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人
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征收范围
新加坡的所有不动产都应征收财产税,包括房屋、建筑物、酒店、土地和经济公寓等。
(3)税率
对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及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实施累进财产税税率,对其他房地产,如商业及工业房地产,采用 10%税率。
对自用型房地产实施的累进财产税制度(PPTR)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规定如表 7 所示:
表 7 自用型住宅房地产税率(%)
年价值(新元) | 自2015年1月1日起的税率(%) |
0-8,000部分 | 0 |
8,001-55,000部分 | 4 |
55,001-70,000部分 | 6 |
70,001-85,000部分 | 8 |
85,001-100,000部分 | 10 |
100,001-115,000部分 | 12 |
115,001-130,000部分 | 14 |
超过130,000的部分 | 16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累进财产税制度(PPTR)同时适用于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此类房地产此前适用于 10%的财产税税率。新的税率表如下:
表 8 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税率(%)
年价值(新元) | 自2015年1月1日起的税率(%) |
0-3,000部分 | 10 |
30,001-45,000部分 | 12 |
45,001-60,000部分 | 14 |
60,001-75,000部分 | 16 |
75,001-90,000部分 | 18 |
超过90,000的部分 | 20 |
此外,如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取得规划批准后用于以下用途的,仍适用 10%的财产税税率,无需向新加坡税务局另行申请:
①体育及休闲俱乐部内的住宿设施;
②木屋;
③托儿所、学生护理中心或幼儿园;
④福利院;
⑤医院、收容所或康复、复原、护理或类似目的的场所;
⑥酒店、背包客旅舍、招待所或宾馆;
⑦酒店式公寓;
⑧根据《财产税》第 6(6)条中豁免缴税的员工宿舍;
⑨学生公寓或宿舍;
⑩工人宿舍。
专门用于以下目的的建筑免税:
(1)公共的宗教礼拜场所;
(2)获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共学校;
(3)慈善目的;
(4)其他有利于新加坡社会发展的目的。
新加坡财产税的应纳税额=房地产的年价值×税率。
房地产的年价值等于若将其出租预计可获得的年租金,扣除家具、设备的租金和维修费。房地产的年价值根据可比建筑的租金和相关数据分析确定,而并非基于其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
年度财产税账单会在每年 12 月份寄送给房地产所有权人,通知房地产所有权人应根据该账单支付下一年的财产税。缴税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1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