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中菲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议》。
1999年11月,中菲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该协议自2002年1月1日生效。
中菲两国政府1993年签署了《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同年两国农业部长签署了两国政府间《关于加强农业及有关领域合作协议》。2004年,两国签署《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年,中菲两国政府在马尼拉签署《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中菲签署《关于建立中菲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2007年,中菲签署《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议》。2009年,中菲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领事协定》。2017年,中菲签署《中菲经贸合作六年发展规划》(2017~2022)
菲律宾是1958年6月10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结时的签字国之一,也于1978年9月26日签署《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
菲律宾有比较完整的争议解决制度。民事和行政诉讼发面,菲律宾颁布了《1997年民事诉讼法》、《职业行为规则》(律师法)、《行政法》、《07号政令——巡视官办公室程序法》等规律法规;仲裁法方面,菲律宾颁布了《2004年非诉讼争议解决法案》《2004年非诉讼争议解决法案执行办法》和《2004年非诉讼争议解决法案关于法庭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成立了争议解决中心,受理各类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