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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土耳其反对商业贿赂有何法律规定?

1990年,土耳其议会通过了《财产申报、打击贿赂和腐败法》,通过该法监管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申报更新、财产监理、收取不法财产或违规申报等情况,法院依据该法对有关违规违纪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约束对象】土耳其空军协会总指挥部和中心管理层人员及其分支机构公职人员;土耳其飞行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公职人员;土耳其红月协会总部和其分支机构公职人员;一般预算和增加预算管理局公职人员;省特别管理局、市政府及其附属单位和下属机构公职人员;国家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和政府全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国家企业和合资企业公职人员;在通过特别法成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和委员会公职人员;其他公共管理和监督机构勤杂工以外的公职人员;政党主席、基金会管理人员、合作社和工会主席及上述机构的高层管理成员、中层管理成员、会计师,公共协会的执行人和监督人;报纸所有人、其公司管理和监督机构会员、管理者、主编和评论员。以上人员需定期申报财产,如特别法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也根据此法执行。

【犯罪行为界定】上述公职人员,依照两国礼宾或者友好原则可以收取来自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其他国家法人组织、非土耳其籍的个人或者法人的礼物。如收取礼物的价值超过其十个月工资总额,需在一个月之内上交其单位。外国国籍人员或者国家间机构代表赠送的签字纪念相框除外。

【惩处措施】上述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内,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财产,将处以三个月的监禁。如在收到调查信件后仍未提供财产申报证明的,将处以三个月到一年的监禁。如经调查发现未按期申报,但其金额未达刑法管制范围,将处以六个月至三年监禁。如经调查发现收取不法财物,但其金额未达刑法管制范围,将处以三年至五年监禁及500万里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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