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菲律宾政府约每两年发布一次《外国投资限制清单》,列出外国人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行业。现阶段,菲律宾《外商投资限制清单》规定如下: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投资公司为外资最高不超过 60%的行业。菲律宾中央银行规定外资银行在菲境内设立分行不得超过6家, 且在分行内不得提供全套服务,仅1948年以前成立的外资银行不受此限制。 菲律宾强制要求其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向指定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加重了外资银行的负担。
3.9.2 对当地金融业监管的规定
菲律宾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为集中单一式的监管模式,即菲律宾央行一家负责全国商业银行的统一监管,其它监管机构不履行监管职能。菲律宾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依据《菲律宾商业银行法》以及菲律宾国家货币委员会的各种法令以及央行出台的法令。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维护商业银行的竞争秩序、保护金融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菲律宾央行通过每年一次的现场检查和多次专项的非现场检查保证商业银行在整体和个别专项业务上(如:金融衍生产品、银行电子化产品等)的长期稳健运行。同时,菲律宾央行通过市场准入、退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对商业银行在新产品推出、IT系统投产使用、渠道建设、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控制。
在确保商业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同时,菲律宾央行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进行干预,以便支持菲律宾基础经济建设和对本国中小企业、农林牧等行业的扶持。如对本币的监管指标中,本币比索存款的25%要投放到农业领域,10%要投放到小微企业。任何银行违反监管指标,都会遭到监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