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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事务归由贸易部主管。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主要法律法规】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立法主要包括第5084号《鼓励投资和就业法》、第4875号《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条例法、多边和双边投资公约、各种法律以及促进行业投资的相关规章。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直接投资进行了定义,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则做出了解释。外商投资公司与当地公司一视同仁,享有与在同一领域运作的国内公司相同的权利和减免。同时,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负有相同的义务,无进入前或成立前的审核要求。外国公司在土耳其设立商业活动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商业法》规定的任何组织类型。为便于统计,外资公司在成立后需要向国库署备案。除个别受特殊法律管辖的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100%拥有所有类型公司的股份。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国外自由转移各种资金,包括净利润、红利、任何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收益或结算收益、补偿性质付款、经营许可协议、管理协议或类似协议涉及的资金,以及外国银行或特殊金融机构借贷产生的偿还利息资金等。在确保土耳其公民享有同等购置权的前提下,通过由外资或由外资参与建立的法人实体,商业公司可以自由购买地产或有限物权。针对投资纠纷,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地方法院或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提出申诉。非现金资本根据土耳其《商业法》有关规定评定其价值,如果外国公司的股票或证券被当作外国投资商的外国资本使用,其价值则可由母国的有关机构评定,或可由母国法院指派专家评定,或由任何从事估值活动的国际机构评定。外国公司可以开设联络处,条件是这些联络处不得在土耳其从事商业活动。具体法规查询网址:www.invest.gov.tr

【开放领域】土耳其投资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对外国资本的参与没有限制,在投资行业上外资与本土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土耳其所有向民资开放的行业都向外资开放。外资企业可以聘请外籍经理和技术人员。

【限制行业】外国投资进入土耳其某些行业受到限制。这些限制一是取决于土耳其加入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所作承诺,二是取决于其国内立法的规定。限制行业主要有广播、石油、航空、海运、金融、房地产等。限制方式有投资禁止、股比限制、进口许可证、购置数量等。在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和石油行业建立企业须获政府的特别批准。外商的股权比例在广播业限制为20%;在航空和航海运输业限为49%。半导体、电视机,外国投资股份不得超过25%;邮政、电讯、电报,外国投资股份不得超过51%。经土国内政部批准,中国公民可在土购置一处住宅。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则其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土耳其新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和股份转让的条件与当地投资者一样。在现行《贸易法》框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以下3种方式,即独资公司(Merchants)、合资公司(CommercialPartnership)、合作社(Cooperative)。【独资公司】由个人独资开设的商业机构视为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原规定为至少有5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实体),股份持有者的责任与所拥有的股份数对等,法定资本限额不少于50000里拉。

根据现行的土耳其贸易法律,银行、私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代理公司、控股公司、外汇兑换所、仓储公司、受资本市场法律约束的上市公司、免税区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必须以股份形式成立,并须得到土耳其工商部的批准。

(1)有限责任公司:原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的责任受限于其拥有的股份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里拉,公司不得发行股票。2011年2月14日,土耳其官方公报发布了第6102号《新土耳其商法典》。根据《新土耳其商法典》以及第6103号《土耳其商法典的效力与实施法》的规定,新法典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新土耳其商法典》取消了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允许单一股东持有全部股份。此外,在注册资本方面也做出了调整,即摒弃了此前所采取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适用授权注册资本制度,即不要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时缴足注册资本。

(2)集体公司:在共同商号下从事商业活动的联合体。合伙人对联合体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股东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界定。

(3)两合公司:此类公司中,有些合伙人对公司负有仅限于所投资股份的有限责任,其他股东则负有无限责任,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股东责任在公司章程中界定。

(4)合作社:一种基于互利合作的商业协会,由愿意提供自身职业技能及其他资源的人组成,并按照《合作社法》组建。【外国自然人投资】土耳其《外国直接投资法》将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作为外国投资者,对自然人在土投资无特殊规定。外国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进行投资,享受与本地投资者同等待遇,也可以开展直接投资。外国自然人在本地的经营需要进行商业注册,提供护照、申请书、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税号和商业注册声明文件等。

【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审查】土耳其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无专门的审查程序。

【反垄断和反经营者集中等方面审查】土耳其关于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为《保护竞争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企业间的协同行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事实推定的方式不同,土耳其采用法律推定形式。

《保护竞争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情况下,若市场上的价格变化、供求平衡状况或企业的经营区域与竞争受到阻碍、扭曲或限制市场上的相似情形,则可推定企业间存在协同行为。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更大的举证责任。目前,土耳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此举的不合理之处,正在酝酿修改有关法律规定。

3.2.4 BOT/PPP方式

【BOT方式】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土耳其政府采用国际BOT方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并已在能源、交通、港口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果。作为全球最先提出并将BOT方式用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国家(3096法案,1984年12月4日颁布),土耳其国内BOT方式项目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公共和地方政府投资等工程中,特许经营期限通常为10-50年。在土投资BOT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联合体项目的某一方必须是当地资本或者外资公司。根据项目规模,公司可以和国际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一个财团,或者是与现有的一个财团组成联合体。

(2)责任划分联合体负责投资项目的生产和服务,政府负责划分市场销售和授权。如果没有政府负责授权,联合体也不能单独进行授权,在BOT项目中要尽量避免因授权问题产生的争议。

(3)签订协议项目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特别条款签署协议,协议包括联合体和政府之间的部分授权转让,BOT项目必须签署此协议,该协议也应服从某些特别法律规定。

(4)协议期限联合体的投资回报期、贷款偿还期、资金运转期和项目运营期不得超过49年。

(5)项目转让联合体的投资和服务协议期满后,应将运行和使用情况良好的项目无偿无条件转让。

(6)担保国库署负责授权付款担保、桥梁贷款、贷款偿还付款担保、明确担保条件等给联合体相关部门。

【PPP方式】PPP方式在土耳其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土耳其宪法第47条规定允许政府与私营部门签订合同以开展某些公共服务项目。实践中,土耳其最早的PPP模式应用于卫生领域,确切地讲来源于3359号卫生服务相关法律。在土耳其,PPP项目的招标程序主要有三个步骤:密封投标,公开竞价和谈判程序。在每个PPP项目中,政府与有关项目公司订立PPP项目实施合同,该实施合同详细规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在PPP项目中私营部门的特许权最长可达49年。然而大多数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5至25年。比如Zonguldak机场和Gazipasa机场的特许经营时间就是25年。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PPP项目必须在运行状态良好、没有其他附带条件的情况下无偿转归政府所有。目前,在土耳其开展BOT/PPP项目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欧美国家。比较成功的BOT/PPP项目有伊斯坦布尔阿塔图尔克机场(7.5亿美元)、伊斯坦布尔海峡海底管道(12亿美元)、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34亿美元)等。中国企业历来基本以承揽EPC项目为主。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开始考虑或者尝试投资项目,如中电投和中航国际投资17亿美元建设的EMBA电站等;也有部分企业拟采用BOT/PPP方式承揽项目,但尚未正式实施。

3.2.5 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耳其商业法第6762条和第6102条规定,商业合并和收购可由两种方式完成。

【合并(新合并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其法定运行期结束后,建立一家全新的公司。我们将此类合并后成立的企业称为“新合并企业”。该类型的企业必须符合参与合并的企业不仅在经济上并且在法律形式上也成为合并体。以下为企业合并有可能出现的条件:(1)参与合并的各方不存在收购与被收购部分。(2)参与合并各方都应参与新企业的管理。(3)合并各方享有平等的地位。(4)新合并企业的股份将代替原合并各方的股份。因此如需与新合并企业寻求合作则须拥有新企业的股份。

【收购】出售方企业的法律实体已经结束,而购买方企业的法律实体将继续负责被购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务。因此,原属于出售方企业的资产,债务以及责任将全部转移到并购后的企业名下。然而,土耳其商业法第6102条中有更多除上述方式以外的合并收购类型, 这些类型的商业运作方式被统称为“分割”。根据土耳其商业法第6102条第159-179法案说明,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分割。一家企业的总体资产可被分成多个部分,这些部分可以全部被转移到多家企业;也可以将其部分资产分成几个部分转至多家企业名下。总资产完全分割的企业将彻底解体并且在贸易注册中除名。而部分资产被分割的企业股东则可以要求持有并购企业的股份和股东权利;或者,经部分资产分割的企业可以转为收购方企业的子公司。如果将“分割”这个概念联想成部分收购也未尝不可。在商业法第6762条并未明确对此方面作出规定,而立法人士将在商业法第6102条中明确相关方面的规定。

【商业合并与收购的必要条件】合并与收购等商业运作必须具备的条件,即从事该商业运作的双方企业必须为同类型的企业。如果参与合并的个体非同类型企业,则不能进行合并。但在合并个案中,若有一方转型为另一方企业类型,则合并可以进行。根据商业法第6762条第147条法案,一般的合作伙伴关系或有限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将会被视为同一类型。商业法第6102条第137号法案则分别规定了可以合并的企业类型。根据该法案,股份企业可以与以下类型的企业进行合并:(1)股份企业;(2)合作社;(3)如为收购方企业,则可以为一般或有限合伙企业。

私有企业可以与以下类型的企业进行合并:(1)私有企业;(2)如为收购方企业,则可以为股份企业或合作社。合作社可以与以下类型的企业进行合并:(1)合作社;(2)股份企业;(3)如为收购方企业,则可以为私有企业。

【合并与收购的交易过程】土耳其商业法第6762条的内容当中,商业合并或收购时所出现的交易行为并未有明确的规范。但合并和收购的运作中所涉及的股份企业所必需的商业交易在第451-453条法案中则有明确的规定。该类型交易行为包括:合并与收购条件协议书的拟定,收购意向达成前分析商业文件的权利,协议书签署等情况,这些都在商业法第6102条第145-156法案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商业法中原有的针对股份企业的特殊规定已经被废除。根据法案规定,重要的合并与收购交易操作过程可概括如下:(1)被收购或被合并方应接受法律分析和经济成分分析,即详情审阅程序,又称尽职调查报告。详情审阅程序对于并购方案尤为不可或缺。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与义务,以及风险系数,收购方企业可在此分析程序得出结果后,基于调研报告提出并购价格。(2)企业的资产将接受法院指派的专家的分析。该专家将对企业股本以及在收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作出评估。(3)合并与收购协议书的拟定与签署。(4)收购公司的主要合同将进行修订,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工商业部门的资本增值许可。(5)对参与合并收购的企业董事会分别发出合并邀请,邀请的内容须包括:①对被收购企业:合并或收购的最终决定,以及合并与收购协议书的最终确认文件(并有解体说明)。②对于实施合并或收购的企业:合并或收购的最终决定,以及合并与收购协议书的最终确认文件,根据合并与收购协议书的条件而完成的主合同修订案,资本增值的决定(并有投资资本的类型说明)。(6)双方对该合并或收购运作分别发布并注册。(7)接受合并或收购的企业终止其贸易注册并正式发布该消息。在上述步骤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详情查阅,也即尽职调查。该步骤涉及法律行为以及资金操作的内容,进行这一步骤将有利于企业获得合并与收购行为当中各方的经济信息及法定信息。这一步骤中,参与合并运作的企业曾经发布过的要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都将接受评估。而这一评估的结果将能够帮助双方达成合适的合并与收购条件。

【中国企业并购】近年来,个别中国企业逐步尝试在土耳其开展并购业务,遇到障碍较少。2015年,中国远洋与招商局等组成联合体,以9.4亿美元收购土耳其第三大码头,暨伊斯坦布尔Kumport码头65%股权,并获得经营主控权。该项目是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成功投资的首个码头项目,项目金额也一举创下中国对土耳其单个项目直接投资的新纪录。中国工商银行于2015年出资3.16亿美元成功收购土耳其纺织银行(Tekstilbank)75.5%的股份。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又通过要约收购进一步增持土耳其纺织银行股份,并将其更名为工银土耳其。目前,工银土耳其有44家分行、20家证券业务营业部、1个代表处,持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牌照,可为客户提供包括公司银行、中小企业银行、零售银行、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并得到了评级机构、同业、客户和市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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