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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环境保护有何法律规定?

3.9.1 环保主管部门

环境与城市规划部负责土耳其环境保护等相关事务,包括环境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使用、自然资源保护、动植物种类保护、污染防治、环保宣传、制定环保政策和发展战略以及与地方环保部门、各国和国际组织合作、环保数据搜集、发放环保许可等。网址:www.bayindirlik.gov.tr,电话:0090-3124101000

3.9.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土耳其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空气质量控制条例》、水体污染控制条例》《噪音控制条例》《固体废弃物控制条例》《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医用废弃物控制条例》《有毒化学物质和产品控制条例》和《危险废弃物控制条例》等。以上法律法规查询网址:www.bayindirlik.gov.tr

3.9.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森林保护】《宪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森林保护的宗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严禁侵害森林,严禁以各种名义缩小林地面积;除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在林地中安装各种设施和从事项目建设;严控森林火险;政府鼓励自然人和法人种植森林,政府有义务免费提供树种。

【大气保护】《空气质量控制条例》规定自然人或法人要减少煤烟、烟尘、尘埃、有毒气体、悬浮微粒等的排放量。规定了废气中污染物质浓度的限度,尤其是发电厂要采取措施降低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火力发电站的排放量上限为1000毫克/Nm3。对于有害健康或有害设备的使用,要申请排放许可。

【水体保护】《水体污染控制条例》确定了对水体保护的技术和法律原则。条例划分了保护区范围,制定了用于饮用水的水库、湖泊土地使用战略;同时制定了向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排放污水和如何处理污水的原则。同时,将地表水划分为4个等级,地下水划分为3个等级。

【污染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典》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保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国家和所有公民的义务,任何主体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事故,均可要求(申请)行政当局阻止此类行为,行政当局可以处罚任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进口有毒废弃物、制造噪音、污染海域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的具体措施为停产、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罚款。

【赔偿标准】造成污染事故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为该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度以及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若责任主体未采取任何行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扩大,行政当局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此产生的费用需行政当局承担,行政当局据此产生向责任主体追偿的权利。

3.9.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土耳其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其环境法于1983年颁布,此后又进行过多次修订和增补,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估(ÇED - ÇevreselEtki Değerlendirmesi)管理。由于土耳其境内古迹繁多,因此不论公共或私人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项目评估需递交ÇED申请、ÇED报告及项目介绍,在未得到《积极环境评估》意见或《免环境评估》证书前,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招投标或融资等。环评根据项目的性质及领域分可为化工、石化、医药和废物;工业设备;农业、林业、水产和食品;交通、基础设施、海岸建设;能源、旅游、住宿;矿产六大类。各类项下的具体内容可在土耳其政府公报第26939号《Çevresel Etki Değ erlendirmesi Yönetmeli ğ i》中查询,网址为:www.resmigazete.gov.tr/default.aspx。

通常,土耳其环境城市规划部环境部不接受大型项目环境评估的自主申请,因其需要的专业文件及手续十分繁琐,可交由专业咨询公司代理。环评时间及费用也因项目而异,通常为3-6个月,费用根据项目的类型及规模从2-4万里拉不等。具体业务由土耳其环境部环境许可与检验司执行。电话:0090-312-4240460,0090-312-4186435,传真:0090-312-419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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