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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投资环境概述

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2003-2017年,菲律宾经济发展起起落落,但年均增长率达5%以上。其中2007年高速增长,全国GDP增长一度达到7.1%。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GDP仅增长1.1%。2010年,由于全球经济复苏带动其出口增长以及选举支出的拉动,GDP增长反弹到7.3%,创35年来最高纪录。2012-2014年,菲律宾经济分别增长6.8%、7.2%和6.1%,2015年回落至5.8%,2016年回升至6.8%,是亚洲增长较快的国家。2017年增长6.7%,在东亚地区位列第三,仅此于中国和越南。(见表1)。

表1 2013-2017年菲律宾经济增长情况

年份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经济增长率(%) 7.2 6.1 5.8 6.8 6.7
人均GDP(亿美元) 2794 2850 2858 2947 2989

资料来源:菲律宾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

2017年,菲律宾实现GDP总值为2989亿美元,与2016年相比增长6.7%,经济增速在东亚地区位列第三,仅次于中国和越南。其中,农林渔牧业产值302.89亿美元,占9.66%;工业产值954.97亿美元,占30.45%;服务业产值1790.11亿美元,占59.89%。

菲律宾各地区的物价水平极不平衡,总体物价高于中国。其中蔬菜、温带水果的价格是中国的3-4倍;水、电和液化气等价格是中国的2-3倍;宾馆住宿、饭店就餐约为中国的1-2倍;汽车、服装和鞋子等价格与中国相当;房产、海产品和热带水果较中国便宜。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2017-2018年,菲律宾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3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为第56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16亚太地区经济展望”中指出,“2017年,菲律宾经济的小幅增长,有望被持续走强的国内需求所拉动,这将足以抵消净出口的紧缩。国内需求将受益于公共消费和投资增长,在低失业率、低油价和海外劳工汇款增加的助推下,个人需求也有望继续活跃。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公私合作项目的实施,私人投资有望保持稳健增速。”世界银行《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190个经济体中,菲律宾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第133位,分值为58.74。

1.2.2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1.2.2.1 资源储备

菲律宾地热资源丰富,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菲律宾全国已探明石油储量为1.68亿吨,天然气为3.841万亿立方英尺,液化气为1.09亿桶。苏禄是石油开采前景最好的区域,初步估计该区域蕴藏着2.03亿吨石油等同物。巴拉望岛西北部海域有石油储量约3.5亿桶。煤和褐煤的沉积量很大,已证实储存量为3.69亿吨,其中40%分布在塞米拉拉(Semirara)岛上,潜在的储存量可能为15.9亿吨。

菲律宾的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储量巨大,目前已探明储量的矿藏中,就有13种金属矿和29种非金属矿,在世界矿产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菲律宾的金属矿储量超过71亿吨,非金属矿储量为510亿吨,矿产资源总价值约908亿美元。金属矿产主要有铜、金、银、铁、铬、镍等。以单位面积矿产储量计算,菲律宾的金矿储量居世界第三位,曾是世界五大黄金出口国之一;铜矿储量居世界第四位;镍矿储量居世界第五位;铬矿储量居世界第六位。在达沃附近发现了世界上最大的镁矿。

1.2.2.2 基础设施现状与发展计划

(1)基础设施现状

菲律宾的交通运输业分为陆上运输、水上运输和航空运输。由于群岛地形使公路和铁路建设的难度加大,水运和空运成为岛屿之间主要的运输手段。水上交通承担了全国40%的货运和10%的客运任务。航空运输主要承担岛屿之间的客运,由国家航空公司经营,全国各主要岛屿间都有航班。菲律宾基础交通设施不足,长年缺乏投资。菲律宾首都马尼拉是全国最大的交通枢纽和贸易港口。现代化的交通设施主要集中于马尼拉及其周边的经济发达地区。

菲律宾陆上运输以公路为主。客运量占全国陆上运输总量的90%,货运量占全国陆上运输货运量的65%。菲律宾公路通行里程约21.6万公里,国道占15%,省道占13%,市镇路占12%,其余60%为乡村土路,道路密度为0.72公里/平方公里。高速路总长500多公里,全国共有7440座桥梁。菲律宾各岛距离较短,地势起伏不平,限制了铁路网的发展。铁路总长1200公里,主要集中于吕宋岛,其中可运营的铁路400多公里,其余均需改造升级。

菲律宾航道总长达3219公里,并拥有众多的自然港。由于是海岛国家,海运和港口设施十分重要。目前全国有接近1500个运营港口、商船千余艘。但主要的对外贸易港口只有马尼拉、宿务、卡加延德奥罗、怡朗、三宝颜和达沃等六大港口。大多数港口需要扩建和升级,以容纳大吨位轮船和货物。

菲律宾航空运输业比较发达,全国有机场288个,国内航线遍及40多个城市,全国各主要岛屿之间都有航班。国际航线较多,与30多个国家签有国际航运协定,主要机场有首都马尼拉的贝尼格诺·阿基诺机场、宿务的马克坦机场和达沃机场等。但很多机场设施落后,许多省会机场是土石跑道的简易机场。大多数主要航线每天或每周都有多个航班从马尼拉飞往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欧洲与中东的主要城市。

菲律宾的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较好,近年来一直在扩建。国内网络质量较高,共有六个可用平台:固定电话、固定线路、移动电话、有线电视、无线电视与广播以及卫星通信系统。

(2)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杜特尔特政府在“十项社会经济发展议程”基础上发布了《2017-2022菲律宾发展规划(PDP)》(以下简称《规划》),是“2040愿景”提出后的第一个中期发展规划。《规划》旨在为包容性增长、高度信任的社会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经济奠定更坚实的基础,以实现2040愿景。根据《规划》,菲律宾的目标是在2020年实现经济增长7%-8%,全国人均收入达5000美元,贫困率由2015年的21.6%降至14%,使600万人摆脱贫困,尤其关注贫困的农村地区和贫困率较高的特定区域。此外,《规划》还提出了把失业率由5.5%降至3%-5%,推动教育普及,加强健全防御机制,使政府获得更高社会信任度,大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等。

2017年,国家经济发展署公布了77个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涵盖了铁路、机场、港口、农业灌溉、水利、道路桥梁等多领域项目,体现了菲律宾近年基础设施领域的主要发展方向。菲律宾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渠道多样,既有PPP等企业参与开发的商业模式,也有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机构和各国政府官方发展援助开发的执行模式。

①交通

《规划》指出要提高交通部门的效率以支持经济增长,通过为人员和货物在国内、邻近地区和全球提供充足、方便、可靠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提升交通部门的竞争力。政府将针对铁路、航空和港口制定统一的国家运输政策,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并成立相关部门以施行交通部门的发展战略。政府将尽一切可能的手段提高机场的运营效率以达到最优的机场利用率,同时还将改善港口设施以确保岛际航运,港口设施的扩建将遵循国际标准。此外,政府还将开发航道以容纳更大的船只,确保可持续发展和港口效率,并成立一个独立机构调查运输事故,提供运输安全建议。

②水务

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署将加强与合作伙伴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协调和联系,包括地方政府机构、国家政府机构、政府拥有和控制的企业、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和学术界。政府将加强有关单位在水资源项目开发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并审查有关水资源的现有法律和法规。水资源缺乏地区的地表水开发将是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引入地下水补给系统。此外,政府为了确保缺水地区和马尼拉地区的水安全,将开发新的水源,保护流域现有和潜在的水源,并探索供水技术。同时,政府将实施灌溉计划和洪水管理措施。

③能源

菲律宾电力资源比较紧缺,政府将会支持电力设施所需的大规模投资,并跟踪电力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以提高发电量。政府将鼓励市场竞争以降低电力成本,具体措施包括:加快对零售电商牌照申请的评估以扩大市场供应商名单,并加快电力部门和负债管理公司的发电厂资产私有化,包括承包的发电厂和独立发电厂,优先考虑为未通电地区提供电力服务,努力在2022年之前在全国实现电力普及。同时,政府还将支持天然气工业的发展,为天然气工业建立一个有利于发展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并优先制定天然气发展计划的方向,以指导该领域的投资。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政府将继续实施旨在支持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EEC项目。此外,替代燃料计划下的若干项目(例如汽车石油气计划和公共交通的天然气车辆计划)将继续推行。

④信息通讯

政府将扩大信息通讯基础设施的部署,解决数字连接的差距,并继续把电子政务系统作为良好治理的重要工具,确保建设和维护大规模集成的政府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和网络。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和融合,政府将对现有的政策和监管框架进行重大改革,包括加强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DICT)和国家电信委员会(NTC)在维持市场竞争和促进信息通讯在教育和人力资本开发领域的创新应用等方面的作用。

⑤公共服务

政府首要解决的是教育领域现有的基建赤字,扩大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为学校建筑提供基础设施,如电力、信息和通信技术、水和卫生设施。其次,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还将继续扩大菲律宾医院发展规划、卫生设施提升计划(HFEP)项下的卫生设施发展以保障卫生服务的提供。此外,政府还将为贫困家庭和无家可归的人提供可负担的、安全的和能够抵御灾害的住房,并推行促进废物适当管理的计划项目,以便更好地管理医疗和危险废物。

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根据菲律宾统计协调委员会的统计,菲律宾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以上,有40%的劳动力以农业为生。2017年菲律宾农业产值为302.89亿美元,占GDP总量的9.66%,主要出口的农产品为椰子油、香蕉、鱼虾、糖及糖制品、椰丝、菠萝和菠萝汁、未加工烟草、天然橡胶、椰子粉粕和海藻。

菲律宾的工业不发达,钢铁、冶金、机器制造等重型工业很少,主要发展轻工业,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在世界上处于落后地位。菲律宾的工业项目主要有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燃料和动力业等。制造业是菲律宾的工业支柱。2017年菲律宾工业产值为954.97亿美元,同比增长1.6%,其中制造业、建筑业、电力能源和矿业产值占比分别为19.45%、7.06%、3.09%和0.85%。制成品主要是电子、食品等轻工产品,占制造业产出近60%。菲律宾矿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在菲律宾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矿藏开采主要由私人公司承担,但国内缺乏大规模的冶炼工业,大部分矿产供出口,主要输往美国和日本。菲律宾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突出,2017年服务业产值达1790.11亿美元,占GDP的59.89%。其中,交通、通讯及仓储业产值为190.97亿美元,占GDP的6.09%。菲律宾是全球主要劳务输出国之一,在海外工作的劳工有1000多万人。2017年菲律宾海外劳工汇款达313亿美元,同比增长5.3%,占GDP的9.8%。

菲律宾风光绮丽,物产丰富,民族众多,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历史上受西班牙和美国统治,留下众多历史遗迹,融合了东西方文化与风俗,极富异国情调。2016年到访游客数量约为660万人次,同比增长11%;旅游收入约占GDP的8.6%。

1.2.4 投资政策

1.2.4.1 投资门槛

(1)外商投资制度

贸工部(DTI)是菲律宾负责投资政策实施和协调、促进投资便利化的主要职能部门。贸工部下设的投资署(BOI)和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PEZA)负责投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产品标准化局主要负责产品技术标准和法规的管理和实施;进口服务署主要负责特定产品进口法规的实施以及发起和指导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初步调查。此外,菲律宾在苏比克、克拉克等地区设立了自由港区或经济特区,并成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

菲律宾有数个涉及投资的重要法律,包括《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1991年外国投资法》、《1995年经济特区法案》、《1992年基地转型及发展法案》、《地区总部、地区生产总部和地区仓储心相关法案》、《投资者租赁法案》、《1994年出口发展法案》和《建设经营转让法》(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 Law,以下简称“BOT法”)。

① 《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

《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the Omnibus Investment Code of 1987)共和国第226号法令,共和国第7981号法令进行了修正。《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是菲律宾投资的基本法,是各类投资激励法案的综合,适用于来自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该法典阐述了投资的基本政策,由投资署(the Board ofInvestment , BOI)负责法律的实施和投资管理。

②《1991年外国投资法》

《1991年外国投资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FIA)共和国第7024号法令,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进行了修正。《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菲律宾绝大部分的经济活动中投资经营,并规定了限制投资的领域,即限制外资投资清单。该外国投资限制清单中详细列举了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目前已更新至第十版。

③《1995年经济特区法案》

《1995年经济特区法案》(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 Act of 1995)共和国第7916号法令,共和国第8748号法令进行了修正。该法案于1995年通过,旨在通过发展经济特区促进经济增长。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PEZA)负责该法的实施并给予经济特区内的合格企业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分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旅游经济区、信息技术区、农业经济区等各类经济园区。每个经济特区都朝着政府干预最小化、独立自由区域的目标发展。经济特区不需要政府提供特别帮助,自我管理经济、金融、工业及旅游发展,同时与周边区域建立起相应的联系。

④《1992年基地转型及发展法案》

《1992年基地转型及发展法案》(Bases Conversion and Development Act of 1992)共和国第7227号法令。根据该法案成立了基地转型发展委员会、苏比克湾管理署(the Subic Bay Metropolitan Authority,SBMA)以及苏比克经济特区和自由港区(the Subic Bay Metropolitan Authority and the Freeport Zone)。在苏比克经济特区和自由港区注册的企业将享受各种投资优惠,包括一流的商业、居住和旅游设施。

⑤《地区总部、地区生产总部和地区仓储中心相关法案》

《地区总部、地区生产总部和地区仓储中心相关法案》共和国第8756号法令明确了关于在菲律宾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Regional Headquarters, RHQs)、地区运营总部(Regional Operating Headquarters, ROHQs)和地区仓储中心(Regional Warehouses)的规定和指南。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但并不从菲律宾获取收入的分支机构。地区生产总部指跨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可以通过提供服务而获取收入的分支机构。

根据投资署发布的“投资法律指南”,在菲律宾投资的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和结构图如表3所示:

表3 投资法律指引表

菲律宾税收指南

菲律宾政府将所有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优先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菲律宾政府每年会制定一个投资优先计划,列出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引导内外资向国家指定行业投资。同时菲律宾政府每两年更新一次限制外资项目清单,目前沿用2015年制定的第10版,外国公司在菲律宾从事的行业必须是未列入外国投资限制清单的行业。

⑥限制外资项目清单

根据2015年5月29日签署发布的第十版限制外资项目清单(the Tenth Regular FNIL),限制性的领域包括两类,分别规定在清单A和清单B中,清单A是基于宪法和特定法律的规定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见表4),而清单B是基于国家安全、国防、公共健康、道德和保护中小企业的考虑而限制外商所有权的领域。

表4 限制外资项目清单(清单A)

禁止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 除唱片外的大众传媒
各专业领域(如制药业、放射技术及X射线、刑侦、林业、法律等行业)
实际资本低于250万美元的零售企业
合作公司
私有安保公司
小型矿企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小规模内河资源的开发
拥有、运营和管理斗鸡场
核武器的制造、维护、修理、储存和拆解
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放射性武器和反人员地雷的制造、维护、储存和拆解
烟花爆竹的制造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20% 私人无线电通讯网络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25% 私人猎头公司,包括为当地和海外雇佣
使用本地资金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除基于共和国法案第7718号(《BOT法》)的基础设施和发展项目以及外国提供资金支持并且需要国际招标的项目
国防建设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30% 广告业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0% 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
私人土地所有
公用事业的管理和经营
除宗教团体和外教使团设立外教育机构
大米和玉米的栽培、生产、研磨、加工和贸易(零售除外)以及通过交换、购买或其它方式获取大米、玉米和相关副产品
与国有或者政府控制的公司、企业、机构及市政公司签订协议,供应原材料、货物和商品
经营需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
远洋渔船的运营
财产评估公司
公寓住宅所有

在清单B规定的行业中,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0%,这七个行业分别是:(a) 制造、维护、储存、拆解须经菲律宾国家警署(PNP)批准的产品和原料(如枪支、火药、炸药、瞄准镜等);(b) 制造、维护、储存、拆解须经菲律宾国防部(DND)批准的产品(如军用枪支弹药、火炮、导弹、战术飞机等);(c) 制造和分解危险物品;(d) 蒸汽桑拿浴室、按摩诊所及其他有可能危及公共健康和道德的行业;(e) 所有的赌博性项目,除非其中有菲律宾娱乐及博彩公司(PAGCOR)的股份;(f) 仅依靠国内市场、实际资本不足20万美元的企业;(g) 仅依靠国内市场、实际资本不足10万美元、掌握先进技术或至少拥有50名雇员的企业。

⑦特殊行业限制

A.证券交易

菲律宾允许外国公司参与菲律宾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投资交易。菲律宾证券交易所是菲律宾唯一的证券交易市场,经营股票、期货、债券交易。菲律宾规定所持公司股份的上限通常为40%。菲律宾证券交易所每月都会发布外国持有权水平的报告(Foreign Ownership Level Report File)。

B.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

菲律宾没有专门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规则,其对国际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基于国内一些相关法律,比如《BOT法》,而且对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执照、承包商的登记、监督和管理都有专门的部门负责。

《BOT法》(An Act Amending Certain Section of RA6957,共和国第7718号法令)明确了私营企业参与通常由政府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服务的政策和规定。根据《BOT法》,外国承包商在菲律宾从事工程承包,可选择适用菲律宾规定的承包形式,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BLT(建设-租赁-移交)、BTO(建设-移交-运营)、CAO(承包-增加-运营)、DOT(开发-经营-转让)、ROT(修缮-经营-转让)和ROO(修缮-拥有-经营)。根据该法案,特许经营年限最长为50年。

菲律宾对外国承包商进入承包工程领域无限制,但对于菲律宾本国政府出资的项目,外国承包商承揽部分不能超过项目资金的25%。根据《BOT法》第2条规定,就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阶段,项目发起人可以获得来自外国或国内的资金并接受外国承包人或本国承包人的服务。若某项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运行需要获取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则项目经营者必须为菲律宾国民(包括个人和公司),且必须及时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注册,该项目至少60%为菲律宾国民所有。而且外国承包商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应雇佣菲律宾本国劳工。

C.银行业开放

2014年7月,菲律宾国会通过了新的外资银行法修正案,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范围实行全面开放。此前法律规定只允许外资银行购买或拥有本地银行60%的股份或设立分行。为此,许多外商一直在呼吁菲律宾放开对外资银行的限制,菲律宾政府宣称此举也是菲律宾迈向东盟经济一体化包括金融一体化的需要。菲律宾前总统阿基诺已签署此项修正案。

(2)投资相关规定

①外商投资菲律宾的形式

A.个体工商户

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拥有并营运的组织机构,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该组织实体与投资人并无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需向菲律宾贸工部(DIT)申请成立。

B.合伙企业

由两名以上合伙人建立,具有区别于合伙人的独立人格,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请设立,要求每名合伙人至少出资3000比索。

C.公司

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且享有独立人格的实体,股东仅就其出资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由5-15名发起人设立,需向SEC申请注册,实缴资本至少为5000比索。

D.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延伸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为总机构在菲律宾经营商业活动,可以在菲律宾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需由总机构向菲律宾境内汇入至少20万美元资本,例外情况下(如涉及高科技,或至少直接雇佣50名员工),注册资本可减少至10万美元。分支机构需在SEC注册。

E.代表处或联络办事处

代表总机构在菲律宾境内从事的活动包括且不限于信息发布、联络、促销、质量控制等。代表处并无独立人格,只能以总机构名义行事,且经营范围仅限于总机构和代表处的营业执照范围,不在菲律宾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需向菲律宾境内汇入3万美元资本,并在SEC注册。

F.地区总部

地区总部是跨国公司在菲律宾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参与国际贸易,作为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附属公司在亚太地区及其他外国市场的监管、联络和协调中心。地区总部并不从菲律宾获取收入。地区总部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万美元,以做经营费用。

G.地区运营总部

地区运营总部是跨国公司在菲律宾成立的分支机构,与地区总部不同的是,地区运营总部可从菲律宾取得收入。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为在菲律宾的附属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提供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服务:从事日常监管和计划、商业筹划和协调、提供和采购稀缺原料和部件、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市场控制和销量提升、培训和员工管理、物流服务、研发服务和产品发展、技术支持和维护、数据支持和交换,以及商业发展。地区运营总部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200,000美元。

表5 各种投资机构形式的最低资本要求

机构形式 最低资本要求
代表处 USD 30,000
地区总部 USD 50,000
地区运营总部 USD 200,000
分支机构(内销型企业) USD 200,000
分支机构(出口型企业) PHP 5,000
个体工商户 0
合伙企业(一般情况) 0
外资合伙企业(内销型企业) USD 200,000
外资合伙企业(出口型企业) PHP 3,000
子公司(一般情况) PHP 5,000
子公司(外资持股40%以上的内销型企业) USD 200,000
子公司(外资持股40%以上的出口型企业) PHP 5,000

②注册流程

为有效开展经营活动,实体企业应向菲律宾有关机构注册。注册机构为贸工部(DTI)和证券交易所(SEC)。其中,个体工商户须在贸工部注册。

贸工部(DTI)是负责投资政策实施和协调、促进投资便利化的主要职能部门,其前身为菲律宾商务部。贸工部的职责是,制定综合的工业发展战略和进出口政策;创造有利于产业发展和投资的环境;促进竞争和公平贸易;负责双边和多边投资贸易合作的谈判;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贸工部下设投资署(BOI)和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PEZA),负责投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的实施和管理。此外,菲律宾在苏比克、克拉克等地设立了自由港区或经济特区,并成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

除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外商投资形式,如分公司、代表处、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合伙企业均需在SEC注册。注册程序为:确定公司名称→依据《公司法》拟定组织章程→某些情况下需要政府机构提供担保→在银行开户→支付费用→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取得股份过户登记薄和股东名册。

在按规定提交了评估文件后,对于子公司和资本超过3000比索的合伙企业,证券交易所将颁发注册证书。对于代表处、地区总部、地区运营总部及分支机构,证券交易所将颁发执照。

对于绝大多数公司,菲律宾公民须拥有至少60%的股份以及表决权,不少于60%的董事会成员应是菲律宾公民。如果公司不能满足上述关于菲律宾公民所占比例的要求,则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此外还可以通过BOT方式或者PPP项目投资。

③并购

菲律宾关于并购等商业行为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公司法》对并购的手续和流程进行了相关规定,《反垄断和限制贸易的合并法》(Republic Act 3247)明确了由于并购等行为造成的垄断或贸易阻碍的情形及相关处罚措施。如无法律明文禁止,外资企业可按菲律宾国内企业收并购流程并购菲律宾企业,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由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并购方案,并至少在专门召开的股东或成员大会两周前提交方案。股东大会上,2/3以上股权票或2/3以上成员票赞成即为方案通过(并购方案如需修改,亦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相同比例的赞成票)。

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合并双方总裁或副总裁在注明合并方案、投票情况的合并书上签字,由董事会秘书或秘书助理认证后,提交至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如合并涉及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事业、教育机构或其他由特别法律规范的特别行业,需先由相关政府机构出具推荐函)。

SEC认定并购行为不与《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抵触后,出具并购许可,并购行为自此生效。在菲律宾,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咨询并购事宜。

④对投资所得和资本汇回的管制

菲律宾对于投资人将资本和收入汇回母国并无严格管制。然而,只有在菲律宾中央银行注册的外商才能使用从当地银行系统购买的外币将投资所得、股利分红和利润全额汇回。根据中央银行在2011年12月15日发布的第743号通知,基于《外汇交易管制规则》第34条的规定,申请在银行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应当自款项汇入或者在菲律宾实际资产交易五年内将数据提交至中央银行。对于未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应将数据记录于投资薄,对于汇入款项或资产的外汇交易,应早于通知规定的五年期限。申请在中央银行注册的外资应在一年内提交申请。超过上述期限,中央银行将不再接受有关投资注册。

⑤土地购买限制

根据菲律宾宪法规定,外国人不得在菲律宾购买土地,但外国公民或公司可以先成立一家菲律宾公司。公司的股权外方占40%以下(含40%),菲方占60%以上(含60%),并且公司至少有5人,公司成立后,必须在菲律宾开立主要的公司账户。账户的户头可仅为外国公民,由外国公民控制房产收入所获得的资金。该公司在购买菲律宾土地前,须得到菲律宾投资委员会的许可,才可进行土地买卖的交易。

⑥租地规定

《投资者租赁法案》(第7652号共和国法案)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租用商业用地最长不超过75年(过去规定为50年)。根据该法,任何到菲律宾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遵守菲律宾法律和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租赁私人土地:①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50年,仅可一次性延长25年;②租赁的土地仅做投资用途;③租赁合同应符合《综合土地改革法》和《土地政府法案》。

1.2.4.2 投资吸引措施

《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是各类投资激励法案综合,主要包括《投资激励法案》(the Investment Incentives Acts);《出口激励法案》(the Export Incentive Acts);《农业投资法案》(the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Acts);《外商经营条例法案》(the Foreign Business Regulation Act);《1981年综合投资法典》(the Omnibus Investment Code of 1981)。依据《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菲律宾投资署是负责促进投资的政府机构。投资特许和优惠政策也由投资署规定,包括税收激励和非税收激励。

(1)财政优惠激励与非财政优惠激励

财政优惠激励存在不同的方式,包括:免征所得税;允许从征税收入中减去人工费用;减免用于制造、加工或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的税负;可征税收入中减去必要和主要的基建费用;进口设备相关材料和零部件减免关税;减免码头费用以及出口关税;自投资署注册起的4-6年内免征地方营业税等。

非财政优惠措施的形式包括:简化海关手续;托运设备的非限制使用:托运到菲律宾的设备贴上可出口的标签;进入保税工厂系统;雇佣外国公民:外国公民可在注册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和咨询岗位5年时间,经投资署批准,期限还可延长。总裁、总经理、财务主管或者与之相当的职位可居留更长时间。

(2)行业优惠

菲律宾政府会制定一个投资优先计划,列出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引导内外资向国家自己指定行业投资。优惠条件包括减免所得税、免除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免除进口码头税和免除出口税费等财政优惠,以及无限制使用托运设备,简化进出口通关程序等非财政优惠。最新发布的《2017年投资优先计划》将制造业、农业、渔业和林业、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创意产业和知识型服务、飞机保养、维修和大修、替代能源汽车的充电站或加油站、工业废物处理、通讯业、先进的工程采购和施工行业)、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戒毒所、集体住房、公共基础设施,和物流业、创新驱动产业、包容性商业模式、与环境或气候变化相关的项目、能源、出口行业十大领域列入首选项目。该计划详情可以查询菲律宾投资署网站:www.boi.gov.ph,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领域中有一些是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具体可登陆菲律宾投资署网站查询:
www.boi.gov.ph/files/laws)。

(3)地区优惠

①棉兰老岛地区优惠

菲律宾将棉兰老岛地区专门列入投资优先计划,2017年投资优先计划专列《棉兰老岛自治区特别清单》,规定棉兰老岛地区以下产业享受优惠政策:出口行业(包括出口商和供应商)、农业、农业企业和渔业、基础工业(包括药业、纺织业、无机和有机肥、矿业勘探和开发以及水泥制造业等)、消费品生产、基础设施及水电供给、工业服务业、工程工业、物流行业、东盟东部增长区相关投资企业、旅游业、卫生和教育行业、穆斯林产业等。

②特殊经济区域的优惠

根据《经济特区法案》,菲律宾实施了专门针对特殊经济区域的优惠措施。目前,菲律宾经济区主要有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PEZA)管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和独立经营的菲律宾弗德克工业区、苏比克、卡加延、三宝颜、克拉克自由港等组成。这些经济特区可享有税收和非税的各种优惠政策。

③经济区优惠

菲律宾目前共有各类经济区239个,分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旅游经济区、IT园区或建筑等。根据各经济区内企业从事的不同性质活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进口固定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良种牲畜和基因材料等免除关税;传统项目4年内免征所得税,前沿项目6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所得税后的收入,仅需根据5%的税率纳税,以替代其他各项国家和地方税收;扣除进口替代品课税;免除码头费用、出口税和进口费;减免对国内固定设备、良种牲畜和基因材料的课税;可征税收入中额外减去人工费用;托运设备的非限制使用;外国投资者和家庭的永久居留权;雇佣外国公民;可不经菲律宾央行审批汇出收入;免除地方营业税;如已缴纳5%综合所得税,外企在菲律宾分支机构免于缴纳利润汇回税。需要注意的是,菲律宾央行规定外国直接投资者(FDI)从2015年4月19日起,必须在向菲境内实际汇入资金后一年内在菲央行登记注册。为更有效地监控外资的流动,菲律宾中央银行将登记时限从过去的2年之内完成缩短至现在的1年。

1.2.5 经贸合作

2012年3月,中国政府特使、农业部副部长牛盾访菲。9月,菲总统特使、内政部长罗哈斯来华出席中国-东盟博览会。10月,中国政府特使、外交部副部长傅莹访菲。11月,菲旅游部长吉米内兹出席上海国际旅游博览会。2013年8月,菲前外长德尔罗萨里奥来华参加中国-东盟特别外长会。2014年11月,阿基诺总统应邀来华出席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其间习近平主席同其简短会面。2015年11月,习近平主席赴菲出席第二十三次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同月,王毅外长赴菲工作访问,同德尔罗萨里奥外长举行会谈,并会见阿基诺总统和奥乔亚文官长。2016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秘鲁首都利马出席第二十四次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与杜特尔特总统举行双边会见。

1975年6月9日,中菲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之际,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之后又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05年4月两国签署了《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6月签署了《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定》。2016年10月杜特尔特总统访华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国商务部和菲律宾贸工部关于加强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商务部和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关于编制中菲经济合作发展规划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发展改革委和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关于开展产能与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发展改革委、菲律宾交通部和菲律宾公共工程部关于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清单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农业部与菲律宾农业部农业合作行动计划(2017-2019)》、《中国质检总局和菲律宾农业部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等经贸技术合作文件。基于这一系列的政府间合作协议,中菲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国防、执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2017年3月,中菲双方签署《中非经贸合作六年发展规划》。

近年来,中菲双边商贸经济活动较为频繁。在赴菲投资方面(见表6),2012年和2013年的投资数额出现下滑,在2014年回升到较高水平(22495万美元),但2015年再次出现下滑,呈负值(-2759万美元),截止2017年底,中国对菲律宾直接投资存量为8.20亿美元。中国在菲律宾投资主要涉及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等领域。

中菲经贸合作发展较快,1975年中菲建交时双边贸易额只有7200万美元。近年来,两国贸易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势头。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中非双边贸易总额为512.8亿美元,同比增长8.5%,其中中方出口320.4亿美元,同比增长7.4%,进口192.3亿美元,同比增长10.5%。

表6-1 2011年-2017年中菲直接投资对比直观图(单位万美元)

菲律宾税收指南

表6-2 2011年-2017年中菲直接投资对比数据表(单位万美元)

年份 中国对菲律宾直接投资存量 中国对菲律宾直接投资流量
2011 49427 26719
2012 59314 7490
2013 69238 5440
2014 75994 22495
2015 71105 -2759
2016 71893 3221
2017 81960 10884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与此同时,中国同菲律宾进出口金额呈现出总体上升趋势(见表7和表8),在2013-2017年间,中国向菲律宾的出口额均超过了从菲律宾流向中国的进口额。据中国海关统计,近年来,中国对菲律宾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电机、电器、音像设备及其零部件;机械器具及零件;钢铁;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矿蜡;服装;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制品;玩具、游戏和运动器材及其零部件;车辆及其零部件,铁道车辆或电车除外;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中国从菲律宾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电机、电器、音响设备及其零部件;机械器具及零件;矿砂、矿渣及矿灰;铜及其制品;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类水果或甜瓜果皮;塑料及其制品;光学、照相、医疗和手术器械等;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矿蜡;动物和植物油脂、油料;玻璃及玻璃制品。

表7 2011年-2017年中菲贸易对比图

菲律宾税收指南

表8 2011年-2017年中菲贸易统计(单位:亿美元)

年份 总额 中国出口 中国进口 中方贸易差
2011 322.5(↑16.2%) 142.5(↑23.5%) 180.0(↑11.0%) -37.5
2012 363.7(↑12.8%) 167.3(↑17.4%) 196.4(↑9.2%) -29.1
2013 380.6(↑4.6%) 198.4(↑18.6%) 182.3(↓7.2%) 16.1
2014 444.6(↑16.8%) 234.7(↑18.2%) 209.8(↑15.4%) 24.9
2015 456.5(↑2.68%) 266.7(↑3.63%) 189.8(↓9.56%) 76.9
2016 472.1(↑3.4%) 298.3(↑11.9%) 173.7(↓8.4%) 124.6
2017 512.8(↑8.5%) 320.4(↑7.4%) 192.3(↑10.5%) 128.1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企业在菲律宾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77份,新签合同额36.86亿美元,增长23.6%。完成营业额18.85亿美元,增长13.5%;当年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188人,年末在菲律宾的劳务人员达3772人。新签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菲律宾电信;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风光一体化项目;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八打雁港口发展项目等。

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经商参处登记的中国企业有90多家,其中大多是大中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中国路桥、中国港湾、中电建、中能建、中建、中技、中机、中国地质工程等经营工程承包的大型企业,也有中兴、华为等电信系统供应商,国航、南航、厦航、中国远洋、中海等经营海空运输、船舶代理的企业以及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等。中国企业在菲律宾的机构大多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的不多。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在开展业务方面局限性比较大,承接项目、签订合同均要依托母公司进行。按照菲律宾的法律,外资的建设承包商只能做外资项目,对承包菲律宾本国的工程项目有诸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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