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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特别纳税调整之转让定价调查

4.3.1 独立交易原则

新加坡所得税法第 34D 部分阐述了独立交易原则在关联交易中的应用。 独立交易原则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在可比条 件及情况下的交易原则进行。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是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独立交易中商定的条款和条件、交易的定价将反映各方在该交易中作出贡献的真实经济价值。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基于非关联方企业在类似交易中的价格或毛利,新加坡转让定价指南提供了 5 种评估纳税人转让价格或毛利的方法:

4.3.2.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关联交易中转移财产或服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关联企业交易转移财产或服务的价格进行对比,上述两个价格之间若存在差异,可能表明关联方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关联交易中的价格可能需要由独立交易中的价格代替。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适用:

(1)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之间存在较高的可比性;

(2)可以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实质差异的影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最适用于评估具有相似特征(例如:类型、物理特征、交易质量和数量等)的产品的交易,并且该交易在类似的市场或经济条件下进行,如广泛交易的商品。

4.3.2.2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从关联方购进产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在再销售价格法中,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分析分销功能,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如再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例如通过复杂的加工或与其他商品组装),再销售价格法则不适用,尤其是再销售者在其业务活动中,有无形资产(例如商标和商品名称)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

4.3.2.3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侧重于供应商向其关联方提供财产转让或服务时可获得的加成的毛利。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转让财产及提供服务。在成本加成法中,关联交易中发生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成本基础”)加上可比毛利,以达到该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关联方之间出售半成品或在关联交易中涉及提供服务。

4.3.2.4交易利润分割法

交易利润分割法是将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交易利润分割法适用于以下情形:

(1)交易互相关联,不能单独评估各方交易;

(2)双方为交易作出独特而有价值的贡献;

(3)存在独特的无形资产难以找到可靠的可比性。

一般而言,交易利润分割法有以下两种方法:

(1)剩余利润分割法;

(2)贡献分析法。

4.3.2.5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适当基数(如成本、销售或资产)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净利润和适当基数比率通常被称为净利润指标或利润水平指标。

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一样,交易净利润法通常仅适用于交易中涉及的一方。这意味着交易净利润法所需的被测试方和可比公司的可比性水平与上述两种转让定价方法相似。

4.3.3 转让定价调查

新加坡税务局越来越重视对转让定价的审查。因此,转让定价咨询(Transfer pricing consultation,简称 TPC)和转让定价询问的数量有所增加。新加坡税务局通过转让定价咨询及调查以选择部分纳税人,审查其转让定价方法及文档。

4.3.3.1转让定价咨询

(1)转让定价咨询对象的选择

新加坡税务局会基于以下的风险因素选择转让定价咨询的对象:

①关联交易的金额;

②长期的业务表现;

③应税利润可能因不适当的转让定价而被低估的可能性。

特别的是,新加坡税务局列举了部分会引起转让定价高风险的例子:

①相对于纳税人的其他交易而言,与跨境关联方的交易价值高;

②与关联方的交易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

③在给定纳税人拥有的功能和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下,经营业绩的经常性损失或大幅波动可能不寻常;

④在可比情况下,其经营业绩与业务不符;

⑤涉及研发或营销活动的交易,可能导致无形资产的开发或维护;

⑥在业务活动中使用知识产权、专有知识或其他无形资产;

⑦交易可能需要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审核的提示(如通过与税务机关合作,国家审计重点等)。

(2)转让定价咨询过程

新加坡税务局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在确认被调查企业后在纳税人处安排首次会议,并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交将在会议上讨论的相关资料与文件。

在首次会议期间,被调查企业代表概述企业的商业模式,并解释企业的交易流程、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此外,新加坡税务局将与企业的核心人员进行面谈并审查企业的转让定价文件。新加坡税务局将需要了解企业的业务运营和转让定价方面相关内容,尤其是以下几方面:

①业务模式与策略;

②影响行业的条件;

③关联方交易流程;

④各关联方执行的关键活动和承担的风险,以及拥有或使用的资产;

⑤关联交易的定价;

⑥确认转让价格是否公平的程序和文件。

首次会议后,新加坡税务局将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有关特定问题的更多信息或文件,并将安排后续与被调查企业的会议。基于收集的信息,新加坡税务局将评估被调查企业的转让定价文件的充分性,并确定需要与被调查企业讨论的转让定价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由于被调查企业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而导致被调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低估的,新加坡税务局可能会根据所得税法案第 34D 条提出税务调整。被调查企业在新加坡税务局作出税务调整之前,可就上述问题回应新加坡税务局,并讨论如何解决。

在转让定价咨询结束时,新加坡税务局将向被调查企业送达通知书,并就被调查企业转让定价方法的适当性以及转让定价文件的充分性提出意见。新加坡税务局还可就被调查企业如何改进其转让定价文件或转让定价方法提出建议。

4.3.3.2转让定价询问

除转让定价咨询外,新加坡税务局执行转让定价询问,作为其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年度审查的一部分,进而有可能衍生为转让定价调查。根据新加坡税务局近来的趋势,新加坡税务局在转让定价调查的早期阶段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详细的信息,其中包括在调查开始之前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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