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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

2.4.1 概述

2.4.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指的是已登记或者按要求应当登记消费税的人。

(1)强制登记

消费税的登记门槛为 1,000,000 新元。对于强制性登记,该门槛按以下方式适用:

追溯性地:如果在某一季度季末,应税商品(Taxable Supply)在该季度以及之前的 3 个季度的价值超过 1,000,000 新元,那么则应当被要求登记消费税纳税。但是,如果消费税的主计长认为在接下来的 4 个季度内应税商品的价值不超过 1,000,000 新元,则不需进行税务登记。

前瞻性地:如果在任意时间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在接下来的 12 个月内应税商品的价值超过 1,000,000 新元,那么应当进行税务登记。

上述第一条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者应当在相关季度季末之后的 30 天内通知主计长;上述第二条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者应当在相关期间开始之后的 30 天内通知主计长。

(2)自愿登记

如果一个经营活动中生产的应税商品的价值低于登记门槛,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进行消费税税务登记。自愿进行了消费税税务登记的经营活动必须至少在 2 年内持续登记,除非有主计长允许的其他情况。

根据消费税法案,应税商品指的是不包括免税商品在内的、在新加坡制造的商品和服务。基于这样的定义,只生产免税商品的经营活动不需承担消费税税务登记义务。但是,对于免税的金融服务(详细说明见消费税法案第 4 附表第 1 段),如果该服务为应纳税人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跨国服务,消费税法案允许没有纳税登记义务的个人申请自愿登记。

除此之外,如果没有消费税纳税登记义务的个人生产或有意生产以下产品,则同样可以申请自愿登记:

① 在新加坡生产且被提供给境外的商品,视为应税商品;

② 根据仓储制度、特准承包制造商和贸易商计划(ACMT),因消费税意图而不视为应税(否则将被纳税)的商品。

但是,符合上述情况的个人还必须在新加坡有经营机构或者在新加坡有经常性居住的处所。

(3)集团登记

被共同控制的经营活动可以以消费税集团的形式进行税务登记。每个成员必须单独地登记消费税。在集团成员以消费税集团的形式进行税务登记之后,他们被视为单一的纳税人并且提交单一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同一消费税集团的成员之间生产的商品不需征收消费税。集团成员共同且分别负有所有的消费税纳税义务。

集团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获得团体注册的资格:

①集团中的每个成员必须已经分别注册 GST;

②集团中的每个成员必须至少具有以下属性之一:

A.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设立营业地;

B.年营业额至少 100 万美元;

C.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D.满足(B)或(C)的法人实体的子公司;或

E.由满足(B)或(C)的实体(作为其风险投资业务的一部分)资助。

③指定代表成员必须是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有固定营业场所。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为:经营场所的实体位置关联至某一建筑,且此经营场所是为了持久发展业务而设立。

④对于未满足上述第(2)(A)条(包括海外人士)的申请,外国成员和当地代表成员必须至少满足第(2)(B),(C),(D)或(E)条。

⑤集团中的每个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控制要求之一:

A.其中一位成员控制其他成员;

B.一名非成员(法人团体或个人)控制所有成员;或

C.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合伙业务的个人(非成员)控制着所有成员。

(4)分部门登记

如果纳税人从事一个以上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几个部门(即分支机构),该纳税人可以向主计长申请将商业活动或部门分开进行纳税登记。分部门登记降低了对这类经营活动进行消费税税务管理的难度。通过批准,每个部门被给予单独的消费税登记编号并提交各自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部门登记中的部门间交易不需征收消费税。

要获得分支机构登记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 目前已注册 GST;

②可能无法将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申请合并报税;

③每个分支机构都有独立的会计系统;以及

④每个分支机构都能根据其从事的活动性质或其所在地被识别。

(5)登记豁免

在获得主计长自由裁量权的批准的情况下,生产大量零税率的产品或在 12 个月内其销项税额小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可以请求登记豁免。

但是,如果商品的性质或者零税率商品的组成部分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纳税人应当在变化发生之后的 30 天内通知主计长;如果无法识别变化发生日期,则应当在变化发生所在季度结束后的 30 天内通知主计长。

(6)注销登记

停止运营的实体必须注销其消费税税务登记。应当注销登记的实体必须在停止生产经营应税商品后的 30 天内通知消费税管理当局。

如果应税商品的价值预计在接下来的 12 个月不超过 1,000,000 新元,则纳税人可以请求从消费税注销登记。

(7)无机构经营实体

“无机构经营实体”是指在新加坡没有经营活动或者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果一个在新加坡的无机构经营实体生产的应税产品价值超过登记门槛(即 1,000,000 新元),那么它应当进行消费税税务登记。一个无机构经营实体必须指定一个当地的税务代表来进行消费税税务登记。

(8)登记程序

在新加坡进行消费税税务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者需要完成并提交消费税 F1 表格、“消费税登记申请”以及其他消费税主计长要求的配套文件。对于在新加坡申请消费税税务登记的合伙企业,还需额外填写并向消费税主计长提交消费税 F3 表格、“登记义务的通知:所有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详情”以及消费税 F1 表格。

对于在新加坡没有处所并在新加坡提供应税商品的跨境经营实体,海外当事人需要指定一个境内代理机构来负责其在新加坡的所有消费税税收事务,例如对本地应税商品缴纳消费税、定期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一项消费税登记的申请通常持续两个星期左右。此外,对于自愿进行消费税登记的申请,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人、企业的董事或受托人需要在申请之前完成两个在线学习教程(“消费税登记”、“消费税概览”)及其测验。

如果相关的人员已经得到使用新加坡税务局网站在线服务的许可,那么从事经营活动者可以通过“我的税务门户”(MyTaxPortal)进行消费税网上税务登记。

2.4.1.2 征收范围

消费税适用于以下的交易:

(1)在新加坡,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生产的应纳税商品和提供的应纳税服务;

(2)进口至新加坡的商品。

2.4.1.3 税率

“应税商品”指的是负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商品和服务,包括适用于零税率减免的商品。“免税商品”指的是获得消费税税收豁免的商品和服务。免税商品增加了对进项税的限制(参见本章 2.4.3 部分)。

新加坡消费税的标准税率为 7%。消费税标准税率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获得零税率减免或免税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2.4.2 税收优惠

商品出口和跨境服务适用零税率。消费税法案中详细列出了符合零税率资格的跨境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跨境运输服务与相关保险服务、境外广告、与位于新加坡境外土地相关的建造服务及由地产代理、拍卖师、建筑师、测量师、工程师及其他涉及土地事宜的人士提供的服务、与位于新加坡境外的货物有关的服务(具体可参见参考文献[5])。免税商品包括住宅物业的出售或租赁、在消费税法案第 4 附表列出的金融性交易和对贵金属的投资或进口。

2.4.3 应纳税额

2.4.3.1 销售额的确认

消费税应在满足纳税条件的时间即纳税时点(Tax Point)缴纳。

商品和服务的纳税时点通常指的是以下活动中最早开始的那项活动的时间:

(1)税务发票签发的日期;

(2)款项收到的日期。

但是,以上纳税时点判定规则也是存在例外的。如:

对于进口商品,纳税时点为进口日期或货物离开暂缓纳税制度所在地或自由贸易区的日期中的一个。

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预收款项的征税时点,按照上述一般规定执行,企业需对预收款项征收消费税,并在收到款项的会计期间核算。如预付款可退还并具备担保性质,则无需缴纳消费税。如果上述交易最终没有发生(例如顾客取消了订单),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开具贷记单据,并将预收款项退回给顾客。然而,按照一般商业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相关交易费用。

对于发出商品或退回商品,货物销售时间应以客户确认收货的时间为准,而非发出货物的时间。在上述情形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下列事项中发生较早者为准:

(1)开具发票的日期;

(2)收到款项的日期;

(3)移送货物的 12 个月之后。

对于连续销售应税消费品,无特殊征税时点要求,除非消费税注册企业提前开具发票(不超过 12 个月)且其发票中包含以下信息:

(1)每笔付款的到期日;

(2)每个到期日的应付金额(不含税);

(3)消费税税率和相应的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时点应以每笔定期付款的到期日及收到每笔定期付款的日期较早者为准。

2.4.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的消费税税款抵扣

如果进项税额是因生产应税商品或某些规定的商品而发生的,则纳税人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购买或者进口至新加坡的商品和服务,用于或将用于纳税人从事或准备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的商品所发生的消费税。纳税人通常通过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即对生产供应的商品征收的消费税)中减去,以冲抵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申报要求提供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进口许可。

如果超过到期日后的 12 个月款项还未支付给供给方,那么纳税人应当向新加坡税务局缴还相应的抵扣的进项税款。

(2)不可扣除的进项税额

购进不用于经营目的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纳税人购进用于私人用途的商品)而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税款抵扣。此外,某些事项的经营支出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以下列出了一些进项税额不能被抵扣的支出事项,以及如果支出与应税经营用途相关则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的例子。

①进项税额不能被抵扣的支出事项举例:

A.非经营用途的购进;

B.私人汽车的购进、租赁、雇用、维修和运行费用;

C.雇员的医疗费用及保险费用;

D.休闲俱乐部的会员费。

②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的支出事项举例(如果与应税经营活动相关):

A.广告;

B.存货的购买;

C.卡车和货车的购进、租赁、雇用和维修;

D.业务招待费;

E.会议出席。

(3)部分免税

直接与免税商品生产相关的进项税额通常是不可抵扣的。如果纳税人同时生产免税商品和应税商品,那么该纳税人只能抵扣部分进项税额。这种情况被称为“部分免税”。在这种情况下,零税率商品被视为应税商品。

除非能获得主计长的批准,否则部分免税抵扣额按以下两个步骤来计算:

第一步骤用以确定直接归因于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的进项税额。直接归因于应税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非在消费税法案中特别说明不予扣除),而直接与免税商品的生产相关的进项税额通常不能被抵扣(存在例外)。

第二步骤用以确定剩余的进项税额(例如经常性业务开销的进项税额),这些进项税额需要合理分配到应税商品中并获得抵扣。剩余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应税商品价值占生产商品总价值(即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的比重,或者是经主计长同意的其他计算方式。

尽管有以上的条款规定,但如果纳税人的免税商品价值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平均每个月不超过 40,000 新元,并且在该会计期间内不超过生产商品总价值的 5%,则与免税商品相关的进项税额也被视为完全因应税商品而发生。如果某些商业活动只生产某些类型的免税商品,则消费税法案视同其提供完全应税商品。

(4)退税

如果在一个期间内消费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超过了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超过的部分可以获得退税。退税通常在主计长收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日期之后的 3 个月内做出。如果纳税人按月提交纳税申报表,则退税通常在收到申报表之后的 1 个月内完成。

任何未完成的消费税退税应当按照基本贷款利率来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日期从消费税管理当局做出应退税决定的当天起。

(5)登记前进项抵扣

根据消费税(一般性)规章规定的某些条件,从事经营活动者需要在其第一张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其发生在消费税有效登记日期之前发生的经营费用所产生的进项税。这要求从事经营活动者对其纳税申报义务进行自我审阅。

(6)无机构经营实体的消费税退税

新加坡对没有在新加坡进行消费税登记的无机构经营实体不给予消费税退税。进行了消费税登记的无机构经营实体在填写了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消费税退税。

2.4.4 其他

(1)税务发票和贷记单据

纳税人必须在纳税时点(即起税时间)后的 30 天内对提供给另一纳税人的标准税率商品签发税务发票。如果应付金额(包括消费税)不超过 1,000 新元,则签发简化的税务发票。税务发票和简化的税务发票中应当包含的相关信息在消费税法案中有详细规定。

申请进项税抵扣需要以税务发票作为依据。

在合理调整的情况下,贷记单据可以用来减少对商品或服务征收和抵扣的消费税。该凭证通常必须包含与税务发票相同的信息以及税收抵免的金额,同时它也必须列有商品的原始税务发票的日期和编号。如果商品的原始税务发票的时间和编号无法追溯或识别,那么纳税人需要通过其他方法向主计长说明他对原始商品负有纳税义务。

(2)出口证明

如果有证据能表明商品的出发地为新加坡,则出口商品按零税率征收消费税。需要的证据包括以下凭证:出口许可证、海运提单或航空运单、原始发票等。

(3)外币发票

如果发票是以外币签发的,消费税税前的应付总金额、应纳消费税税款和包含消费税税款在内的应付总金额都应当转换成等价的新元。外币转换成等价的新元要依据纳税时点当期适用的卖出汇率。在实践中,主计长允许企业使用任何在新加坡经营的银行的当日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或者两者的平均值),或者新加坡海关公布的汇率。主计长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者采用他们的内部汇率,前提是该汇率满足以下条件:

① 该汇率能够反映相关日期里新加坡的货币市场。例如,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 IRAS)认可来自当地银行、新加坡海关、当地发行的报纸、有声誉的新闻机构和不受外汇管制的外国中央银行的汇率;

② 该汇率是当日买入汇率、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的平均值,或者是与纳税时点一致的当日汇率的近似值;

③ 该汇率至少每三个月更新一次;

④ 该汇率被一贯地用于内部业务报告、会计和消费税目的;

⑤ 从第一次使用该方法的会计期间的期末起,该汇率至少在一年内被一贯地使用。

如果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汇率不满足以上条件,则企业需要使用一个主计长批准的、可接受的汇率。

(4)电子商务

企业无需向非消费税注册客户开具税务发票,然而,如果客户要求,企业需要开具税务发票或收据。

对于应税进口服务,以下消费税制度,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① 对于企业对企业(“B2B”)模式下的进口服务,实行反向征税机制。

② 对于企业对客户(“B2C”)模式下的进口电子服务,实行海外供应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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