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CRS之二,哪些资产信息会被报送?哪些金融机构来执行报送?
✏ 更新于2023年3月4日,有些金融机构可以豁免报送。
- CRS,要求报送的金融信息主要是如下几种:(1)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和信托等;(2)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和债权权益等;
- 不在CRS申报之列的:不动产的非债务性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如现金、房产、游艇、跑车、古董字画以及没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等。
常见的,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四类:(1)存款机构;(2)托管机构;(3)特定保险机构;(4)投资机构。具体如下。
- 2.1.存款机构,零售银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线上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均为存款机构,虚拟银行卡平台,因为有储值功能,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存款机构。不提供储值功能的平台,比如汽车金融、房地产金融等,不被定义为存款机构。存款机构有义务履行报送客户资产信息的义务。
- 2.2.托管机构,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并且近3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客户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者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的托管机构,有义务履行报送客户资产信息的义务。常见的托管机构为 私人银行的托管部门、股票券商机构和信托机构。
- 2.3.特定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如果经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就需要申报,比如分红储蓄保单和有分红功能的重疾保单,而没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比如常规的医疗保险,没有分红功能的重疾保单等,不需要申报。
- 2.4.投资机构,投资机构的界定比较复杂,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即为投资机构。
- 某机构,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总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以下从事的一项或者多项活动的:(1)通过支票、票据、存单、衍生工具等,买卖货币市场工具;(2)外汇交易、汇率,可转让证券交易、商品期货交易;(3)单一及集合类投资组合管理;(4)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或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 某机构,由以上所定义的存款机构或托管机构或特定保险机构所管理,并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总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的。
- 某机构,投资目的而设立的。包括共同基金、上市基金、股权私募基金、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杠杆收购基金等类似的投资机构。
以下金融机构较为特殊,获得豁免,不需要申报客户资产信息。
-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者中央银行的退休基金
-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
- 广泛或少数参与的退休金
- 注册合格的信用卡发卡机构
- 部分集合投资工具
- 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
以上1至4豁免情况很明了,一般就明白,但跟一般人关系不大。5和6则比较复杂,跟个人的关系大一些,随着CRS制度进化,豁免界定也会有所变化,下面就做简单的备注。
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 CIVs,较为复杂,可参考三个文件来界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通常是没有固定受益人的信托,不需要申报受益人金融信息,不过这某种程度上是个漏洞,已经被逐渐堵上。在CRS下,信托的受益人被分成固定受益人和任意受益人两类,以下就这两个分类做简单说明。
- 固定受益人通常是指信托受托人依照信托协议的规定确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产收益,这类需要识别和申报;
- 任意受益人,信托受托人具有信托财产收益分配的自由决定权,可以基于信托协议所约定的目的对信托资产收益进行任意分配。任意受益人通常只有在收到信托资产收益的当期才被当做是信托的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果没有收益,则不被当成信托的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会受到CRS下账户信息申报和交换的影响。此类信托通常以贷款等方式将信托收益变相分配给受益人,这是一个漏洞,经合组织已逐步在堵这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