行缴纳500比索的年检费用,向RDO支付15比索的办证费和15比索的印花税,RDO将签发税务登记证明(2303号表格)。
(1)报税时间:上一年度所得税报税截止时间是当年的4月15日。
(2)报税渠道:可通过地区办公室授权代理银行(Authorized Agent Bank,AAB)或收税官(Revenue Collection Officer)等报税。
(3)报税手续:
①填写3份1702号表格;
②如有收入,应到注册地临近的AAB,提交填好的1702号表格及收入相关附件;在没有AAB的地区,应把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收税官;从相关地点取回盖章的表格及确认件。
③若无收入返还,应向注册地的地区收入办公室或税收填报中心提交填写好的1702表格及相关附件;从RDO或税收填报中心取回盖章和确认的表格。
(4)报税资料。申报所得税时,企业或合伙者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无需交纳预提税的,应提交收入证明,并填写BIR表2304;
②满足税收减免条件的,应填报BIR表2307;
③税收减免备忘录(如满足相关条件);
④国外税收减免(如满足相关条件);
⑤账户信息表格(AccountInformationForm, AIF)和独立的注册会计师(CPA)和/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⑥上一年税收应返还数额(如果满足相关条件)。
这部分内容可参见5.1.7。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各类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和列表,可参见2.3.2.3。
除根据一般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外,仍需按规定填写BIR表格0901-P(BIRForm0901-P)。在菲律宾构成常设机构,申请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非居民纳税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合同复印件;
(2)经公证的相关雇员的护照复印件,若雇员超过两位时,雇员各自护照的核证副本须附有护照内容的公证摘要,注明何时抵达及离境日期;
(3)经公证的由菲律宾合同方出具的就合同期限内有关收入的服务证明。
除根据一般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外,仍需按规定填写BIR表格0901-T(BIRForm0901-T)。申请适用税收协定中船运、空运条款的非居民纳税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船舶登记证明副本,或经公证的飞机登记证明副本;
(2)经公证的租船合同或合同的复印件;
(3)经公证的适用于在菲律宾办理交易许可证的副本。
不需要再向ITAD提交税收协定优惠申请表(TaxTreatyRelief Application, TTRA),而只需扣缴义务人或收入付款人向BIR提交税收协定优惠居民身份证明表格(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for TaxTreaty Relief (CORTT) Form),就可以直接适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协定税率。
除根据一般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外,仍需按规定填写BIR表格0901-C(BIRForm0901-C)。申请适用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的非居民纳税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合同。公证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契据(如转让契据),证实已实际上转让了标的股票的所有权;
(2)股票。股票的认购证或认购合约的核证副本;
(3)一般信息表。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般资料单的核证副本,显示认购人的名称;
(4)公司董事会秘书证书。菲律宾企业董事会秘书执行的正式公证原件,若其股票被出售,应显示以下信息:卖方自销售之日起的主体股份的数量和价值;卖方的所有权百分比的销售日期;标的股份的收购日期;收购股份的方式,包括以前转让的日期,参与转让的各方;以及买方在标的股转让后的所有权比例;
(5)物业、产房、设备使用时间表。经菲律宾公司的主管机关认证的使用时间表副本,格式可参考BIR表格0901 - C。
(6)财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核证副本,记载公司在本年度内出售或转让本集团股份股票;自销售之日起菲律宾审计财务报表正本。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于销售日期错误,未经审核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销售日期可视为销售日期,以正确反映交易期间作出的财务报表中的销售日期。
(7)BIR表格编号0605的核证副本和收据,以反映与授权代理银行收入办公区39号管辖的处理和认证费用的支付。
(8)BIR表格编号2000-OT核证副本和收据,以反映股票出售或转让支付的单据印花税。如果单据印花税由非居民卖方和/或非居民买家承担,税收支付应提交授权代理银行。如果买方是菲律宾居民,则应提交申报书,并应按现行税收条例实施的《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200节第(C)条支付税款。
除根据一般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外,仍需按规定填写BIR表格0901-S(BIRForm0901-S)。申请适用税收协定中个人劳务条款的非居民纳税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经公证的服务合同正本或核证副本。
(2)有关雇员的护照(整册)的核证副本。如有超过两名雇员,其核证副本各自护照必须附有经公证的总结护照,注明到达和离开菲律宾的日期;
(3)由菲律宾承包商/雇主的公证认证原件,以确认申请人在菲律宾提供服务的持续时间。
除根据一般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外,仍需按规定填写BIR表格0901-O(BIRForm0901-O)。申请适用税收协定中其他收益条款的非居民纳税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取得收入者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信件申请收入者需提供相关交易所涵盖的有关税收协定条款,并说明获取该协定优惠的法律理由;
(2)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
(3)由菲律宾承包商公证确认的取得收入方在菲律宾履行合同的全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