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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其他税费

2.6.1 比例税(Percentage Tax)

与比例税相关的规定体现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五编中。比例税的征收对象之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109节第(w)条的规定,在交易和经营过程中销售或租赁商品、财产或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主体。这些主体的年度总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1,919,500比索,且未进行增值税登记。对于此类主体所征收的比例税,相当于其季度总销售或取得的3%。但是合作社可以免缴3%的比例税。

除了上述纳税人外,比例税还可以适用于以下交易或行业:

(1)国内运输人和车库管理人(第117节):由承租人、运输承包商(包括客运人或其他国内陆路的运输人以及车库管理人)驾驶的汽车,所课征的比例税是其季度总收入的3%。

(2)国际运输人(第118节):在菲律宾经营的国际航空运输或国际船运者,应支付来源于从菲律宾向其他国家运输商品的季度总收入按3%的税率纳税。

(3)特许权经营(第119节):无线电或广播电视公司的特许权经营,该无线电或广播电视公司在上一年的年度总销售收入不超过100万比索,适用3%的税率;煤气和公共供水公司就其取得的商业总收入按照2%的税率缴纳比例税。无线电或广播电视公司可以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并缴纳增值税,但是一旦做出选择就不可撤销。

(4)来源于菲律宾的海外通讯服务(第120节):由电话、电报、传真、无线网和其他通讯设备服务提供的从菲律宾传输的海外通讯信息,应按照支付服务费用价款的10%缴纳比例税。由接收服务的人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税款,服务提供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缴纳该税款。但是,政府、外交服务、国际组织、新闻服务者可免税。

(5)银行和执行类似银行职能的非银行金融中介(第121节):所有银行和执行类似银行职能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来源于菲律宾的总收入,需要根据一定的税率缴纳比例税(见表24)。

表24 银行和执行类似银行职能的非银行金融中介缴纳的比例税

税目 税率(%)
借贷产生的利息、佣金、贴现和融资租赁的收入,根据此类工具的到期期间来确定税率 到期期间不满5年* 5
到期期间超过5年 1
子公司的分红、股权分配和净收入 0
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来源于交易的不动产或动产收益和所有其他1.3.1节所列的总收入 7
交易外币、债券、衍生品和其他类似金融工具的净收益 7
* 如果上述工具规定的到期期间与实际到期期间不同,则以实际到期日为准。

(6)其他非银行金融中介(第122节):在菲律宾从事业务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源于利息、佣金、贴现和其他税法规定的视为总收入的项目,对其总收入适用5%的税率。但是,借贷活动产生的利息、佣金和贴现和融资租赁所得,若到期期间不满五年,则适用5%的税率;若到期期间超过五年,则适用1%的税率。

(7)人寿保险金(第123节):在菲律宾从事任何种类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公司或企业(除了纯粹的合作型公司或社团)就其所收取的保费按照2%的税率征收比例税。无论该保费的支付是采用现金、期票、债权或其他的现金代替物。但在收到保险金的6个月内基于回避风险或其他原因向个人退款不计入应税收入。

(8)外国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第124节):根据保险法授权在菲律宾有权处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无权在菲律宾交易的外国公司处理保险业务,应当支付两倍于本国保险公司的税款。

(9)娱乐业(第125条)和奖金(第126条):对下列娱乐项目的所有者、承租人或经营者,以及奖金获得者征收比例税的税率参见表25。

表25 适用娱乐业和奖金的税率

项目 税率(%)
斗鸡场 18
歌舞厅、夜总会 18
拳击会,但是至少有一名菲律宾公民参与的,或由菲律宾公民推动,或由菲律宾公民拥有60%以上资本的公司或社团举办的事关世界或东方竞标赛的拳击会免税 10
职业篮球运动 15
回力球和赛马 30
从赛马中获得的奖金(为获奖者所获奖金扣除下注成本) 10

(10)通过本地股票交易所或首次公开发行交易上市股票(第127条):除非经证券经销商销售,每笔通过本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易物、交换或处置的上市股票都要纳税,应纳税额为股票总售价或总价值的0.6%,由转让方或卖方支付。对于通过首次公开发行销售或交易封闭型公司的股票,税率取决于所交易股票的总售价或总价值,或者取决于所交易的股票占上市后全部流通股的比例,适用1%-4%不等的税率。

实施股票销售有纳税义务的股票经纪人,有义务代收税款,并在收取之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税款交到国家税务局。在股票采取公开发行的情况下,公司的发行人应申报税款,并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缴纳相应的税款。

2.6.2 单据印花税(Documentary Stamp Tax)

单据印花税的内容规定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七编中。根据第173节,单据印花税的适用对象包括单据、文书、贷款协议,以及证明接受、分配、销售、转移某一责任、权利或资产的文件。无论这些单据的制作、签署、发行、接受或转让的地点何在,当权利或义务是从菲律宾产生,或者财产位于菲律宾,并且该行为在菲律宾发生,则就会在菲律宾产生缴纳单据印花税的义务。征收对象为上述文件或文书的制作者、签字人、接收者或转移者。如果应税文件的其中一方享有免税待遇,则由不享受免税待遇的另一方直接承担纳税义务。

表26 各项印花税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2.6.3 关税(Customs Duty)

进口商品需缴纳关税,特别附加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税和反歧视税,用于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或不适当的竞争。关税的纳税时间为商品从海关或保税仓库放行或取回时。进口商品的价格基于交易价格确定并进行一定的调整。菲律宾关税法规定了商品具体的分类及税率(通常在0%~30%之间),具体可见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制定的税率表。东盟自由贸易协议(AFTA)的共同执行关税优惠(CEPT)提供了比国内关税法更加优惠的税率。

在符合关税委员会的手续和规章的条件下,特定的进口商品可享受免税:1.由在菲律宾注册的捕鱼船捕获或收集的水产品;2.用于本地的装备且用于船舶或航空器的救援和出口;3.在菲律宾登记或许可的船只或航空器在国外的维修费(不包括使用费),未在菲律宾提供此类维修所需的适当的设备或此类船只或航空器受天气或其他因素影响而在外国港口维修;4.进入菲律宾用于维修、加工、或在维修、处理或修整之后再出口的商品;5.奖章、徽章、奖杯或其他作为奖品而授予的小物品,或作为荣誉勋章而接受;6.菲律宾居民回国时属于其个人和家庭的用品;7.旅客随行的衣物、个人装饰品、梳妆品、便携的工具和设备、戏剧服装和类似财物;8.被政府雇佣的或为政府提供服务的外国顾问和专家(包括他的同事和其家庭用品个人)的家庭用品和汽车。9.属于来菲律宾定居的人的专业仪器和设备,用于职业、工作或交易的工具、衣物、家畜以及个人和家庭用品;10.专用于公共娱乐、公共博览会或展览会或奖项竞赛,且再出口的物品;11.外国电影制片商在菲律宾直接且专用于制作或拍摄电影,且再出口的物品;12.外国大使、使馆和其他外国政府机构官方使用的进口品,但是该外国也要给予菲律宾相关机关类似的特权;13.外国大使、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外国政府代表用于个人或家庭使用的进口物品;14.用于在贫困人群中免费发放的且不用于营利的捐赠给已登记的救助组织的物品。

2.6.4 转让税(Transfer Tax)

菲律宾地方政府对销售、捐赠、易货交易或者其他类型的转让不动产产权的行为征税,最高税率为总对价金额或市场公允价格1%的50%,如果总对价不能反映经济实质时,则适用市场公允价格。马尼拉市在对不动产转让征税时可能会超过最高税率,但是不超过总价款的50%(例如总价1%的75%)。

通过销售、交易本地上市的股票份额按照总销售金额或者总价值的1%的1/2计算。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税率为1%到4%(取决于总价款金额),同样也对销售、交易以及换股或者其他转让征税。菲律宾对转让债券不征收转让税。

2.6.5 赠与税(Gift Tax)

任何人士,无论是否为菲律宾居民,都应在转让作为赠与物的财产时征收、估税、征缴并缴付赠与税。无论该转让是通过信托或其他方式,也无论该赠与为直接转让或间接转让,且无论该财产为不动产或私人财产、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都适用该税种。

一般情况下,每一纳税年度赠与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该纳税年度纳税人取得赠与物的总净值扣除25万比索的免征额后,乘以6%的税率。任何候选人,政党或竞选党派联盟以现金或实物作出的任何捐助,均应受修改后的选举法约束。

在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可免征赠与税:

(a)由居民做出的赠与:向国家政府或其机关所建立的任何非营利实体、或向所述政府的政治机关作出的赠与;以及向教育、慈善、宗教、文化、或社会福利企业、机构、受信非政府组织、基金或菲律宾裔组织或研究机构或组织进行的赠与,但受赠人不得将超过上述赠与物30%的部分用于管理目的。当赠与人为菲律宾公民或居民时,菲律宾对赠与人所征收的税款,可与外国当局对其征收的任何性质和描述相似的赠与税进行抵免。

(b)由非菲律宾公民的非居民做出的赠与:例如向国家政府或其机关所建立的任何非营利实体、或向所述政府的政治机关作出的赠与;对教育及/或慈善、宗教、文化、或社会福利企业、机构、受信非政府组织、基金或菲律宾裔组织或研究机构或组织进行的赠与,但受赠人不得将超过上述赠与物30%的部分用于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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