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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特别纳税调整之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是指:

(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2)一方直接或间接被另一方控制;

(3)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制。

投资者控制被投资方是指,享有或有权利获得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并有能力通过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可变回报。

构成控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享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投资者享有现时权利赋予其指导相关活动权限(这些活动会显著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回报);

(2)参与被投资方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权利及风险;

(3)能够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以影响其回报金额。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包括直接权利(例如投票权)及复合权利(例如嵌入合同安排)。投资方如果仅享有保护性权利不属于控制被投资方。同时在评估投资者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是否具有决策权是关键因素。

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双方是关联方,并且在其商业或金融关系中,双方订立的条款不同于非关联方的情况,那么,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其中一方可能会产生利润,但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导致双方未产生利润,则根据本法的规定,新加坡税务局可对该部分利润征税。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包括以下常见类型:

(1)商品的销售和采购;

(2)服务收入和费用;

(3)特许权使用费及许可费收入及费用;

(4)利息收入和费用;

(5)年末贷款余额和非贸易往来金额。

4.1.3 关联申报管理

2016 年 11 月 3 日,新加坡税务局对新加坡纳税人提出新的要求,明确从 2018 纳税年度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完成关联交易申报表。若纳税人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1,500 万新元(1,030 万美元),该纳税人必须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表 C)时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在相关纳税年度的 11 月 30 日前提交)。

根据关联交易申报要求,关联交易申报表(一页文档)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最终控股公司的名字和地址;

(2)以下类别关联交易的金额:

① 商品的销售和采购;

② 服务收入和费用;

③ 特许权使用费及许可费收入及费用;

④ 利息收入和费用;

⑤ 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收入和费用;

⑥ 年末贷款余额和非贸易往来金额。

(3)与境外前五名关联方的交易(基于购销活动的总价值)

关联交易申报表是申报表 C 的一部分,如未申报或未正确提交申报表 C,新加坡税务局可对上述行为处以未缴纳税款 100%至 400%的罚金,甚至可能处以监禁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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