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移民服务公司 站内搜索
护照项目 | 居留项目 | 解决方案 | 资讯

菲律宾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菲律宾《国家税务法典(1997)》并没有专门规定反避税的章节,但是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基于一些测试原则和方法来应对逃避税行为,譬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步交易原则”以及穿透公司面纱方法。

自2013年起,二十国集团和经合组织主导在全球范围内推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这一发展动向对于菲律宾的国内税制并未产生太大的影响。截至2019年4月,菲律宾未加入BEPS包容性框架成为其成员方。

4.1关联交易

《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50节是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律基础。根据该条款规定,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交易或业务(无论是否在菲律宾注册及组建)是由同一利益共同体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国家税务局局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在这些组织、交易或业务之间做出总收入或可扣除额的分配,以避免逃避税,或清晰地反映该组织、交易或业务的所得额。

除此之外,菲律宾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规范还包括:(a) 《转让定价指引》(第2-2013号税务法规,2013); (b)税收审计备忘录1998年1号命令(Revenue Audit Memorandum Order1-98);(c) 税收备忘录1999年63号命令(RevenueMemorandumOrderNo. 63-99)。同时,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于菲律宾税务当局的实践操作具有指导意义,实践中,菲律宾税务机关往往会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观点。

除了成文法规则之外,受英美法系之影响,法院判例也可以作为菲律宾转让定价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依据《转让定价指引》,“控制”是指“任何类型的控制,包括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无论在法理上是否可被强制执行,或实际上可否行使或已行使”。此外,该指引对“关联企业”和“控制”的定义,也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界定。

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转让定价指引》对于关联交易的类型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4.1.3 关联申报管理

《转让定价指引》对于关联申报管理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4.2 同期资料

菲律宾政府目前尚未采取BEPS第13项行动计划。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依据《转让定价指引》第12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实施转让定价的年度,应当准备同期资料。该同期资料虽然不必在纳税申报时提交,但应当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规定的保存期内或其他另行规定的保存期内保存,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依据《转让定价指引》第12(D)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交的文档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①组织机构;②企业/产业性质,以及市场状况;③受控交易;④假设、策略与政策;⑤成本分摊协议;⑥可比性、功能和风险分析;⑦转让定价方法的选取;⑧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⑨背景文档;⑩文档索引。

4.2.3 其他要求

依据《转让定价指引》第13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纳税人,将依据《国内税务法典(1997)》和该指引进行处罚。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根据《转让定价指引》第1条规定,该法规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跨境交易和境内交易。该《指引》大部分是依据OECD转让定价指引中规定的正常交易方法,并将其作为判断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最合适的标准。根据该指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正常交易原则的适用可分解为以下三个步骤:(1)建立可比性分析;(2)识别被测试方和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3)判断正常交易结果。

(1)建立可比性分析

正常交易原则以关联方和采取类似交易的独立方所采取的交易价格或利润率的比较为基础。为确保其可比性,所有纳入比较过程的经济因素应当充分相似,以使各情形中的区别因素不会影响可比价格或可比利润率,或可采取合理的调整措施,消除此类区别所造成的影响。影响可比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特性;功能、风险和资产的分析,以及商业或经济环境。

(2)识别被测试方和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

首先,应判断被测试方。被测试方是指转让定价方法可适用的实体,且通过该实体可真实可靠地寻找可比性。

其次,应选择适用转让定价方法(Transfer Pricing Method, TPM)。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意在识别对于特定案件中最合适的方法。因此,该选择程序中应当考虑多项因素。菲律宾税务机关并未对于某种方法有所偏好。同时,在一些无法适用该指引第10节中所述方法的情形中,税务机关将使用以下方法来确定受控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①扩展适用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性可能存在于其他行业部门的企业中;②结合适用或混合适用转让定价方法或其他方法。在所有的案件中,纳税人应当能够阐述为何选择适用该种特定的TPM方法。

再次,选择利润水平指标(PLI)。合适的利润水平指标的选取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交易特性;②可比数据的可适用性;③PLI衡量正常交易利润的可能性程度。

(3)正常交易结果的判断

当已识别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可将该方法适用于独立方交易的数据中,以取得正常交易的结果。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依据《转让定价指引》,菲律宾税收主管当局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a)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b) 再销售价格法;(c) 成本加成法;(d) 交易净利润法;(e) 利润分割法。

除此之外,在没有可比交易或充分的数据以适用前述五种方法时,菲律宾税务局在前述五种方法之外,还会考虑以下两种方法: (a) 转让定价方法的扩张适用(Extension),可选取其他产业中的企业作为可比分析对象;(b) 适用前述方法的结合或混合方法。

在具体的方法选取时,并未有一个严格的适用顺序,该指引规定应考虑到:(a) 所选方法的优势与缺点;(b) 通过功能分析,判断在具体受控交易中选用某方法的合适性;(c) 适用某方法所需要的信息是否可获取;以及(d) 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

4.3.3 转让定价调查

(1)主管当局

根据纳税评估的主管当局不同,BIR可以分为(i)大型纳税人局(LargeTaxpayersService, LTS)和(ii)税务局(RevenueOffice, ROs)。其中,LTS主要负责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大型跨国公司、本地集团公司等,这些较大的纳税人所贡献的税收基本可占每年BIR预算的70%以上。而RO负责LTS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同时,根据地域范围的不同,RO可以细分为多个地方税务局(RevenueDistrictOffice, RDOs)。目前,共有19个ROs和120多个RDOs。

(2)调查程序

首先,在BIR向纳税人下达当局信件后,调查程序即正式开始,随后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和会计记录。

其次,BIR应当向纳税评估部门提交其做出的裁定,并提交初步评估通知(PAN)。在收到PAN后,纳税人应于15日内针对PAN中税收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提交立场书。否则,税务机关将向其下达正式评估通知(FAN)。从PAN的发布到FAN的发布期间,纳税人可于任何时间选择按照评估的应纳税额缴税,并终止案件。

再次,在收到FAN后,纳税人若有异议,应当于3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于提交书面答辩后的60日内提交支持文件。否则,该正式评估通知将作为终局性、可执行的文件。

若税务机关否决该书面答辩,或从纳税人最后一次提交支持文件之日后180天内,税务机关没有任何作为,纳税人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对其答辩的否决意见的30天内,或在180天届满之日起,将此案件提交税务上诉法院。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根据《转让定价指引》第11条的规定,预约定价安排包含单边的APA以及双边或多边APA。双边或多边APA的提起应当依据菲律宾对外签订的税收条约中的相互协商程序(MAP)条款。

尽管暂无成文规范,从实践来看,BIR接受所有类型的APA,可包括所有类型的转让定价问题。同时,尽管APA仅能解决未来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但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提供的方法也可以用于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4.4.2 程序

目前,暂无成文法规范预约定价的程序。

4.5 受控外国企业

菲律宾现无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目前,菲律宾的相关规范中并没有对成本分摊协议做出规定,仅在《指引》第12(D)条中,将其作为必须提交的文档列出。在实践中,BIR通常会承认企业所做出的成本分摊协议安排,并遵从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规定进行管理。

4.7 资本弱化

菲律宾现并无针对资本弱化的规则。但是,国家税务局承认适用公司架构规避税收的最常见方式是高负债率的受控公司。在无资本弱化规则的情况下,由菲律宾税务局在具体案件中,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判断债务与资本之间的合理比率,通常情况下认为合理的债资比是3:1。对于超额支付的利息将面临着被重新定性为股息并据此征税之风险。

4.8 法律责任

根据第29节,除了菲律宾所得税法中征收的各种税负,对于企业非正常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还要按照10%的比例征收非正常累计盈余税。所谓的“非正常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经下列项目所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免税所得;(2)排除在总收益之外的所得;(3)应纳最终税的所得;(4)被扣除的净营业亏损结转额,减去以下项目:

(1)实际或实质上支付的股息;(2)某一纳税年度内支付的所得税:对于使用日历年作为计税期间的企业,其应税累计盈余从1997年12月31日起不得适用于非正常累计盈余。对于采用会计年度会计期间的企业,其不适用该税的非正常累计盈余,应于1997-1998会计年度所含12个月中的最末一月进行估计。

非正常累计盈余税适用于基于避税目的而建立或被利用的企业,其股东或其他企业的股东通过准予累计所得及利润(而非分配或派发)的方式实现避税。非正常累计盈余税不适用于(a)公众持有企业;(b)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中介;(c)保险企业。

要证明企业股东或成员存在避税的意图,以下事实可构成初步证据,即该企业仅是一家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对于避税意图的确认,下列事实可构成确定性证据,即企业的所得或利润被允许累计的程度超出了经营的合理需求,除非企业有明确优势证据可作相反证明。

4.9 改革动态

为了应对可能到来的税收挑战,菲律宾BIR提出了一项2016-2020年战略计划,以提升其提供服务和征管水平。此战略计划所要达成七项目标,包括:实现税收征管的现有目标,保持征管增长;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强化良好的治理水平;提升协助和执法能力;建立并利用信息技术系统、流程和工具;提升税务人员的道德水准、能力、专业水准和满意程度;实现管理资源的最大化。

转让定价的内容是该计划的核心点之一。具体而言,为了应对BEPS、数字经济和全球企业经营结构的改变,BIR实施了一系列项目,包括在下列项目中必备技能和专业水平的认定:①转让定价;②报告要求;③组织架构安排;④预约定价安排;⑤相互协商程序;⑥文档准备程序。此外,BIR还旨在通过此项目,强化对于国际税收风险的关注,并积极开发新的方法,以识别和审计高风险企业,防止其将利润转移至境外或规避税收负担。

同时,为了更好地配合No 2-2013的实施,BIR正在推动出台一系列的文件,其中包括与APA相关的法规、与转让定价文档相关的税收备忘录等。

尽管目前菲律宾官方对于是否会采取或在多大程度上落实BEPS的各项成果并未发布官方态度,但已多次开展与之相关的内部评估和咨询性谈话。在菲律宾官方发布相关的规范之前,对于纳税人而言,若从事关联方交易,最为妥当的做法是维持好同期文档,并将此做好遵从正常交易原则的第一步。

首页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淘宝店铺
欢迎拨打热线咨询
✆+8618601666113
手机,微信,WhatsApp,Telegram同号,欢迎添加咨询
公司隐私政策
沪ICP备16031239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2483号
©2016-24上海侨驿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