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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其他税(费)

新加坡除上述几个税种外,还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不动产、股票和股份的相关凭证征收。印花税的税率根据凭证的类型和交易的价值有所不同。

2.6.1 股票印花税

企业签订购买或获得股票的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并按照股票的成交价格或价值孰高缴付税款。

转让股票时,按照买入价或股票价值孰高者的 0.2%缴付印花税。

2.6.2 物业印花税

买方印花税(Buyer's Stamp Duty)按照买入价或市场价孰高者进行缴付。

在 2018 年 2 月 20 日前,买方印花税的税率最高为 3%。自 2018 年 2 月20 日起,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不同。2018 年 2 月 20 日起,住宅物业的印花税税率最高为 4%。

表 9 2018 年预算案计划修订前印花税税率

物业买入价或市场价孰高者 买方印花税税率
前 180,000 新元 1%
180,001-360,000 新元部分 2%
超过 360,000 的部分 3%

表 10 2018 年预算案计划修订后印花税税率

物业买入价或市场价孰高者 住宅物业的买方印花税税率 非住宅物业的买方印花税税率
前 180000 新元 1% 1%
180,001-360,000 新元部分 2% 2%
360,001-1,000,000 新元部分 3% 3%
超过 1,000,000 新元的部分 4% 3%

卖方印花税(Seller's Stamp Duty,简称 SSD)适用于 2010 年 2 月 20日及之后购买的住宅用房地产。卖方印花税根据标准从价税税率对转让、分配或转移的财产征收。但是,对 2017 年 3 月 11 日及之后购买的住宅用房地产,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后再进行出售,那么该卖方无需缴纳印花税。如果其在持有 3 年内进行出售,根据置存期的不同,以销售对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 4%、8%或 12%。

自 2013 年 1 月 12 日起,对 2013 年 1 月 12 日及之后购买或获得的、并且在 3 年内出售或处理的工业用途房地产,同样实行卖方印花税。根据置存期的不同,以销售对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 5%,10%或 15%。

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起,购买住宅用房地产(包括住宅用地)除适用以上的印花税税率外,还适用于买方额外印花税(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简称 ABSD)。买方额外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为购买成交价和市场价值中的较高者,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税率如下:

(1)25%,非法人团体、联合投资的受托方、商业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企业购买任何住宅用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商为 30%);

(2)20%,外国人购买任何住宅用房地产;

(3)15%,新加坡永久居民购买其第二套及以上的住宅用房地产;

(4)5%,新加坡永久居民购买其首套住宅用房地产;

(5)12%,新加坡公民购买其第二套住宅用房地产(首套不征收印花税);

(6)15%,新加坡公民购买其第三套及以上的住宅用房地产。

2.6.3 租赁物业印花税

租契的印花税是根据已申报的租金或市场租金孰高者,按租契的印花税税率缴付。

表 11 租赁物业的印花税税率及计算方式

年平均租金 印花税税额
不超过 1,000 新元 免税
超过 1,000 新元:  
租期 4 年或以下 租期内总租金×0.4%
租期长于 4 年或不定期 租期内年平均租金的 4 倍×0.4%

附注:
1)年平均租金为合同约定的年租金与市场年租金的较高者,并包括以下款项:
广告招租费用、家具装修费用、维护费用、服务费用、其他费用(不含消费税)。

2.6.4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税收政策税

新加坡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所得在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亦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如果受托人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将至少 90%的应纳税收入分配给投资基金投资人,并且受托人和管理人共同承诺遵守 ITA 第 45G 条和 IRAS 电子税务指南中规定的条件,则主计长可给予 REITs 税收透明待遇。

享受税收透明待遇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入仅限于投资基金投资人自受托人处以现金方式取得的收入,或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信托基金单位自某些收入(如租金收入)分配所得的收入。

上述“特定条件的情况”具体为:

(1)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受托人在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时点从上述指定的收入中进行分配。

(2)在进行分配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已向接受分配的投资人提供了以现金或信托形式接收分配所得的选择权。

(3)如未向投资人提供以信托形式接收分配所得的选择权,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受托人需在分配日持有足够现金,以满足完全使用现金分配的资金需求。

上述收入若满足特定条件将可享受税收透明待遇,并且投资人取得的上述特定收入的分配所得可享受税收优惠,且受托人无需纳税。

基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投资人的类型,收入分配的税收处理分类如下:

表 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收入分配所得的税务处理

投资人类型 税务处理方式
通过在新加坡的合伙企业或从事贸易、商业或职业而获得分配所得的个人 按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
其他个人(包括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根据 ITA 第 13(1)(zh)条的适用条件,可享受免征政策
·在新加坡境内注册成立,且为新加坡居民企业的公司
·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
·在新加坡境内注册成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
·适用免税的国际组织
除特别免税以外,按照各自适用税率纳税
满足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2005 年 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之间的分配所得,需按照 1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其他(例如非居民企业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针对其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收到的分配收入,且 该笔收入未获得预提所得税豁免)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17%)缴纳预提所得税

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取得上述指定收入,但未在取得该收入的当年将收入分配给投资人,或者取得了除上述指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则不适用税收透明待遇,受托人需要针对该笔收入纳税。从此类收入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所得均不属于应税收入,投资人收到该笔分配所得时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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