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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财产税(Property Tax)

2.5.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征收范围

新加坡的所有不动产都应征收财产税,包括房屋、建筑物、酒店、土地和经济公寓等。

(3)税率

对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及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实施累进财产税税率,对其他房地产,如商业及工业房地产,采用 10%税率。

对自用型房地产实施的累进财产税制度(PPTR)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规定如表 7 所示:

表 7 自用型住宅房地产税率(%)

年价值(新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的税率(%)
0-8,000部分 0
8,001-55,000部分 4
55,001-70,000部分 6
70,001-85,000部分 8
85,001-100,000部分 10
100,001-115,000部分 12
115,001-130,000部分 14
超过130,000的部分 16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累进财产税制度(PPTR)同时适用于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此类房地产此前适用于 10%的财产税税率。新的税率表如下:

表 8 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税率(%)

年价值(新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的税率(%)
0-3,000部分 10
30,001-45,000部分 12
45,001-60,000部分 14
60,001-75,000部分 16
75,001-90,000部分 18
超过90,000的部分 20

此外,如非自用型住宅房地产取得规划批准后用于以下用途的,仍适用 10%的财产税税率,无需向新加坡税务局另行申请:

①体育及休闲俱乐部内的住宿设施;

②木屋;

③托儿所、学生护理中心或幼儿园;

④福利院;

⑤医院、收容所或康复、复原、护理或类似目的的场所;

⑥酒店、背包客旅舍、招待所或宾馆;

⑦酒店式公寓;

⑧根据《财产税》第 6(6)条中豁免缴税的员工宿舍;

⑨学生公寓或宿舍;

⑩工人宿舍。

2.5.2 税收优惠

专门用于以下目的的建筑免税:

(1)公共的宗教礼拜场所;

(2)获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共学校;

(3)慈善目的;

(4)其他有利于新加坡社会发展的目的。

2.5.3 应纳税额

新加坡财产税的应纳税额=房地产的年价值×税率。

房地产的年价值等于若将其出租预计可获得的年租金,扣除家具、设备的租金和维修费。房地产的年价值根据可比建筑的租金和相关数据分析确定,而并非基于其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

2.5.4 其他

年度财产税账单会在每年 12 月份寄送给房地产所有权人,通知房地产所有权人应根据该账单支付下一年的财产税。缴税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1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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