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是指:
(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2)一方直接或间接被另一方控制;
(3)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制。
投资者控制被投资方是指,享有或有权利获得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并有能力通过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可变回报。
构成控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享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投资者享有现时权利赋予其指导相关活动权限(这些活动会显著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回报);
(2)参与被投资方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权利及风险;
(3)能够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以影响其回报金额。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包括直接权利(例如投票权)及复合权利(例如嵌入合同安排)。投资方如果仅享有保护性权利不属于控制被投资方。同时在评估投资者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是否具有决策权是关键因素。
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双方是关联方,并且在其商业或金融关系中,双方订立的条款不同于非关联方的情况,那么,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其中一方可能会产生利润,但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导致双方未产生利润,则根据本法的规定,新加坡税务局可对该部分利润征税。
关联交易包括以下常见类型:
(1)商品的销售和采购;
(2)服务收入和费用;
(3)特许权使用费及许可费收入及费用;
(4)利息收入和费用;
(5)年末贷款余额和非贸易往来金额。
2016 年 11 月 3 日,新加坡税务局对新加坡纳税人提出新的要求,明确从 2018 纳税年度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完成关联交易申报表。若纳税人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1,500 万新元(1,030 万美元),该纳税人必须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表 C)时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在相关纳税年度的 11 月 30 日前提交)。
根据关联交易申报要求,关联交易申报表(一页文档)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最终控股公司的名字和地址;
(2)以下类别关联交易的金额:
① 商品的销售和采购;
② 服务收入和费用;
③ 特许权使用费及许可费收入及费用;
④ 利息收入和费用;
⑤ 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收入和费用;
⑥ 年末贷款余额和非贸易往来金额。
(3)与境外前五名关联方的交易(基于购销活动的总价值)
关联交易申报表是申报表 C 的一部分,如未申报或未正确提交申报表 C,新加坡税务局可对上述行为处以未缴纳税款 100%至 400%的罚金,甚至可能处以监禁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