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负责外国人工作准证的主管部门是劳动和就业部、移民局。
在菲律宾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外国人可办理下列几种签证:
(1)《菲律宾移民法案》第九章(d)规定的协议商人/投资者签证
可签发给进入菲律宾并与其所属国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人。移民局要求最初投资不低于3万美元或年贸易额不低于12万美元。目前,与菲律宾签订友好、商业和航海条约的国家有美国、德国和日本。
(2)《菲律宾移民法案》第九章(g)规定的预定雇员签证
签发给在菲律宾从事技术、管理或保密工作的外国人的正规工作签证。外国人被雇用从事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须是本地菲律宾人或居民不愿或不能胜任的,且其录用应有益于公众利益。此类签证需经移民局理事会会议批准。
申请此类签证需向移民局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AEP)。一般来说,这类签证的有效期与其AEP或雇用合同的有效期中先到期的期限一致。AEP要在担保公司经过劳动力市场需求测试并提交一份替补培训计划后,由劳动和就业部批准。劳动和就业部要求在外国人监督下至少培训两名菲律宾人。
(3)第47章(a)(2)规定的特别非移民签证
此类签证可签发给在菲律宾经济区署和投资署注册企业雇用的外国人,以及被临时指派到政府项目工作的外国人。尽管这些外国雇员享有多次进入菲律宾的权利,在菲律宾经济区署注册企业的外国雇员无需在移民局留指纹和注册。但是,他们仍需从劳动和就业部获得AEP。
(4)行政令第226号规定的特别非移民签证
此类签证签发给在投资署注册或在菲律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工作的外国人。他们享有多次进入菲律宾的权利,并无需支付费用、在移民局留指纹、注册及从劳动和就业部获得AEP。
(5)总统令第1034号规定的特别非移民签证
此类签证签发给在由菲律宾央行正式授权、作为一个离岸银行业务单位运作的离岸银行工作的外国人。他们也享有多次进入菲律宾的权利,并无需支付费用,或在移民局留指纹、注册及从劳动和就业部获得AEP。
(6)苏比克工作签证此类签证签发给苏比克自由港内企业雇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拥有高级技能的外国人。
(7)其他移民政策
打算赴菲律宾的外国人,可以不用获得EO第408号规定的签证作为旅游者入境,或在任何国外的菲律宾领事馆获得第9章(a)规定的临时访客签证。第9章(a)规定签证可用于因经商、游玩或健康等原因入境,该签证通常最初允许外国人停留59天,并可延期至一年。
进入菲律宾后,移民局允许外国人将其移民身份从游客/临时访客改为另一个类别的签证,无须离开菲律宾。
当外国人变更移民身份的申请被批准时,他或她必须在菲律宾境内,否则,变更无效。如果出现申请人不在菲律宾境内的情况,需要再次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在菲律宾移民局申请更改移民身份期间,他或她应申请临时工作许可证(Provisional Permit to Work)。
申请工作许可,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
到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Department of Labor and Employment,DOLE)申办劳工许可证(AEP-Alien Employment Permit);
到菲律宾移民局(Bureau of Immigration)申办9G签证,并办理I-CARD身份证。
申请工作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档;
(2)公司有效营业执照;
(3)公司最近一年的税务报表或近期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新公司提供在税务局的登记证明;
(4)申办人的护照原件;
(5)个人简历;
(6)个人税号;
(7)两寸照片八张,1寸照片六张;
(8)申办人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办理工作签证程序较繁琐,周期较长,外国员工多通过中介或代理办理,需注意甄别中介资质和诚信,比较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