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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 贸易主管部门

贸易部是土耳其的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贯彻、协调对外贸易政策,采取措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保护本国产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贸易救济调查,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现任部长为鲁赫萨尔?佩克詹。

3.1.2 贸易法律体系

【贸易法规体系】土耳其贸易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关税体系、进口管理、出口管理和贸易救济。

【贸易法律法规】土耳其贸易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口加工机制》《配额及关税配额行政法》《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增值税法》《自由经济区法》《出口促进关税措施》《出口机制法规》和《出口加工体系法》等。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制度】土耳其进口体制是基于世贸组织成员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经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制订的。土耳其有隶属于经济部的50个外贸产品检测站,分布在8大区域内。这些检测站依据70种标准,对进口和出口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土耳其工业品的检测由土耳其标准局负责。如果进口商已经取得欧盟标准(如CE标志、E标志、e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国家内自由销售,则进口商可以从标准局取得免检证书。为保护环境、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德,遵守国际公约,土耳其禁止以下产品的进口:毒品、化学武器、对身体有害的燃料、武器弹药、蚕种、自然肥、游戏机、水果机和水果产品,其商标有违国际公约的工业产权。土耳其拥有透明和开放的贸易制度。自2009年起,土耳其针对不同国家标出各自进口关税税率,所有产品按6大目录来划分。即农产品(目录I)、工业品(目录II)、农业加工品(目录III)、鱼类和水产品(目录IV)、暂缓名单(目录V)、用于民航免关税的产品(目录VI)。新的进口制度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在官方公报上,编号:27097,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修订的进口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农产品和水产品关税税率的修订。在土耳其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协定中,农产品和水产品的关税税率在进口制度的附加目录中体现。目录I和目录IV中所列的产品关税税率已经根据行业需求进行了核定。目录III中加工农产品所需的工业组件关税均与欧盟的共同关税税率一致。

(2)工业品关税税率的修订。根据1/95条款中关于欧盟—土耳其关税同盟协议,土耳其对大部分进口工业品和从第三国进口的农业加工品使用欧盟共同对外关税(CET)。在这一章节,欧盟对第三国的关税削减也反映在目录II涵盖的产品中。根据关税同盟协议,土耳其把自己的关税调整到与欧盟普惠制优惠条件一致,制订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关税优惠。

(3)进口加工机制(IPR)。作为出口支持制度的替代,进口加工机制使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可以依据商务政策措施,不付关税获取用来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中间半成品。IPR准予授权后,授权拥有者有权进口授权书上规定的货物,加工后再出口。进口加工制度的基本设想就是保持原料国际市场价格和土出口商竞争力。进口加工机制主要包括关税暂缓制度和退税制度。

(4)关税暂缓制度。生产商—出口商/出口商进口时可以不付进口税和增值税,即可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再出口。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加工制度受益人必须提交保证函或包括所有关税和增值税的保证金。如出口行为满足保证金打折标准,授权持有者可以得到一个打折的保证金率。生产商—出口商在进口加工制度下,4年内出口达100万或50万美元以上,或者属于特殊分类的公司,可以提取关税和增值税总值的1%、5%或10%作为保证金。等同产品:在暂缓制度下,生产商—出口商/出口商可以在授权书上注明,用等同产品取代进口品。等同是一种程序,可以使替代品代替授权书上的进口品自由流通。需要强调的是等同必须是原材料或中间半成品,而不是成品。等同产品必须是与进口产品有着相同的质量和相同的性能。

(5)退税制度。产品进口所付的税费在履行出口诺言后可以退税。在退税制度下,产品可进入土耳其自由流通,应缴进口税和增值税。当成品出口后,可以退还增值税和进口税。

(6)授权证书的申请和评估。企业通过出口商联盟秘书处向经济部提交必需的文件,并向经济部提出申请授权书要求。这些文件包括进口加工项目表、原材料表、签字通知、申请书、贸易注册刊物、能力报告及其他一些特殊的技术文件。将根据进口加工机制中列出的经济指标,对申请进行评估。授权证书持有公司在所标明的授予期限内,可以进出口产品而不必支付任何关税和费用,时限不超过12个月。对于一些特殊生产设备,授予期限可以放宽至24个月。基于不可抗拒因素,授权书上标明的时限最多可延长一半。执行期限从第一批货品入境开始,但这个时间不可超过3个月。当公司面临经济危机或自然灾害时,执行期限会延长。

(7)贸易救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生效的《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及相关法令和规定;2004年生效的《进口保护措施法规》和《进口保护措施实施条例》是实施保障措施调查的法律依据。【出口制度】根据修订后的出口制度对出口商进行了定义:有税号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资企业;联合体。出口指遵守现行出口规则,海关规则,将产品出口到土耳其海关监管区外或自由经济区,或外贸署可以接受其为出口的其他方式出境。出口类型包括:注册出口、预先取得许可证出口、寄售出口、无利润出口、易货贸易、租赁贸易(以海关法规为准)。除法律、法规及国际协议禁止之外,所有产品都可在出口制度条例框架下自由出口。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内,当市场混乱时,出于保护公共安全、道德、健康,稀缺的出口产品,动植物群、环境以及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产品会进行限制或禁止。禁止和允许出口的产品列在公告96/31。

3.1.4 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制度】土耳其进出口检验检疫相关的立法有《卫生法》《农业检疫法》《动物卫生检验法》《食品的生产、消费和检验法令》《水产品法》和《土耳其食品药典法规》。土耳其规定,药品、化妆品、清洁剂、食品等进口产品,必须经卫生和健康检验方能批准进口。进口农产品和食品需提交由土耳其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签发的检验证书,进口医药产品、化妆品、清洁剂需提交由卫生部签发的检验证书。进口商为取得上述检验证书需向上述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由生产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分析证书、产品含量清单、动物血缘关系证书和辐射分析报告(依不同产品所需证书不同)及形式发票。上述文件必须是出口国的正本文件并附有土耳其译文。进口商需在进口前取得上述检验证书并在进口时向海关申报,证书的有效期依产品而定,一般是4-12个月。土耳其政府不断调整其卫生和植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向欧盟相关规定靠拢,有些甚至直接照搬欧盟的法规,如欧盟关于包装材料和特殊营养价值食品的法规。

【中土卫生检疫协定】2006年1月24日,中国和土耳其在北京签署了《中土两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根据协定,双方将采取措施,防止因跨境运输与动物有关的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物体将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中国希望加强双方在卫生检疫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合作,增进双方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法规、国际标准、管理体制方面的交流。

【技术性贸易壁垒】土耳其要求进口玩具、医疗器械、机械、低电压设备、电磁互换类等产品必须加贴欧洲标准标志——CE认证,但是对于同样加贴该标志的产品,来自欧盟的产品可立即进入土耳其市场,而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还须通过额外测试,这种做法在进入到土耳其境内的欧盟产品和其他国家产品之间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土耳其海关2012年11月出台新规定对中国成品鞋、箱包和玩具加严抽查力度。土耳其对瓷制餐具的进口设置了繁琐的试验和认证要求。瓷制餐具必须通过土耳其标准协会(TSE)的强制性试验和认证,试验有时要耗时数月,费用也非常高昂。此外,进口商还必须分别提供由当地兽医办公室出具的卫生报告和由当地商会出具的产品成分清单。土耳其对瓷制餐具施加的多重管理和繁琐试验,事实上对瓷质餐具的进口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土耳其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所有用原木包装的货件发往土耳其时,必须经熏蒸处理和去除树皮,并提供有效熏蒸证明,否则物件将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进口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海关程序

2000年2月5日,土耳其新《海关法》(第4458号)正式颁布,替代原先的第1615号法规,并在内容上作了如下调整:①进口产品可适用最长期限为24个月(以前为12个月)的临时性进口程序;②临时进口产品可部分(以前为全部)减免进口关税;③取消海关仓库的垄断性;④进口产品在海关仓库的留滞时间不再受到限制(以前为5年);⑤公路运输、空运、海运将使用统一的报关单(以前是分开的);⑥将使用更加便利的新报关系统。

2001年11月,土耳其海关安全检测系统(GUMSIS)投入运行,2002年启用即时报关系统(BILGE)。海关程序特殊规定:进口货物到港后45天,如进口商不提货且出口商没有申请延期,货物即被海关没收,被没收的货物将进入拍卖程序;如无进口商同意,海关不可应出口商申请同意将货物运回始发港。许多不法进口商借此法规漏洞恶意不提货,待海关将货物没收后以低价竞拍货物谋取超额利润。

(2)原产地规则

土耳其采用两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土第4558号《海关法》第17条和第21条,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原产地为“产品最终实质性改变和重要生产阶段所在地”的进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与土耳其签订过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协定国家的进口产品,该原产地规则设定了相关产品的加工及增值标准。

(3)进口限制、配额及许可证

出于环境、公共安全、健康等因素的考虑,土耳其限制进口麻醉剂、大麻、鸦片、消耗臭氧物质、蚕卵和用于农业的任何种类土壤、茎、叶、杆、自然肥料以及游戏机、违反《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产品等11大类产品。根据2005年土耳其外贸标准公报,土耳其对下列产品实施进口许可:新鲜水果和蔬菜或干果、豆类、食用蔬菜油及棉花等农产品,固体燃料、废物、废金属、制药产品、药品、清洁剂、食品、农业及动物产品、兽药产品、某些化学品、烟草及制品和酒精饮料。土耳其于2004年先后颁布了《与进口监管执行相关的法令》和《进口监管实施法规》,作为对进口产品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当一种产品的进口对国内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损害威胁,同时因国家利益又需要进口该种产品时,土耳其外贸署进口总司根据申请或自行对某一产品做出监管决定,监管产品进口时除须具备依据海关法规所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出具进口总司颁布的监管产品进口许可证。

【出口管理制度】土耳其出口商必须注册成为出口商联盟(ExportersUnion)及当地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的会员,并需交纳FOB出口额的0.05%作为会员费。土耳其禁止出口下列产品:历史文化作品和自然动物、印度大麻、烟草植物、安卡拉山羊、所有的野生及狩猎动物(允许出口产品清单上的除外),某些植物,如胡桃、桑树、樱桃树、李子、紫杉、岑树、榆树、菩提树、《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所列产品、禁止出口的开花植物的球茎、木柴和木炭、亚洲苏合香、某些化学品等。下列产品出口时需要进行登记:向支持价格稳定基金(SPSF)支付货款的产品、根据土耳其与俄罗斯双边协议进口后复出口的天然气、受到国际制裁的产品、根据1994年12月18日在官方公报上颁布的《使用生态方法生产的动植物管理规定(第22145号)》的产品、列于第88/29号出口公报上的部分电子设备、瓦森纳协议下的离心分离机等产品、导弹技术控制体制管辖下的产品、未加工的橄榄油、加工过的桶装橄榄油、未加工的袋装橄榄油、甘草根、生海泡石,活牛和活羊等。如出口商经常从事与欧盟国家的贸易,并且在海关没有不良记录,便可获得由土耳其海关署签发的名为A.TR的特别证书。但目前向匈牙利、立陶宛、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波兰、克罗地亚等新加入欧盟的东欧国家的出口业务,不能获得该证书。

【主要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土耳其对进口产品征收5种税费:(1)海关关税;(2)货物税;(3)民众住宅基金税(针对鱼类产品);(4)特别消费税(SCT);(5)增值税。其关税结构分为5种:从价税率、从量税率、混合税率、复合税率和形式税率。对所有贸易伙伴(包括非世贸组织成员)均采用最惠国税率,且不含季节性税率。2004年,土耳其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从价关税税率平均约为10%,但土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远高于这一水平,从而形成关税高峰。这些关税高峰产品包括:农产品(25%),肉类产品(227.5%),奶制品(170%),水果(61%-149%),加工果汁、水果汁和蔬菜(41%-138%)。土耳其政府在国内丰收季节或农产品库存较高时还经常大幅提高进口农产品的关税水平。土采用混合型关税升级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初级加工产品和制成品的初级算术平均关税较高,分别为19%和13.6%;半成品关税水平相对较低,为6.4%。但自2015年5月起,土耳其部长理事会陆续颁布若干规章,对来自中国等非欧盟以及其他非自由贸易签订国的部分产品提高关税税率。已知提税产品主要包括箱包、钢丝绳、坐具、医疗用家具、办公室用家具、寝具、照明设备、吸尘器、家用专用电器、电热水器等多个品种。规章规定以上产品关税税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50%。此提税行为不属于任何因贸易救济调查而实施的征税行为,如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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