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土耳其政府于1990年11月13日签订了《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第7条和第8条对“投资争议”和“缔约双方间争议”进行了规定。如投资者遇到与土政府间的投资争议,可依据该协定有关规定寻求救济。此外,中土两国政府已于近期就修订《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达成一致,待签署并履行完各自内部程序后生效。如在土耳其投资合作中产生纠纷,可适用土耳其国内法律予以解决。如合同中约定采取国际仲裁,亦可寻求国际仲裁予以救济。
由于土耳其已签署并批准《纽约公约》(即1958年《关于承认并执行外国终裁裁决公约》),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土耳其具有约束力。例如,某中国某企业与某土耳其企业合作开矿,由于双方在设备租赁过程中产生纠纷,中国企业已将土耳其企业诉至国际仲裁。目前,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再如,某第三国企业因在与某中国企业的竞标中失败,恶意在土耳其起诉该中国企业。该中国企业主动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并积极应诉,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