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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税收制度概览

2.1.1 税制综述

菲律宾的税收体制可以分为国税(National Taxes)以及地方税(Local Taxes)两种。其中,国税是指由中央政府通过国内税务机关(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BIR)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IncomeTax)、增值税(ValueAddedTax)、消费税(ExciseTax)、比例税(PercentageTax)、印花税(DocumentaryStampTax)及赠与税(Donor’sTax)。而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基于宪法的授权性规定而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不动产税(RealPropertyTax)、不动产转让税(RealPropertyTransferTax)和商业税(BusinessTax)。对于特定的税种,地方政府部门无权课征,例如所得税(除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课征的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及赠与税(除《地方政府法典》 (Local Government Code)中另有规定);销售、货物交换、服务或其他类似交易中产生的比例税或增值税等。

菲律宾的税务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BIR)和地方税务机关。

2.1.2 税收法律体系

2.1.2.1 法律渊源

(1)国家税法的法律渊源

菲律宾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是《国家税务法典(1997)》(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NIRC),共由十四编组成(见表9)。这部法律经历了数次修改和改革,目前规定在共和法令8424号——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 of 1997)中。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共和法令9337号修正案(RANo. 9337)对《国家税务法典》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了实质性改革。

表9 《国家税务法典(1997)》各编的标题

第一编 国内税收总局的组织及职能 第八编 救济措施
第二编 所得税 第九编 合规要求
第三编 遗产税及赠与税 第十编 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编 增值税 第十一编 国内税收的分配
第五编 其他比例税 第十二编 监督委员会
第六编 特定商品的消费税 第十三编 废除条款
第七编 单据印花税 第十四编 最终条款

为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法典(1997)》,财政部长通常会参考国家税务局局长的意见颁布所需的税务条例。对于《国家税务法典(1997)》的条款,国家税务局局长享有排他性的解释权,但这一解释权受财政部长的审查。用于解释《国家税务法典》条文的行政性文件包括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 税收条例(Revenue Regulations,RRs):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税务法典(1997)》及相关法律,由财政部长参考国家税务局局长的意见所签发的,用于规定、说明或界定的规则和条例;

- 税收备忘录命令(Revenue Memorandum Orders,RMOs):规定指令或指引的文件,提供相关指南,并概述在实施总局所述的政策、目标、计划和项目时必要的过程、运作、活动、工作流程、方法以及程序(除审计以外);

- 税收备忘录裁定(Revenue Memorandum Rulings,RMRs):由国家税务局局长发布的有关《国家税务法典》及其他税收法律的可适用于特定事实的裁令、意见和解释。总局局长可不时地颁布RMRs,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在具体情况下适用税法及其结果的指引。

- 国家税务局的裁令(BIR Rulings):国家税务局对于纳税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提出咨询的官方立场,国家税务局的裁令不能与RMRs冲突,否则无效。

- 税收备忘录通告(Revenue Memorandum Circulars,RMCs):由国家税务局或其他机构/办公室发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先例的相关细节。

- 税收行政命令(Revenue Administrative Order,RAOs):涵盖有关国家税务局的行政设置的事项。具体来说,包括组织框架、职能声明、及国家税务局各部门的责任、权力的定义与委托、人员的编制与要求及绩效标准等。

- 税收委任权命令(Revenue Delegation Authority Orders,RDAOs):国家税务局局长根据法律授权给各税务官员的职能。

在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税收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最高法院可以对较低层级的法院做出的涉及税收合法性、课征、核查、处罚等案件的判决或裁令进行审查、改判、修改或确认,由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构成对菲律宾税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以及税务上诉法院(Court of Tax Appeals)的终级和可执行判决也是被认可的对菲律宾税法的解释。

(2)地方税的法律渊源

在地方层面上,根据《地方政府法典》(1991年),地方政府可以征收税和其他费用以支持地方的发展任务、扩大服务范围并减少对中央政府的经济依赖。地方的税收法律包含在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政府法典》所颁布的法令中,并且由各地方政府的财务主管与估税员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执行。

2.1.2.2 主要税种概览

菲律宾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关税及比例税。其中,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例较重。

(1)所得税(Income Tax)

所得税,是指针对某一主体从其财产、职业行为、交易或商业活动,或者《国家税务法典(1997)》所规定的总收入相关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以及《国家税务法典(1997)》授权的其他减免税额,所课征的税收。需申报所得税的主体包括:

- 居住于菲律宾的公民(resident citizens)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

- 作为非居民的菲律宾公民(non-resident citizens)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 外国自然人,无论是否是菲律宾居民,仅需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 国内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的所得纳税;

- 外国企业,无论是否在菲律宾从事交易或业务,仅需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 参与交易或商业活动的遗产和信托。

(2)增值税(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是针对在菲律宾境内销售、易物、交换或租赁商品,并提供服务所征收的税种。在1987年税制改革中,菲律宾首次引入了增值税,以取代年度定额税、向工厂与制造商征收的销售税、向随后卖家征收的流转税、向进口产品征收的高级销售税和补偿税,以及对一些产品的销售所征收的比例税。此后,与增值税相关的法律历经多次修改,主要包括:

- 共和法令7716号修正案(RA7716),亦被称为《扩展的增值税法》 (Expanded VAT Law of 1994),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至服务及不动产的销售与租赁,并改善增值税的征管;

- 共和法令8241号修正案(RA8241),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缩小增值税的税基;

- 共和法令9337号修正案(RANo.9337),亦被称为《改革后的增值税法》(Reformed VAT Law of 2005),将增值税的税率从10%提高至12%,并扩大了增值税的范围。

需申报增值税的主体包括:

- 在其从事商业或交易过程中,销售、易物、交换或租赁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的主体或实体,年度总销售额或收入超过1,919,500比索;

- 要求以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登记却未登记的主体;

- 任何进口产品的主体,无论其是否在从事商业或交易的过程中。

(3)消费税(Excise Tax)

消费税,是针对在菲律宾生产、制造的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以及其他目的的特定商品及进口产品所课征的税收。

(4)比例税(Percentage Tax)

根据《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109节第(w)条的规定,比例税的征收对象是在交易和经营过程中销售或租赁货物、财产或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主体或实体。这些主体的年度总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1,919,500比索,且未进行增值税登记。此外,从事特定行业或交易的行为(例如国内或国际客运交通或娱乐业等),也需按总收入征收比例税。在计算所得税时,比例税可以作为经营费用被扣除。

(5)关税(CustomsDuty)

在关税方面,进口到菲律宾的商品一般都要缴纳关税。关税主要规定在《菲律宾关税与海关法》中。

(6)单据印花税(Documentary Stamp Duty)

单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单据、文书、贷款协议,以及证明接受、分配、销售、转移某一责任、权利或资产的文件。征收对象为上述文件的制作者、签字人、接收者或转移者。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为了创造一个更为简化、公平和效率的税收体系,2017年1月新一届菲律宾政府提交了对于《国家税务法典(1997)》的修正案(众议院第5636号法案),即《加速成长与扩大包容税收改革》(TaxReformforAccelerationandInclusion)法案,意图通过降低税率,拓宽税基的方式,促进投资、增加就业,消除贫困。2017年12月19日,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签署通过了该法案。作为菲律宾综合税制改革的第一部法案,该法案纠正了原有税制的不足之处,旨在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燃料、汽车、烟草和含糖饮料的消费税税率,建立更加简单、公平、高效的税收制度。

该法案对于《国家税务法典(1997)》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1)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规定收入低于25万比索的个人免税,并公布了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累进方法,对原有税制进行简化;(2)增值税登记门槛从190万比索增加至300万比索,并规定营业额不超过300万比索的个体经营或专业人士可选择就其收入超过25万比索的部分使用8%的增值税替代个人所得税与比例税;(3)提高石油产品、矿产品、烟草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率,重构汽车产品的消费税,新增了对甜饮料及整容手术的消费税;(4)提高印花税税率;(5)固定遗产税与赠与税税率,简化税制;(6)新增电子销售记录的报告制度与石油产品强制标记制度等。该项改革法案带来的税收将用于菲律宾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及政府公共支出,以支持菲律宾经济高速增长。

2018年9月10日,菲律宾众议院批准通过了综合税制改革的第二部法案(众议院第8083号法案),即《旨在吸引更好更优质的投资机会税收改革》(Tax Reform for Attracting Betterand High-Quality Opportunities Bill, Trabaho Bill)的法案,旨在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调整税收优惠措施,创造更为公平、更具竞争力的税制环境,以吸引投资。目前,该法案尚未成为正式立法。

该法案主要包含以下几类内容。

其一,从2021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现行的30%每两年降低2%,目标在2029年降至20%。

其二,逐步拓宽税基,具体包括:(1)对于总收入(grossincometaxation)课税,不再适用15%的税率;(2)在针对教育机构、医院适用10%的优惠税率、以及对于资本性支出适用税收完全扣除之前,首先应当由高等教育委员会、教育部以及卫生部评估其长期的表现,进而决定是否适用;(3)在该法案通过的两年后,地区性的运营总部(regionaloperatingheadquarters)所享受的10%的优惠税率将不再适用;(4)40%的可选标准扣除将统一适用于自然人或企业纳税人,对其总收入的40%部分适用,并仅限于由贸易和工业部所认定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三,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化程度,具体包括:(1)引入一系列新标准,以便认定战略优先投资计划中可适用特殊税收优惠措施的项目;(2)纳税人可享受的所得税免税期间不得超过3年,且在免税期结束后,其他的税收优惠享受期间不得超过5年;(3)位于自由港、经济区已注册的出口企业,以及使用出口销售额90%以上的海关保税制造仓库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或者用于产品制造、加工的基本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和国内采购,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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