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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在完成设立申请后,企业需要至当地税务局(District Tax Office)完成税务登记。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要求

原则上,所有纳税人须遵循《税收程序法典》的评估法规。《税收程序法典》制定的统一会计科目表(UCA)规定了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实体适用其他统一会计科目表。股票在伊斯坦布尔证交所上市的企业或在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登记的企业须遵循该委员会的报告原则和标准。

(2)会计制度简介

2011年,土耳其公众监督、会计及审计准则管理局(POA)成为该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POA所发布的《土耳其财务报告准则》(TFRS)完全遵照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同时还确定了这些准则的适用范围。满足特定条件且在受调控行业运营的企业必须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同时编制会计期间的单体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根据土耳其税收程序法的规定,所有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保存账簿凭证。账簿凭证需保存五年并需要与土耳其的会计准则相适应。

3.2.3 纳税申报

3.2.3.1 公司所得税

(1)申报要求

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一般为公历年度,也可以是企业采用的其他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必须在次年的4月25日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采用其他会计年度的,必须在其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4个月的25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预缴公司税纳税申报表须在季度期后的第2个月的第14天前提交(财政部可以延长提交季度预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外国企业只申报预提税。

(2)税款缴纳

企业须基于其季度利润按20%的税率预缴公司所得税,并须在提交预缴公司税纳税申报表该月的第17天前缴付税款。年度过程中预缴的公司所得税可用于抵消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企业最终应交所得税额,也可以冲减企业其他税收义务所需要缴纳的税款,冲抵以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退还纳税人。预缴税款不足应纳税额的则应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公司所得税的最后缴纳期限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4个月的30日之前。

3.2.3.2 个人所得税

(1)申报要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公历年度进行。获得经营收入或职业收入的所有个人须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于其他收入类型(例如薪金、来自证券的收入、来自不动产收入、资本利得等),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义务取决于收入的类型、数额、适用的免税限制以及是否已对该收入进行源泉扣缴等。

如果全部收入来源于简单的交易活动,则需要在2月25日前进行申报,除此之外需要在3月25日前按期申报,不允许任何延迟。另外,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必须单独申报纳税,不能进行合并申报。

(2)税款缴纳

土耳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通过土耳其工资支付系统,按月由雇主源泉扣缴。经营所得和专业服务所得必须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按照当季实际所得额的15%预缴。每季缴纳的预提税可以抵免当季预缴税款。各季预缴的总税额可以抵免年度应纳税额。多缴的部分可以抵免其他应缴税额或者下一年度的预缴税额,仍有结余的退还纳税人。非居民在离境前15天必须清偿所有税款。

3.2.3.3 增值税

(1)申报要求

在土耳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在土耳其境内开展商业或专业运营活动的机构都应当进行增值税登记。

(2)税款缴纳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称为“应税行为发生时点”或“纳税时点”。在土耳其,销售货物的一般纳税时点是货物转移时点。提供劳务的一般纳税时点是劳务发生时点。但是如果发票开具时点早于上述货物销售和劳务发生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发票开具时点。

3.2.4 税务检查

(1)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公司所得税纳税评估。按照申报表要求,税款由纳税人计算并申报。如果纳税人不履行纳税申报或纳税人自行评估的所得额不符合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可以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其所得额进行纳税评估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经税务部门纳税评估,且纳税人又未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应缴纳公司所得税款。所有税款必须在1月内缴清。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征收。

本纳税年度所预交税金可以冲抵经评估后的公司所得税税金。如果经税务部门评估后的税金大于企业预交税金,企业必须于次年4月缴清所欠税款。

(2)税务稽查

土耳其建立特殊的税收管理机制,即“公司所得税认证”。在该机制下,税务机关接受其账目经过宣誓的财务顾问(Sworn Fiscal Advisors,SFAs)审计和认证的纳税人的账户和纳税申报表。除非证明不正确,否则这些账户和纳税申报表将默认是真实和正确的。另一方面,财政部已经宣布,那些没有纳税申报的企业将被列入税务检查的优先清单。

(3)税务审计

土耳其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没有定期的审计周期。税务审计通常是基于风险评估软件的选择,就特定部门或问题展开。

3.2.5 税务代理

(1)土耳其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暂无。

(2)土耳其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暂无。

3.2.6 法律责任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根据土耳其法律规定,对未能准时提交纳税申报表、未能适当保留法定账目、未能遵循法定会计准则以及未能准时对法定账簿进行公证的行为将处以程序性罚款。对于未能出具发票和《税收程序法典》中具体规定的其他文件,将处以固定数额的特别非合规罚款(每年会对金额进行调整)。

(2)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①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如果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应按照每月延期税款的1.4%缴纳延期罚款。

·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纳税进行审核,如果该申请被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则应该按照每年延期税款的12%缴纳延期纳税罚款。

·纳税人未申报或者延迟申报可以产生税收流失罪,对此行为应按照流失税款额的100%进行处罚。

②税收欺诈犯罪

下列行为可被认定为税收欺诈:设置两套内容不同的账册或者其他假账行为,使用虚假发票,伪造或者销毁账目。

税收欺诈罪应判监禁1至5年。如果由此而导致税款流失,应按其流失税款的300%进行罚款。

③从轻或减轻情节

如果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披露税务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或者在税务机关启动相关调查前向税务部门披露税务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税务处罚可以由延期罚款代替。在此情况下,税务欺诈的行为可以免除监禁。

如果纳税人对纳税评估无可争议,并且按时缴纳罚款,税收流失罪的罚款可以减半征收,程序违法和特殊程序违法违规行为罚款可以减按三分之一缴纳。

3.2.7 其他征管规定

3.2.7.1 税款征收管辖

征收管辖包括主管和管辖两个方面。主管是横向征税权的划分,即不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的税款征收权。根据土耳其税法的规定,海关主管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除海关主管的税种外,其他税种都由税务机关主管。管辖是纵向征收税权的划分,即相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各自征税范围的划分。

3.2.7.2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结果告知纳税人后30天内,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评估结果向税务法庭提起诉讼。但是,纳税人不得质疑自己在纳税申报表里面申报的事实。

如果税款及罚款超过30,830土耳其里拉,由三个法官组成的税务特别法庭将对纳税人提出的诉讼进行审理。如果纳税人不服税务特别法庭作出的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通知30天内向高级行政法院提起上诉。高级行政法院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如果税款及罚款不超过30,830土耳其里拉,可以由一名法官主持审理。纳税人可以在审理结果被告知纳税人后的30天内,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评估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地方行政法院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税企双方对税收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如果税务局对事实认定错误的应当由税务局进行纠正。如果纳税人对事实认定错误提出纠正请求,但是该请求又被税务局拒绝,则从拒绝之日起30天内,案件可以被提请到税务法院或财政部进行受理。如果该请求又被财政部拒绝,该案件可能会作为司法冲突提交到税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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