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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在新加坡产生的收入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新加坡来源”),或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境外来源”)均须在新加坡纳税,除非另有豁免。

2005-2010 年,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渐下降:2005-2007 年税率为20%;2008-2009 年税率为 18%;2010 年以后,税率维持在 17%。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的规定,若一家企业的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在新加坡境内,则认定其为新加坡的居民企业,而与该企业的注册地无关。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是指对企业的政策及战略做出决定的机构。通常情况下,企业做出战略决策的董事会决议的召开地点是决定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所在地的关键性因素,进而决定企业是否为新加坡的居民企业。

根据新加坡税法规定,若境外企业有来源于新加坡的应税所得且该所得未经支付企业代扣税款,则要求该境外企业向新加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向在新加坡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非居民支付款项的企业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在支付款项次月的 15 日之前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预提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2.1.2 征收范围

企业获得的一切新加坡境内来源的所得,以及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一般不需就其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的居民企业在境外取得股息、分支机构利润及服务收入(特定境外所得),汇回新加坡境内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外所得免于征税;不满足相关条件的,特定境外所得汇回可依据特定方案或在特定情形下获得免税待遇,但必须经过批准。

根据新加坡法规,企业获得的以下收入需在新加坡纳税:

(1)来源于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计提的收入;

(2)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第 10(25)条,以下列举的境外收入属于前述“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范畴:

(1)通过境外汇入、转交或携带进入新加坡境内;

(2)用于偿还在新加坡进行贸易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3)在海外购置有形动产(如设备、原材料等),并将该有形动产进口至新加坡境内。

第 10(25)条只适用于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或位于新加坡的企业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因此,非居民个人和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企业,在新加坡境内所取得的境外收入无需征税。这消除了第 10(25)条中涉及的打击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使用新加坡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积极性的担忧。

此外,用于海外再投资而未汇回新加坡的境外收入,不属于前述“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境外收入”范畴,这意味着境外收入的征税时点将延迟至海外再投资结束且境外收入汇回新加坡境内时。

2.2.1.3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标准为 17%,其中正常应税所得中,前 10,000 新元的部分可享受 75%的税收减免,10,001-300,000 新元的部分可享受 50%的税收减免,剩余部分必须就其全额按 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0 纳 税年度起,正常应税所得中前 10,000 新元可享受 7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之后的应税所得 190,000 新元可享受 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该计划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此外,2018 纳税年度内,企业可获得 4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不超过 15,000 新元;2019 纳税年度内,企业可获得 2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不超过 10,000 新元。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目及相应税率情况如表 2 所示:

表 2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目及相应税率

税目 对应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17
分支机构税率(%) 17
预提税税率(%):  
股息 0
利息 15
特许权使用费 10
分支机构汇回利润 不适用

2.2.1.4 税收优惠

新加坡提供下列税收优惠及减免:

(1)先锋企业和先锋服务公司税收优惠:该项优惠的目的是鼓励企业积极从事促进新加坡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经营活动。先锋企业符合规定的利润可享受至多十五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2024年 1 月 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2)发展和扩张优惠(DEI):该项优惠主要针对在新加坡境内从事高附加值经营活动、但又不符合先锋企业税收优惠条件或其享受的先锋企业税收优惠已到期的企业。享受 DEI 待遇的企业可就其因从事符合规定的经营活动获得的增值部分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税率为 5%或 10%)。该优惠的初始授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可获得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五年,总优惠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年。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3)投资免税:经批准后,从事符合规定的项目的企业可获得除一般折旧的税收扣除外的投资免税额,金额为在投资于生产设备过程中发生的投资额乘以特定比例(最高为 100%)。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4)经核准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支持费用和研发费用(R&D):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经核准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支持费用和研发费用可免征或减征预提所得税。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5)针对新企业的免税计划:在一定条件下,新建立的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或有限担保公司的应税收入中,前 100,000 新元的部分可获得全额免税,100,001-300,000 新元的部分可获得 50%的税收减免。该项免税政策只在符合规定的企业成立的头三年内有效。然而,该项计划不适用于处于开办阶段的房地产开发或投资控股企业。自 2020 纳税年度起,新建立的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前100,000 新元的部分可获得 75% 免税,100,001-200,000 新元的部分可获得 50%的税收减免,该计划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6)研发优惠:放宽的研发优惠自 2009 纳税年度至 2025 纳税年度内有效。从事任意领域的研发费用均可获得税收扣除,不再要求该研发项目与企业从事的贸易或经营活动相关,符合特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还可获得额外的税收减免。2019 纳税年度至 2025 纳税年度期间,新加坡境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的人工成本及耗材可获得额外的高达 150%的税收减免,该计划中的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7)知识产权发展优惠(IDI):IDI 优惠引入了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激励标准,旨在鼓励纳税人使用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收入可享受 IDI 优惠。该优惠结合了税基侵蚀与利益转移–修正关联方法。已在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

(8)针对处置股票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收确定性:为保障税收确定性,在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企业因处置普通股获得的资本利得无需纳税,前提是该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公司在处置相关股份前,连续 24 个月或以上在法律和实际权益上持有该被投资公司 20%以上(含 20%)的普通股。

(9)总部计划:总部计划适用于所有在新加坡境内建立或注册的、为其区域性的或全球性的公司网络提供总部服务的企业。根据该计划,企业如承诺在新加坡开展实质性总部活动,以管理、协调和控制区域商业业务,可享受先锋奖励。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得在特定时期内可享受免税、5%或 10% 的优惠税率,优惠幅度取决于新加坡总部在集团中的重要性,而重要性根据多重因素决定,包括职员数量、企业的开支和雇员的质量等。

(10)对金融和财政中心(FTC)的税收优惠:该项优惠旨在鼓励企业将新加坡作为其为地区内的关联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的基地。向核准的公司网提供符合规定的服务获得的所得及自身进行的符合规定的服务获得的所得,可享受 8%的优惠税率。核准的公司网指该获得优惠的公司的办事处或经相关当局认定的关联公司。2021 年 3 月 3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11)金融部门激励计划(FSI):该项计划旨在鼓励新加坡境内高增长和高附加值的金融业务的发展。经核准的新加坡境内的 FSI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获得的所得可享受 5%、10%、12%或 13.5%的优惠税率。根据 2018 年预算案计划,FSI 计划将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2)海事部门激励计划(MSI):船舶运营者、船舶租赁商和航运配套服务的提供者可依据 MSI 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该计划包括以下三大类:

① 国际船舶企业;

② 海运(船只或集装箱)出租者;

③ 航运配套服务。

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5%或 10%)。

拥有或运营国际船队的船舶企业可申请 MSI 核准国际船舶企业(MSI-AIS)奖励。申请通过者将依据其运营规模获得 MSI-AIS 资格或 MSI-AIS(初级)资格。依据该计划,在公海定期航行的挂有非新加坡旗帜的船队所获得的所得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所得免于征税。MSI-AIS 资格期为 10 年,可延期,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0 年,而 MSI-AIS(初级)资格期为5 年且不可延期,但满足相应条件即可升级为 MSI-AIS 资格。MSI-AIS(初级)资格的申请期为 2011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依据 MSI 海上(船舶)租赁奖励,经核准的船舶投资企业(新加坡境内注册建立的船舶租赁公司、海运基金、商业信托及合伙制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所得(包括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法人包租或融资租赁在新加坡港界外使用的远洋船只)可享受免税待遇。此外,经核准的船舶投资即由经营核准的船舶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及从事其他规定的服务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 10%的优惠税率,申请期为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31 日,申请通过者可享受 5 年期的优惠待遇。

依据 MSI 海上(集装箱)租赁奖励,经核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新加坡境内注册建立的公司、商业信托及合伙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得(包括包租或融资租赁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集装箱所取得的所得)可享受 5%或 10% 的优惠税率。此外,经核准的集装箱投资即由经营核准的集装箱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及从事其他规定的服务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 10%的优惠税率,申请期为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申请通过者可享受 5 年期的优惠待遇。

MSI 航运配套服务(MSI-SSS)旨在鼓励新加坡境内辅助运输服务的提供,并鼓励航运集团将其服务职能设在新加坡。经核准的 MSI-SSS 企业因提供经核准的航运配套服务(如:船舶经纪、远期运费协议交易、船舶经营、船舶中介、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所取得的增值额可享受 10%的优惠税率。申请期为2011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申请通过者可获得为期 5 年期的 MSI-SSS 待遇。

海事部门激励计划(MSI)已进一步修正,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海运租赁奖励的范围,修订案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开始生效:

在海事部门激励计划下,对于船舶运营商的免税范围扩宽:涵盖由融资租赁获取的收入,以及享受海事部门激励计划的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再次更改:

①作为承租人:对于租赁船舶和集装箱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或资本减免;

②作为转租人:不得出于税务安排而对于船舶和集装箱转租收入进行再分类,即:接受会计准则下分类。

此修订案确保了海事部门激励计划与行业内商业模式发展保持步伐一致,并减缓了由于针对租赁的会计准则的变化(即租赁财务报告准则“FRS 116”)而导致的行政成本增加,阐明了海事部门激励计划的海运租赁奖励(MSL-ML)下认可的收入范畴:

适用海运租赁奖励的公司从获批认证的关联方取得的租赁船舶、集装箱的收入(既包括经营租赁,也包括金融租赁),也属于符合此优惠下认可的收入范围。

(13)全球贸易商计划(GTP):该计划旨在鼓励跨国公司在新加坡建立基地以进行或管理其区域性的或全球性的贸易活动。依据该计划,经核准的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有关特定商品(包括能源、农产品、建筑、工业产品、电气产品、消费品、碳排放量)或金融衍生工具的的交易,及结构性商品融资可享受5%或 10%的优惠税率。此外,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液化天然气的交易获得的所得同样可适用 5%的优惠税率。2021 年 3 月 3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14)风险投资基金优惠:该优惠旨在鼓励新加坡风险投资行业的繁荣发展。处置经核准的资本取得的收益、可转换债券股的利息和来自经核准的资本的股息在最长不超过 10 年的期限内可享受免税优惠,且可获得每次不超过 5 年的延期,但优惠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15 年。2020 年 3 月 3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应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源自商业贸易或活动的所得;

②源自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③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源自财产的其他所得;

④其他实质性所得。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税务局可能将涉及获得或处置房地产、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认定为贸易活动,从而对相应交易的收益课税。某项收益是否应被课税要考虑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有关事实。

(3)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①费用的产生全部且仅仅为产生该所得而发生;

②必须为收益性开支;

③不能为新加坡税法中明令排除的款项。

为便利创业,企业取得第一笔贸易收入当年的第一天,视为该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开始经营活动前一会计年度及以后(不得超过 12 个月)的营运性开支亦可扣除。投资控股公司的费用扣除要受特定规定的限制。

归为境外来源的所得的费用不可扣除,除非该所得在新加坡境内获得且为新加坡的课税对象。一般而言,境外亏损不能用于冲抵境内来源的所得。

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可扣除,但企业可获得法定比率的税收折旧(折旧免税额)。

双倍扣除:与经核准的商品交易会、贸易展览会、贸易访问团相关的费用,海外贸易办事处的日常费用,发展海外投资的费用,研发费用和经批准支付的、对外派遣本地雇员的工资可获得双倍扣除。2020 年 3 月 31 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翻新和整修的扣除:为贸易、职业活动或经营活动服务的翻新和整修(R&R)费用可获得扣除,上限为每个三年期内 30 万新元,基年为首次扣除的年度。未被使用的 R&R 扣除额可被视作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参见亏损弥补)或作为集团的税收减免额(参见合并纳税)。

存货:用于贸易的存货价值一般被认定为成本与可变净现值间的较低者。成本的确认必须采用先入先出法,绝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准备金: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109)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存在违约风险,即使没有发生损失事件,企业也应确认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简称“ECL”)或终身 ECL 的减值准备。只有在损益表中确认的、与收入相关的信用受损的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准备在损益表中发生转回的,将视为应税项目征税。

(4)税收折旧

厂房和设备:出于贸易或经营目的而在获得厂房和设备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税收折旧。符合条件的厂房和设备的费用一般从扣除的当年起在三年内均等摊销或在一年内扣除,在一年内扣除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成本不得超过 5,000 新元。此外,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相关资产的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 30,000 新元,且各项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5,000 新元。

获得以下资产的费用可在当年摊销:

①计算机或其他规定的自动化设备;

②发电机;

③机器人;

④指定的高效污染防治设备;

⑤指定的工业降噪或化学危险品防治设备。

一般只有特定的运输工具(例如商用车和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登记且仅在新加坡境外使用的轿车)的相关费用才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

土地集约化免税额(LIA):在满足特定条件下,2010 年 2 月 23 日及之后建造或翻新符合条件的建筑,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支出可获得 25%的初始免税额及每年 5%的免税额。LIA 优惠的申请期为 2010 年 7 月 1 日至2020 年 6 月 30 日。

知识产权(IP):截至 2020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获得指定种类的知识产权所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分摊免税额(WDA),前提是该知识产权的法定及经济所有者为新加坡企业。免税额采用直线法计算,在 5 年内摊销。然而,对于在 2017 纳税年度到 2025 纳税年度的基准期内获得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司可选择 5 年、10 年或 15 年的摊销期限,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经批准,若在 2006 年 2 月 17 日以后(含 2006 年 2 月 17 日)获得知识产权,且新加坡企业持有该知识产权的重要经济利益而境外母公司持有法定权利,则关于法定所有者的要求可被搁置。

处置厂房、设备和工业建筑:销售符合条件的厂房、设备或工业建筑,如销售额超过税收账面价值,应税的折旧额取决于两者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申报的折旧免税额)。

(5)亏损弥补

贸易损失可用于冲抵当年的任意应税所得。在满足股权测试(见下文)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损失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超限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当年的其他应税所得或在满足股权测试和产生该折旧免税额的贸易持续进行(相同贸易测试)前提下无限期向后结转。

在满足特定条件且符合相关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总额不超过 100,000 新元的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损失(统称为“合格扣除额”)可向前结转一年。

损失和折旧免税额的向前结转或向后结转均需满足股权测试,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 50%的股东未发生变化。若发生损失的企业的股东为另一家企业,则应使用透视原则直至确定最终的股权受益人。

折旧免税额向前结转与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向后结转均需通过相同贸易测试。

新加坡税务局有权批准企业所有权在相关时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其税收损失或折旧免税额,前提是该所有权的变动并非出于税收目的。经批准后,上述损失和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同类经营活动的利润。

(6)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可适用相关税收框架,该框架旨在将符合规定的合并所引发的税务影响最小化,并使其与依据公司法进行处理的结果相一致。经选定后,上述税收待遇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合并的企业及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税收框架,合并后的企业出于税收目的将被视作继续进行其合并前进行的经营活动(对应的,合并后的企业新开展的业务将不被视作已发生)。

获取企业股份的税收扣除:满足一定条件下,新加坡的企业及其现有的子公司在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含头尾)因获得另一公司的普通股而发生的投资支出可申请税收扣除,扣除额为投资支出的 25%(2015 年 4 月 1 日之前为 5%),在五年内分摊。基于此目的,在一个纳税期内获得的(以获得日期为准)所有符合条件的股份的投资支出不得超过 40,000,000 新元(2016 年 4 月 1 日之前的投资支出限额不同)。获取股份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特定交易费用可获得 200%的扣除额,上限不得超过 100,000 新元。

2.2.1.6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生成的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整得到。应纳税额由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得。

若某企业财务账目的记录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许可范围内的记账本位币,则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以该货币结算的税额。

例如:在 2019 纳税年度,一家新加坡企业经前述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0 新元。按照现行法规,该笔所得中,前 10,000 新元的部分可享受 75%的税收减免,10,001-300,000 新元的部分可享受 50% 的税收减免,剩余 700,000 新元必须就其全额按 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年的应纳税额为 144,075 新元。此外,根据新加坡 2019 年预算案计划,2019 纳税年度内,企业可获得 2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为 10,000 新元,因此,该企业可以额外获得 10,000 新元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最终,该企业 2019 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为 134,075 新元。

2.2.1.7 合并纳税

依据集团优惠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当年的未使用的损失、折旧免税额和捐赠额可转让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集团通常包括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若两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中一家拥有另一家 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控股 75%以上,则其属于同一集团。

2.2.1.8 其他

(1)境外税收抵免

新加坡与超过 80 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美国不在其中。根据新加坡的法规,境外税收抵免额为境外实际纳税额(或应纳税额)和该所得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中的较低者。境外税收抵免(FTC)采用分国分项的方式,满足相关条件下该居民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税额合并。

来自未与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所得也可获得与 FTC 相似的单边税收抵免。

① 新加坡居民企业有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税收减免】双重税收减免以税收抵免的形式提供了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框架下降低双重税负的方案。双重税收减免允许新加坡居民企业就同一笔应税收入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税款,在新加坡应交税款中抵免。双重税收减免适用于双重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下,境外税率较低的税款已支付或应支付,因而在新加坡仍需就该所得缴纳税款的情况。

【单边税收抵免】从 2009 纳税年度开始,单边税收抵免适用于新加坡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且该境外国家(或地区)尚未与新加坡建立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

② 申请境外所得抵免的条件

新加坡居民企业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境外所得抵免:

A.公司在相关年度内是一家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

B.在外国税收管辖区的收入所应缴税款已支付,或在特殊情况下为应支付;

C.该笔收入为新加坡应税所得。

③ 境外投资损失

境外所得抵免法规不适用于处于亏损状态的居民企业。

④ 境外机构构成常设机构

当居民企业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并且境外所得来源于该常设机构时,该笔收入将在境外被征税。若该笔收入在新加坡也要征税,境外所得税抵免就可以被适用。

(2)反避税条例

新加坡税法允许新加坡税务局对以减少、规避、改变在新加坡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整。若一居民企业为一非居民企业的代理商,且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因其紧密联系而高于市场价格,新加坡税务局可就非居民企业的利润向该居民企业征税。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1)新加坡税收管辖权类型

企业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属于在新加坡取得收取的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取的,都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赚取的收入也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对于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项目,可享受税务豁免,无需缴纳所得税。

(2)新加坡非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的规定,若一家企业其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不在新加坡境内,则认定其为新加坡的非居民企业,即使该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境内。

外商投资控股公司:在新加坡,外商投资控股公司是指其 50%或以上的股权被外国公司或其股东持有。一般情况下,全部所得为消极所得或仅获得境外来源所得的外商投资控股公司,由于其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是外国公司或股东,因此认定其为新加坡的非居民企业。

不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由其国外母公司进行控制及管理,因此认定其为新加坡的非居民企业(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认定为新加坡的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如果非居民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是在新加坡进行的,其所获得的利润中与其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从事这种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部分,就被视为来自于新加坡的所得。

2.2.2.3 税率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居民企业一致,详见本章 2.2.1.3。

2.2.2.4 征收范围

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获得的一切新加坡境内来源的所得,及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一般不需就其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居民企业一致,详见本章 2.2.1.5。

2.2.2.6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生成的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整得到。应纳税额由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得。

2.2.2.7 预提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税法规定,若境外企业有来源于新加坡的应税所得且该所得未经支付企业代扣税款,则要求该境外企业向新加坡税务局纳税申报。如果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则通常由其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因此,不可直接评税且应缴纳税款的非居民纳税人,无论其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收到收入凭据,都将以其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指定非居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其对非居民的纳税义务负责。

向非居民支付款项的企业须履行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在支付款项次月的 15 日之前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预提所得税申报表且缴纳税款。

一般而言,向非居民的贷款和债务支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需缴纳 15% 的预提所得税。然而,由经核准的新加坡的银行向非居民存款支付的利息免于征税,前提是该非居民(企业)未在新加坡设立常设机构,且并未在新加坡并未以自身名义或以与其他企业相联系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该存款的来源并非其设立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的基金。此外,满足特定条件的,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向未在新加坡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这项免税政策同样适用于在新加坡设立了常设机构、但并未使用其运营常设机构获得的资金来购买该债券的非居民企业。由新加坡境外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的与贷款或债务有关的安排、管理和服务的支付,及由非居民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债务免征预提所得税。在 2012 年 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银行、金融企业和经核准的特定实体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免征预提所得税,前提为该支付的目的是出于贸易或经营活动而非规避在新加坡的税收。

以下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需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

(1)为使用无形资产或获得其使用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2)为使用科技、工业相关的商业知识、信息以及获得其使用权支付的款项。

然而,新加坡的居民个人或在新加坡境内的常设机构承担的、为使用软件、信息或电子产品或获得其使用权但不涉及版权的商业开发权利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免征预提所得税。

为使用动产而向非居民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需缴纳 15%的预提所得税。因租用船只向非居民(不包括在新加坡设立的常设机构)支付的款项免征预提所得税。

一般而言,为获得或使用科技、工业、商业知识、信息相关的支持、服务、贸易、职业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助而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均需缴纳 17%的预提所得税,但若该服务发生在新加坡境外,则免征预提所得税。

自 2014 年 2 月 21 日起,向非居民企业在新加坡设立的分支机构(常设机构)支付的上述款项不需再预缴相应税额,但该分支机构必须将相关款项并入其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继续缴纳所得税。

为获得在新加坡境内提供的服务而向非居民职业个人、单位支付的款项需就其总额缴纳 15%的预提所得税,除非该职业个人、单位选择就其净所得缴纳 22%的税款。

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优先于上述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但若依据本国税法得到的税率低于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税率,则依然使用本国税率。

新加坡就股息支付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依据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可适用更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中的税率如表所示:

表 3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协定(安排)税率

国家或地区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i)(%)
阿尔巴尼亚 5(a) 5
澳大利亚 10 10
奥地利 5(a) 5
巴林 5(a) 5
孟加拉 10 10
巴巴多斯(w) 12(a) 8
白俄罗斯 5(a) 5(w)
比利时 5(a) 3/5(p)
文莱达鲁萨兰国 5/10(a)(m) 10
保加利亚 5(a) 5
柬埔寨(z) 10(a) 10
加拿大 15(a) 15
中国 7/10(a)(b) 6/10(p)
塞浦路斯 7/10(a)(b) 10
捷克共和国(z) 0 0/5/10(x)
丹麦 10(a) 10
厄瓜多尔 10(a) 10
埃及 15(a) 15
爱沙尼亚 10(a) 7.5
埃塞俄比亚 5 5(bb)
斐济 10(a) 10
芬兰 5(a) 5
法国 10(a) 0
格鲁吉亚 0 0
德国 8(a) 8
根西岛 12(a) 8
匈牙利 5(a) 5
印度 10/15(a)(c) 10
印度尼西亚 10(a) 15
爱尔兰 5(a) 5
马恩岛 12(a) 8
以色列 7(a) 5(q)
意大利 12.5(a) 15/20(t)
日本 10(a) 10
泽西岛 12(a) 8
哈萨克斯坦 10(a) 10
韩国 10(a) 15
科威特 7(a) 10
老挝 5(a) 5
拉脱维亚 10(a) 5(aa)
利比亚 5(a) 5
列支敦士登 12(a) 8
立陶宛 10(a) 7.5
卢森堡 0 7
马来西亚 10(a) 8
马耳他 7/10(a)(b) 10
毛里求斯 0(u) 0(u)
墨西哥 5/15(a)(d) 10
蒙古 5/10(a)(m) 5
摩洛哥 10(a) 10
缅甸 8/10(a)(e) 10/15(j)
荷兰 10(a) 0
新西兰
尼日利亚
10(a)
7.5(a)
5
7.5(ee)
挪威 7(a) 7
阿曼 7(a) 8
巴基斯坦 12.5(a) 10
巴拿马 5(a) 5
巴布亚新几内亚 10(a) 10(a)
菲律宾 10/15(a)(r) 15/25(k)(s)
波兰 5(a) 2/5(p)
葡萄牙 10(a) 10
卡塔尔 5(a) 10
罗马尼亚 5(a) 5
俄罗斯联邦 0 5
卢旺达 10(a) 10
圣马力诺 12(a) 8
沙特阿拉伯 5(a) 8
塞舌尔 12(a) 8
斯洛伐克共和国 0 10
斯洛文尼亚 5(a) 5
南非 7.5(a) 5
西班牙 5(a) 5
斯里兰卡(cc) 10(a) 10(dd)
瑞典 10/15(a)(f) 0
瑞士 5(a) 5(g)
中国台湾 -(n) 15
泰国 10/15(a)(v) 5/8/10(y)
土耳其 7.5/10(a)(h) 10
乌克兰 10(a) 7.5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0 5(l)
英国 5(a) 8
乌拉圭(ee) 10(a) 5/10(ff)
乌兹别克斯坦 5 8
越南 10(a) 5/10(o)
无协定的国家(地区) 15 10

附注:
1)(a)表示特定情形下可免税。
2)(b)表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适用 7%的税率。
3)(c)表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适用 10%的税率,其他利息适用 15%的税率。
4)(d)表示向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5%的税率。
5)(e)表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适用 8%的税率。
6)(f)表示工业企业向瑞典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适用 10%的税率。
7)(g)表示被视作为使用工业、商业、科技设备或获得其使用权并构成经营利润的款项(即除特许权使用费以外的项目)。
8)(h)表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适用 7.5%的税率。
9)(i)表示在特定情形下,优惠税率并不适用于与文学或艺术版权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电影及广播电视的胶带、磁带,详情参考相关税收协定(税收安排)。
10)(j)表示与专利、设计、模型、平面设计、配方和制造过程有关的费用,或涉及工业、商业和科技经验的工业、商务、科技设备或信息相关的费用适用 10%的税率,其余情形均适用 15%的税率。
11)(k)表示经济扩张激励计划(免征所得税)法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免税。
12)(l)表示该税率不适用于与经营矿井、采石场及开发自然资源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缔约国可依据其本国税法减征或免征工业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13)(m)表示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到的利息适用 5%的税率。
14)(n)表示新加坡与中国台湾间的税收安排无关于利息的条例。
15)(o)表示与专利、设计、模型、平面设计、配方和制造过程有关的费用,或涉及工业、商业和科技经验的工业、商务、科技设备或信息相关的费用适用较低的税率。
16)(p)表示为使用工业、商务、科技设备或获得其使用权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较低的税率。
17)(q)表示收款方所在国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上限为 20%。
18)(r)表示在菲律宾境内发生的、与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相似产品相关的利息适用 10%的税率。
19)(s)表示针对菲律宾,经菲律宾投资审查委员会注册建立的且从事有优先地位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 15%的税率。该项税率同样适用于与电影及广播电视的胶带、磁带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所有情形(除脚注(k)中指出的情形外)均适用25%的税率。
20)(t)表示与形成科学成果的版权、专利、设计、模型、平面设计、配方和制造过程有关的费用,及工业、商业和科技经验的工业、商务、科技设备或涉及工业、商业和科技经验的信息或技术有关的费用,均适用 15%的税率。文学或艺术作品,包括电影及广播电视的胶带、磁带,适用 20% 的税率。
21)(u)表示依据国际公司法注册建立的、其所得或利润未按毛里求斯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或其他可比税率纳税的法人不得适用 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22)(v)表示如果利息是由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受益所有,或者由于赊销设备、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债务而支付利息,则适用 10%的税率。
23)(w)表示这一税率也适用于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支付的款项,其中包括货物运输的运输车辆。
24)(x)表示依据支付款项的性质适用三层税率。
25)(y)表示 5%的税率适用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电影或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的电影或磁带)而支付的费用。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则税率为 8%。
26)(z)表示协议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开始实行,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27)(aa)表示协议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开始实行,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28)(bb)表示“特许权使用费”一词不包括为下列用途或使用权而收取的任何款项:计算机软件,如果支付的款项不构成为商业利用该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的权利的付款,修改或改编计算机软件以达到分销或销售的目的,或基于该计算机软件准备衍生产品以分销或销售;任何数字内容在任何媒体复制或传播,如果付款不构成为有权利用该数字内容进行复制,以达到分销或销售的目的,对数字内容进行修改或改编,以达到分销或销售的目的,或基于该数字内容准备衍生产品以分销或销售。
29)(cc)表示协议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开始实行,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30)(dd)表示只有在为使用和利用程序中的版权而支付款项时,计算机软件的支付款项才是特许权使用费。
31)(ee)表示协议自 2017 年 3 月 14 日开始实行,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32)(ff)表示 5%的税率适用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磁带或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的电影或磁带)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其他情况下都是适用 10%的税率。
33)中国与新加坡两国间税收协定具体介绍请见第 5 章。

2.2.2.8 亏损弥补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亏损弥补与居民企业一致,详见本章 2.2.1.5。

2.2.2.9 其他

根据非居民企业开展的业务活动,基于非居民企业与有关政府机构的协商,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与制造业和总部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

2.2.3 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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