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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新加坡税收居民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应税所得的高低适用不同税率水平,征税范围涵盖受雇所得、财产租赁、股息(特定)、利息、经营所得等等。自 2017 纳税年度起,应税所得低于 20,000 新元的适用税率 0%,应税所得超过 320,000 新元的适用 22%税率,详细税率可参见 2.3.1.3。从 2018 纳税年度起,个人可以申请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最高限额为每年 80,000 新元。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以税收为目的定义的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与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暂时离开之外,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183 天或以上的个人。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定: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的 183 天(跨年度),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时间都少于 183 天。

2.3.1.2 征收范围

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获得的受雇所得纳税,而无论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居民个人获得境外来源的受雇所得不必纳税,但如果国外来源所得是通过境内合伙企业获取的,则不适用于这种豁免。新加坡居民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外国来源股息、服务报酬、外国分支机构利润,如果符合某些规定条件,将免征新加坡税收。在新加坡进行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的个人将就其获得的利润征税,至于个人是否从事贸易性质的活动,视具体情况而定。

(1)应税所得

对各种所得形式的课税方式如下:

① 受雇所得:应纳税的受雇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工资、薪金、休假薪资、董事费、佣金、奖金、退休补贴、额外待遇、通过雇员股份计划获得的收益和作为服务补偿的津贴。因雇佣获得的实物福利,包括探亲假旅费、雇主提供的住房、雇主提供的汽车以及孩子的学费,也在应纳税范围内。某些实物福利适用特殊税收待遇,但是,针对雇主提供住房的特殊税收待遇,自2015纳税年度起停止实行。针对为外国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探亲假旅费的特殊税收待遇,自2018纳税年度起停止实行。

雇主为雇员向中央公积金(CPF)缴纳的法定强制缴费部分不构成应税所得。雇主向任何境外公积金或养老基金的缴费,在支付时应当被课税,除非因某些优惠条例而得以免税。

② 非通常居民计划:根据“非通常居民(Not Ordinarily Resident,简称NOR)”计划,居民身份不符合两年或三年优惠条件(参见“纳税义务”)的居民雇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有效期为五个连续纳税年度:

A.按时间分摊受雇所得;

B.雇主对非强制性海外养老基金或社会保障计划的缴费免税(某些例外),免税以中央公积金(CPF)规定的“普通”和“额外”工资的最大缴费限额为限。

要具备非通常居民计划的资格,雇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其计划申报该资格的纳税年度中必须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B.在其计划申报该资格的纳税年度的前三个纳税年度中不被认定为税收居民要享受按时间分摊受雇所得的优惠,雇员必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a.因其在新加坡受雇岗位的工作需要,而在境外度过的90个工作日以上(日历年);

b.个人受雇所得至少为160,000新元;

c.分摊后所得的应纳税额至少为新加坡受雇所得总额的10%。

时间分摊优惠同时适用于现金补贴和实物福利,董事费和雇主缴纳的新加坡税款除外。

2019年财政预算中宣布:现行非通常居民计划将停用。最后一个非通常居民计划中的“非通常居民身份”有效的连续5年期,是从2020年至2024年。现行有效的“非通常居民身份”将自然延续至其身份失效为止。

③ 自我雇佣和个体经营所得:应税自我雇佣所得是依据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下编制的财务报告来确认的,并根据税法对利润和亏损做出调整。个体经营所得和其他类型的所得合计,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率”一节中列出的税率课税。

④ 投资所得:单一公司税制下,由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股东在取得时不再征收所得税,不管该股息是从税后收入还是免税收益中支付的。

不在免税和单一公司税制股息范围内的股息,则按后文“税率”一节中设定的税率课税。

净租金和其他类型的所得合计,按后文“税率”一节中设定的税率课税。

⑤ 对雇主提供期权和股权计划的课税

雇主提供的股票期权在行权而非授予时课税。股份奖励在授予时课税,如果设有等待期,则在达到行权条件时课税。应税所得额为纳税义务发生时股份的公开市场价值与雇员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由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对购得股份的延期偿付,对当日及之后授予的期权和股份奖励,解除延期时才对其收益课税。应税所得额为解除延期当日股份的公开市场价值与雇员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在海外受雇期间被授予的期权和股份奖励不被征税,即使是在派生收益被汇回新加坡且雇员被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情况下,因为居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国外来源的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除外)都是免税的。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因在新加坡受雇而被授予的期权和股份奖励应当纳税,不管期权是在何处行权、股份是在何处达到行权条件。对于外籍雇员而言,终止受雇时(包括因工作调离新加坡或离开新加坡超过 3 个月)这些期权和奖励将被视为行权或达到行权条件,并立即对认定的收益征税。

对于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按雇员股权计划授予的雇员期权或股份,雇主可以申请“跟踪期权(Tracking Option)”,前提是满足特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果雇主被批准跟踪并且选择这样做,授予雇员的期权和股份需在行权或达到行权条件时申报纳税。

雇员可以选择利用一种激励计划,以推迟缴纳从股份计划中取得所得的税款(有利息费用)。

随后的股份出售产生的任何额外收益一般视为资本性质,不被课税。

(2)非应税所得

在新加坡,资本利得不纳税。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将涉及收购和处置不动产、股票证券的交易视为实质上的贸易活动。相应地,从此类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也应纳税。此类收益是否应纳税视具体情况而定。

(3)免税所得

① 来源于新加坡的投资所得(即不被认定为从贸易、个体经营或专业服务中取得的收益或利润的所得),如果直接来源于个人的特定金融工具,包括标准储蓄、活期和定期存款,免征税收。例如债券利息收入、年金、单位信托基金分配的收益,都属于此类所得。

② 居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国外来源的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除外)都是免税的。

2.3.1.3 税率

新加坡的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应税收入(Assessable Income)与个人扣除额的差额纳税。

表4 2019纳税年度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所得(新元) 税率% 应纳税额(新元) 累计应纳税额(新元)
20000以下 0 0 0
20,001-30,000 2 200 200
30,001-40,000 3.5 350 550
40,001-80,000 7 2,800 3,350
80,001-120,000 11.5 4,600 7,950
120,001-160,000 15 6,000 13,950
160,001-200,000 18 7,200 21,150
200,001-240,000 19 7,600 28,750
240,001-280,000 19.5 7,800 36,550
280,001-320,000 20 8,000 44,550
320000以上 22

2.3.1.4 税前扣除

可扣除费用:原则上,完全因产生收入而引起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但在实践中,受雇所得可用的费用扣除是有限的。税务局一般认为,雇主通常会报销雇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必要的费用。雇员必须能够向税务局证明其声称的费用是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

个人扣除项目及免征额:准许新加坡个人居民进行个人扣除。表 5 总结了 2019 纳税年度(2018 日历年中获得的收入)的一些扣除项目:

表5 2019纳税年度部分扣除项目

扣除类型 扣除额
配偶免征额 2,000新元
残疾配偶 5,500新元
劳动所得:  
55岁以下 1,000新元
55到59岁 6,000新元
60岁以上 8,000新元
残障人士劳动所得:  
55岁以下 4,000新元
55到59岁 10,000新元
60岁以上 12,000新元
子女免征额 每人4,000新元
残疾子女免征额 每人7,500新元
赡养父母(至多两人):  
与纳税人共同生活 9,000新元
未与纳税人共同生活 5,500新元
赡养残障父母:  
与纳税人共同生活 额外5,000新元
未与纳税人共同生活 额外4,500新元
祖父母照顾小孩免征额(针对职业母亲) 3,000新元

附注:1)配偶免征额是传统的妻子免征额的扩充,目的是对男性和女性纳税人扶养配偶的行为都给予褒奖。供养前任配偶的个人不再享受配偶免征额和残障配偶免征额。

职业母亲的子女减免和外籍女佣的扣除项目适用于在新加坡工作的已婚女性。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生育退税(ParenthoodTax Rebates)。预备役军人及其配偶或父母可享受特殊扣除项目。

准许以下针对人寿保险费用或者其他被认可的养老基金缴费的税前扣除项目:

对雇员而言,寿险保费总额、向中央公积金(CPF)以外的其他被认可的养老基金缴费,均可在税前扣除,上限为5,000新元,前提是中央公积金缴费总额不低于5,000新元。

从事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的个人,中央公积金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2019纳税年度的上限为37,740新元。

为纳税人自己、纳税人父母、纳税人祖父母的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进行现金缴费,可申请上限为7,000新元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纳税人为不工作的配偶或前一年赚取收入不超过4,000新元的兄弟姐妹缴费(见下文)。

准许以下两种独立的上限为7,000新元的税收免征额:第一种免征额适用于纳税人或其雇主向其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缴费;第二种免征适用于向纳税人家庭成员的中央公积金退休账户缴费。此外,纳税人自愿向其中央公积金保健储蓄帐户(为纳税人的医疗需求设立)缴费,也可以获得税收免征额。由雇主完成的自愿缴费则视为雇员的应税所得。

经批准的课程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上限为5,500新元。

自2018纳税年度起,每个纳税人每年可申请最高80,000新元的税前扣除额。

个体经营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完全是在产生营业性质收入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不在新加坡税法明令禁止的范围内。明确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个人费用、在新加坡境内外缴纳的所得税、向未经许可的公积金缴费和私人车辆费用。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准许根据法定比率进行税收折旧。

2019年度,作为周年奖金的一部分,每一位税收居民可享受应纳税额50%(最高限额为200新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2.3.1.5 其他

(1)亏损减免

因从事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而产生的亏损和超额资本冲减可用来抵消同年其他应税收入。任何未使用的贸易损失和资本冲减额都可以向将来年度无限结转,以抵消所有来源的未来收入,但会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此减免也适用于本年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经营损失向过去年度结转,但同样需要满足某些特定条件。

(2)双重征税减免和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

双重征税减免适用于向未与新加坡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国家(或地区)提供专业服务、咨询或其他服务时取得的所得。

如果作为新加坡税收居民的个人的一笔所得在新加坡已经被课税,但还需向境外某国纳税,且该国和新加坡之间有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则也适用双重征税减免。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以税收为目的定义的非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不超过183天的个人。

2.3.2.2 征收范围

非居民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获得的受雇所得纳税,而无论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非居民个人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则明确免税。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中在新加坡就业不超过 60 天的,对其受雇所得中来源于新加坡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这种免税不适用于公司董事、公众艺人或者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

2.3.2.3 税率

非居民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如表6所示:

表6 非居民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所得类别 税率(a)
受雇所得(董事费除外) 15%与居民应纳税额两者中的较大者
董事费 22%
专业服务所得 15%(b)
利息(不包括从经批准的银行、信贷公司、具备资格的债务证券和项目债务证券获得的免税利息) 15%(c)
股息(免税股息和单一制股息除外) 0%(d)
由动产和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知识/信息的使用或使用权产生的使用费 10%(c)
使用动产的租金 15%
公众艺人所得 10%,规定费用扣除(e)
符合资格的国际仲裁员和调解员的收入 免税(f)
其他收入 22%

附注:
1)(a)表示税率可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的条款下调。
2)(b)表示这是对所得总额课征的最终预提税税率,除非非居民专业工作者选择对所得净额按22%纳税。
3)(c)表示此税率仅适用于所得并非来源于该非居民个人自己在新加坡从事的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的情形。
4)(d)表示新加坡目前对股息不征预提税,但税收协定(税收安排)中规定了股息适用的预提税税率。
5)(e)表示此降低税率适用期为201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是否回调至15%,取决于政府未来的通告。
6)(f)表示这项豁免将于2020年3月31日重新审查。

2.3.2.4 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案,非居民个人不得对相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抵减。

2.3.2.5 税收优惠

根据所得税法案,非居民个人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2.3.2.6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纳税额由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得。

例如,一名外籍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境内实际工作的时间未满 183 天,其从新加坡境内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为 10,000 新元,则一般情况下该笔董事费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2%,应纳税额为 2,200 新元。

2.3.2.7 其他

双重征税减免和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在新加坡境内取得受雇所得,且身为新加坡双边贸易协定缔约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如果其在新加坡受雇的时间,在一个日历年或任意 12 个月中不超过规定的天数(通常为 183 天),并且满足协定中特别规定的附加条件,可免征新加坡个人所得税。

2.3.3 其他

当纳税人通过从事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谋生时,即为一个自营职业者。一般而言,在会计和企业管制局注册的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人都是自营职业者。所有自营职业者必须将其从商业机构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收入项目而非工资项目申报。营业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一部分,按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纳税人从一开始就需要保存完整、准确的业务交易记录,同时需要提供发票、收据等凭证和其他相关文档支撑上述交易记录。

纳税人每年需在特定会计期间正确申报业务收入。纳税人应以 12 个月作为计算利润或损失的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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