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基茨和尼维斯2024年第43号法令(中文翻译)
2024年第43号
根据圣基茨和尼维斯公民法第1.05章第15条授予的权力,部长制定以下规定:
[2024年10月25日发布,2024年第66期特别公报]
本条例被称为2024年圣基茨和尼维斯通过大量投资获得公民身份(修正案)条例。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条例”是指2024年圣基茨和尼维斯重大投资入籍条例。
修改第3条关于“受抚养人”一词的定义,将第(d)款中的“六十五岁”一词替换为“五十五岁”。
修订后的第6(1)条内容如下:
“(1)技术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a)负责国家安全的部的常任秘书;
(b)部长自行指派的公务员;
(c)根据该部持续国际尽职调查组组长的建议,由部长任命的负责国家安全的公务员;
(d)该单位的首席执行官;以及
(e)理事会推荐的人员,该人员要么是该单位的高级职员,要么是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第二款(e)项修改为“在提出申请后十年(10)内被宣告破产”。
修改第20(12)条,将“400,000美元(四十万美元)”一词改为“325,000美元(三十二万五千美元)”。
条例21(2)经修订,将“任何向联邦统一基金存入以下最低捐款额的主要申请人,均视为对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向可持续岛国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因此有资格申请投资入籍”的表述替换为以下表述
“根据第(1)款的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主申请人均应向联邦统一基金缴纳以下最低捐款”。
修订第22条第(3)(b)款和第22条第(4)(d)款,将“由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批准的房地产评估师为圣克里斯托弗银行法许可的银行或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认证的评估师准备的报告,其中包含以下内容”替换为以下内容
“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认证的房地产评估师或经批准为圣基茨和尼维斯的持牌金融机构准备评估的评估师编写的报告,其中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第22(10)条经以下修订:
(a)将“400,000美元(四十万美元)”一词替换为“325,000美元(三十二万五千美元)”一词;以及
(b)将“800,000美元(捌拾万美元)”一词替换为“600,000美元(陆拾万美元)”。
本条例第24(2)(g)款规定,将“被宣告破产”修改为“在提出申请后十年(10)内被宣告破产”。
第26条修订如下:
(a)删除紧接第(e)款之后的词语“和”;
(b)将第(f)款末尾的“。”替换为以下表达方式:“;和”;以及
(c)在(f)款后立即增加新的(g)款,内容如下
“(g)主申请人每增加一个受抚养子女,需支付7,500美元(七千五百美元),该等子女须在向主申请人签发注册证书之日后出生,且年龄在三岁以下”。
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
特伦斯-M-德鲁
国家安全部长
圣基茨和尼维斯2024年第43号法令(英文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