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是联合国成员国,同时也是经合组织创始会员国。
根据2006年6月21日公布的第5520号公司所得税法(Corporate Income Tax Law,the CITL)第13条,土耳其转让定价的具体规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第13条的规定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OECD Guidelines)制定的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所有金融、经济和商业交易以及雇佣关系(薪酬除外)。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是20国集团领导人在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委托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土耳其亦参与了BEPS项目。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土耳其公司所得税法同时就关联方的详细定义做出了规定。其关联方定义非常广泛,除了股东/所有权关系之外,还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除与外国集团公司的交易外,还包括与设在避税地或被土耳其政府认为是有害税收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实体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的概念被广泛定义如下:
·公司股东(没有任何门槛);
·与法人或其股东有关的法人或个人;
·在管理,监督或资本方面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个人;
·直接或间接受管理,监督或资本控制的法人或个人;
·公司股东的配偶;
·股东或其配偶的继任者或后代;
·与股东或其配偶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公司所得税法下定义的“关联方”还包括:
·雇主的妻子/丈夫;
·雇主的直系亲属;
·三级亲属或与雇主存在姻亲关系;
·雇主是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东、其他合伙人或在这些公司的管理、监督或资本控制下的其他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与被认为是有害税收竞争的国家/地区内的居民进行的交易,视为关联方交易。
4.1.3 关联申报管理
纳税人必须提交转让定价表详细说明关联方交易。此表格应作为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附件提交。
在转让定价表中,纳税人必须披露与纳税人进行公司间交易的相关方(国内和国际)的信息、交易性质(购买原材料,无形资产许可证等)、交易额以及按照纳税人申请的各种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的公司间交易总额。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土耳其就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
根据法规,有以下三种基本文件:
(1)关于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和资本弱化的电子纳税申报表;
(2)年度转让定价报告;
(3)纳税人在申请预先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期间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及APA下的纳税人年度报告。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土耳其纳税人应当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每年准备同期资料报告。资料必须说明如何确定公平价格、使用何种财务记录和计算以及纳税人可用的图表选择和应用的方法等。
在大型纳税人税务局登记的企业,须编制有关国内外关联方交易的年度转让定价报告。同时转让定价文件需使用当地语言。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即4月25日。
4.2.3 其他要求
在运营、供应链、组织机构、股东架构等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只更新可比性分析。除此之外,需提供完整的同期资料报告。
4.3.1 原则
对中型和大型的跨国企业来说,每年的税务审计可能性较高。大多数跨国企业都由一个特定的税务机构进行处理,企业需向该机构提供信息。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转让规则定义了确定公平交易价格的方法,具体如下: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
·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CP)
·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RPM)
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纳税人可以自由采用其他方法。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能证明上述传统的方式不能适用,则可以选择其他方法,例如经合组织指南规定的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TNMM)和利润分割方法(Profit Split Method,PSM),以确定公平交易价格。
4.3.3 转让定价调查
近年来,土耳其财政部的税务审计委员会大幅增加了对企业的审计数量。在这些审计过程中,税务审计委员会专注于以下转让定价问题:
·主要通过国外相关企业经营的企业连续亏损。
·管理费用和间接费用分配。
·特许权使用费。
·内部融资。
·内部组合服务。
·年终调整。
·净利润空间。
由于转让定价预期会成为税务检查员关注的热点问题,预计未来几年企业将在转让定价问题上面临不同程度的税务审计。
4.4.1 适用范围
企业可以为其跨境交易申请单边、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范围仅限于跨境关联方交易以及与土耳其自由贸易区内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但对关联方交易类型没有限制。
4.4.2 程序
纳税人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需向土耳其税务局书面提交申请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并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如果土耳其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和文件无法做出充分的评估,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的资料,或进行约谈。
完成必要的资料提交后,土耳其税务局将对可比性分析、涉及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协议条款等方面展开分析。分析结束后税务局将做出接受、必要修改或拒绝纳税人申请的决定。
4.5.1 判定标准
当土耳其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外国企业至少50%的股份、股息或投票权,且符合以下情况时,将受到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限制:
(1)外国受控企业收入总额中不低于25%由消极收入(例如商业、农业或职业收入范畴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许可费或出售证券所得)组成;
(2)受控外国企业所在国的有效税率低于10%;
(3)受控外国企业的年度收入总额超过相当于100,000土耳其里拉的外币。
4.5.2 税务调整
如果符合以上受控外国企业判定的条件,无论该利润是否被分配,土耳其居民企业应将其按在受控外国企业资本中的份额比例享受的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包括在其当期利润中,并将以目前20%的税率缴纳土耳其公司所得税。
4.6.1 主要内容
该国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4.6.2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4.7.1 判定标准
当来自股东或关联方的贷款在会计期间内任何时点超过3:1的债资比率时,适用资本弱化规则(对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贷款适用6:1)。此类关联方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10%或以上股份、投票权或获得股息权利的相关股东和个人。
4.7.2 税务调整
权益金额需根据土耳其《税收程序法典》在会计期开始时确定。当超过上述债资比率时,截至会计期(在该会计期内满足资本弱化规则)最后一天超过该安全港比率的利息支出将被认为是隐含利润分配或利润汇出,因此须缴纳15%的股息预提税。相关费用、外汇损失和利息支付不可税前扣除。
土耳其法律没有具体的转让定价处罚,但未提交,迟交或不正确的披露转让定价情况会引起税务审计。